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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规范生产操作流程,特订立本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遵守本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3.生产负责人应对本规定进行宣讲和培训,确保全部员工理解和遵守规定。

二、生产环境与设备1.生产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乙炔积聚及扩散引发事故。

2.乙炔生产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

3.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有专人进行跟踪处理。

4.确保全部操作区域有充分的照明设备,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察看和操作。

三、人员管理1.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2.确保生产现场有充分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工,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引导。

3.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和接触溶解乙炔生产设备。

4.员工必需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包含防酸碱服、手套、防护眼镜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四、操作规程1.溶解乙炔生产操作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舍弃任何安全环节。

2.溶解乙炔生产前,必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操作人员应熟知和娴熟掌握操作流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

4.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刻停止操作,并进行报修和处理。

5.溶解乙炔生产现场应保持乾净,禁止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五、应急处理1.设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本领。

3.配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明确安全生产的紧要性和相关规定。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溶解乙炔储存和运输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溶解乙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溶解乙炔,是指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乙炔。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责任〕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培训考核〕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七条〔产业规划〕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建设。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生产条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溶解乙炔气瓶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如果管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要求1. 管理人员要求1.1. 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接受、出库、保管、维保和清点等管理工作。

1.2.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气瓶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气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 存储要求2.1. 溶解乙炔气瓶应当统一存储于专门的气瓶库房内,防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物、氧化剂等物品混存。

2.2. 气瓶库房内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和爆炸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3. 气瓶库房内温度应当保持在5℃~35℃之间,湿度应当控制在60%以下。

3. 使用要求3.1. 在溶解乙炔气瓶进行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安全。

3.2.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气瓶安装、使用和维护规定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拆卸、修理等。

3.3.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维修。

4. 废弃处理要求4.1. 废弃的溶解乙炔气瓶必须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直接丢弃或随意处理。

4.2. 废弃气瓶应当送至合法的气瓶处理单位,交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安全保障为了有效地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防范1.1. 对于设备、场所、环境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 对于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1.3. 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帽、安全防护服、安全绳等,以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应急处理2.1. 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精编【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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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重要的气体储存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如果在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等方面注意不当,可能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一、储存管理1. 气瓶的储存条件溶解乙炔气瓶应按规定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暴、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液体污染的地方储存,距离火源、高温区、易燃材料等不能少于10米。

2. 储存要求气瓶应按规格型号、品种分类,储存在专用存气间或柜子里,每个储存间或柜内均应设置标志牌,标注所储存气体品种、规格型号、存放数量等信息。

气瓶上应保持干燥、清洁,盖上盖子或保护帽,设专人负责看管,禁止乱放或随意搬动。

3. 储存时注意事项在储存溶解乙炔气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禁止气瓶与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或强氧化剂混放;2.液体容器储存时,应禁止暴晒和高温环境;3.储存时,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漏气、泄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4.气瓶存放要远离热源、火源,不能受到阳光直射及其他高温设备影响。

二、运输管理1. 气瓶的运输条件溶解乙炔气瓶的运输均应按照国家气瓶运输规定。

汽车运输过程中,气瓶应放在气瓶车上,并固定好。

船运过程中,气瓶应放在安全的气瓶舱内或储藏柜中,并做好防湿防潮措施。

铁路运输的气瓶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并牢固固定。

2. 运输时注意事项在运输溶解乙炔气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轻稳,避免碰撞。

在运输前,应查明气瓶存量、是否戴盖、是否装有防火器等。

运输途中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检查。

三、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气瓶的使用范围必须规定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私自改装。

2. 使用前的检查使用前应先查看气瓶标牌上的压力、有效期、检查记录等内容,确认气瓶完好,密封良好,开启机构是否灵活,特别是内部是否有异味,是否有水分等情况。

3. 使用时的操作在使用气瓶时,应按气瓶规定方式操作,严禁打旋开启气瓶,禁止高压、操作失当、火花飞溅等操作。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者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和运输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确保瓶身和附件的质量,确保使用设备的完好。

3. 使用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气瓶的选用、购置和保养第四条气瓶的选用:1. 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选用符合规定的气瓶。

2. 气瓶的选择应考虑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和使用环境等因素。

3. 禁止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或有质量问题的气瓶。

第五条气瓶的购置:1. 须在合法销售渠道购买符合标准的气瓶。

2. 购买气瓶时要查验气瓶的合格证,并且对气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第六条气瓶的保养: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损坏或泄漏现象。

2. 气瓶使用中、维护过程中应避免撞击、磕碰等操作。

3. 长时间不用的气瓶应妥善保管,防止腐蚀、受潮。

第三章气瓶的存放和运输第七条气瓶的存放:1. 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且防火、防爆的场所。

2. 存放时应避免阳光直晒和高温环境。

第八条气瓶的运输:1. 气瓶运输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法规。

2. 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保证气瓶的固定和稳定。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与安全防护第九条气瓶的标志和标识:1. 气瓶外表应有标志和标识,清晰明确,易于识别。

2. 气瓶上禁止擦拭或覆盖标志和标识。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1. 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且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使用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摆放:1. 在使用气瓶的场所必须放置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

2. 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触手可及的地方。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十二条气瓶泄漏事故的处置:1. 当发生气瓶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疏散人员。

2. 使用专业抢修人员进行抢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一、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敲击、碰撞;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地面垂直处的平行距离);3、瓶阀及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 ℃以下的热水解冻;4、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5、乙炔瓶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的小车上。

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二者间距不得小于5米;6、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7、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8、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m3/ 时;9、严禁用尽瓶内气体,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二、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2、用车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汽车装运乙炔瓶时,横向排放, 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度三分之二;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夏天应避免白天运输;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三、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 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 并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

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

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应设有消防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储存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放在一处;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执行《仓库保管安全操作规程》,在醒目的地方应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工业气瓶,广泛应用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行业。

由于乙炔气瓶属于危险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下面将探讨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乙炔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规定1. 存放场所应选择宽敞、通风好、防火设施完善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热源,与其他危险品应有距离。

2. 存放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存放架或柜,瓶身直立放置,防止倒伏或撞击。

3. 存放场所应明确划定禁止烟火的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4. 气瓶间应配备通风装置,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5. 气瓶的搬运、装卸和堆垛应使用相应的工具,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禁拉倒推瓶。

二、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定1. 乙炔气瓶的连接和使用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2.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措施,如防酒精棉、防火毯等。

3. 在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热处理时,应在操作区域周围设立安全防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不得违反安全距离规定,防止火花飞溅引发火灾事故。

5. 使用乙炔气瓶前,应检查气瓶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气瓶有漏气、变形、腐蚀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乙炔气瓶的检测和维护规定1. 溶解乙炔气瓶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测,外观检查应包括检查气瓶的标志、阀门、压力表等是否完好无损,内部检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2. 气瓶的维护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清洗气瓶外壳、更换阀门等维修工作。

3. 定期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持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验。

4. 乙炔气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报废,禁止再次使用。

四、乙炔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一旦发生乙炔气瓶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气源、迅速离开事故现场等。

2. 火灾事故时,应使用适当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避免用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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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溶解乙炔储存和运输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溶解乙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溶解乙炔,是指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乙炔.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企业责任〕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培训考核〕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七条〔产业规划〕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建设.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生产条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审批手续〕需要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安全评价〕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自主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建成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审查文件〕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可行性研究报告;㈡原料、溶解乙炔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质;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否决条件〕未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第十五条〔设计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六条〔设计审查〕设计完成后,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

第十八条〔竣工审查〕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二)首次投产和停车检修后并在投产前,乙炔系统应先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进行置换,使系统氧含量不大于3%,方可投产;(三)乙炔系统中设备的检修,应将该设备与系统隔绝,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乙炔含量不大于0.2%,再用空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氧含量不小于18%,方可进行检修;(四)溶解乙炔的充装,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的规定。

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

进口溶解乙炔气瓶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建立档案,并保留至溶解乙炔气瓶报废;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

充装站标志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一书一签〕溶解乙炔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炔气瓶上加贴溶解乙炔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

第二十五条〔现状评价〕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现有溶解乙炔生产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溶解乙炔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GB6819)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溶解乙炔生产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溶解乙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和使用指南。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认定为报废溶解乙炔气瓶,应回收瓶内的乙炔和溶剂(丙酮),然后将该瓶作压扁或解体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处理的报废溶解乙炔气瓶交予他人或流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消防组织〕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防火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防火规定〕禁止在排气管上未加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车进入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内。

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二条〔许可手续〕经营溶解乙炔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经营销售溶解乙炔.第三十三条〔经营条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或换证申请前,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五条〔评价资质〕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经营限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溶解乙炔,并索取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溶解乙炔气瓶应固定充装单位。

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溶解乙炔经营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销售没有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警示标签的溶解乙炔。

第三十七条〔使用条件〕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许可手续〕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使用规定〕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

05Mpa的剩余压力;(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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