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合集下载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关于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理性分析

关于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理性分析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5 2006(Sum No.56)关于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理性分析孙 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律师在侦查讯问中的在场权与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有着本质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大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力图在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与价值间寻求平衡。

该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和其在我国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作出细致、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才能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和保持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

[关键词]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审慎;平衡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95-03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孙锐(),女,宁夏石嘴山人,5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在传统上一直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提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凡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为主要价值追求的制度都很容易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与推崇,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就是其中备受推崇的制度之一。

但是,刑事诉讼制度毕竟不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在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各种价值要求间寻求平衡,才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如果我们不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强调中犯下矫枉过正的错误。

那么,在我国确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能否实现价值平衡?如何实现价值平衡呢?这需要我们对该制度进行理性的分析。

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利弊分析 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无疑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3 3 0 0 0 6 )
下述 表 格 系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0年 至 2 0 1 3 年上 半 年 以来 ,受 理 刑事 案件 中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聘 请 律 师数 量 的 一 个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年份
2 【 ) 】 0
2 O ¨
2 0 1 2
4 9 g件 7 2 2人 5 5件 研 人
I 1 . 0 4 %
9 8 %
9 9 %
8 3 5件 l l 7 3人 1 1 5件 1 8 9人 l 3 . 7 7 %
2 o 1 3上 半年 3 2 6件 4 1 8人 4 9件 6 2人
1 5 0 3 %
9 9 %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不 经 许 可 会 见 为原 则 ,经 许 可会 见 为 特 殊 。在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 规则 》 ) 第4 5 、 4 6条 还特 别 规 定 了 ,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前 应 当许 可 辩 护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人 。要保 障辩 护 律 师 在 案 件 移 送 审查
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该条规定 , 使得辩护律师的阅
卷 范 围从 刑 诉法 修 改 前 的诉 讼 文 书 、 技 术 性 鉴 定材 料 扩 大 到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和证 据 材 料 。 且 根据 《 规则 》 第4 9条第 l 款
备注: 因本 院 2 0 1 3年 才 增设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 因而 2 0 1 O一加 l 2年 的 聘

嫌疑人律师可以到公安局阅卷吗

嫌疑人律师可以到公安局阅卷吗

嫌疑⼈律师可以到公安局阅卷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案后会收集犯罪证据,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的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那么嫌疑⼈律师可不可以到公安局阅卷?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嫌疑⼈律师可以到公安局阅卷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不能查阅案卷材料的,所以不能到公安局阅卷,但可以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百六⼗⼆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被告⼈可以不请律师⾃⾏辩护吗犯罪嫌疑⼈有权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是可以⾏使辩护权,⾃⼰为⾃⼰进⾏辩护的。

所谓为⾃⾏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针对指控进⾏反驳、申辩和辩解,⾃⼰为⾃⼰所作的辩护。

实质上⾃⾏辩护和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份是同⽣同灭的。

任何⼀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被告⼈,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我辩护的权利。

⾃⾏辩护是犯罪嫌疑⼈、被告⼈⾏使辩护权的重要⽅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被告⼈都有权⾃⾏辩护。

这个权利不需要别⼈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被告⼈的⾝份消失为⽌。

如张三从被公安机关第⼀次问询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时起,就可以⾃⼰为⾃⼰辩护了,⽆需别⼈授权,直到⾃⼰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份消失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犯罪嫌疑⼈)没有委托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1、盲、聋、哑⼈或者限制⾏为能⼒的⼈;2、开庭审理时不满⼗⼋周岁的未成年⼈;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案件卷宗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资料,它记录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查案件卷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司法监督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查案件卷宗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查案件卷宗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查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收集、整理、保管档案;(二)依法提供档案服务;(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卷宗,但执行卷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查案件卷宗的权限和程序(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3)律师、代理人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程序(1)查阅案件卷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卷宗。

(2)查阅案件卷宗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查阅案件卷宗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的职责要靠推翻侦查机关取得的不实证据和反驳检察院的不当指控来完成。

要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所说的事实和理由,庭审前律师必须要知道控⽅掌握了什么材料。

因此,阅卷⼯作⼗分重要。

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五条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被告⼈、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三)⼈民法院根据被告⼈、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坦⽩、⽴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第三⼗六条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犯罪嫌疑⼈、被告⼈的个⼈信息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被告⼈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的、⼿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三)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四)证⼈、鉴定⼈、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五)被害⼈的个⼈信息等基本情况;(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续和诉讼⽂书是否合法、齐备;(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有关情况;(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盾与疑点;(⼗)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法取证的情况;(⼗⼆)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或合适成年⼈是否在场;(⼗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三⼗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被告⼈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提供,不得擅⾃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被害人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

被害⼈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第⼀次讯问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对案件进⾏调查,那么被害⼈能不能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害⼈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委托的代理律师经⼈民检察院的许可,是有权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查阅、摘抄、复印的。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第五⼗六条经⼈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七条⾄第四⼗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要申请⼈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被害⼈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1)公诉案件被害⼈委托代理⼈,可以由被害⼈本⼈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委托,其他⼈⽆权为被害⼈委托代理⼈。

(2)被害⼈的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是被害⼈的诉讼代理⼈,⽽不是被害⼈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的代理⼈。

(3)被害⼈委托诉讼代理⼈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不能委托代理⼈。

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审、⼆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被害⼈的诉讼代理⼈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使法律赋予被害⼈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如果不服,有权向上⼀级⼈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宣读起诉书后,被害⼈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证⼈、鉴定⼈发问。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㊀2018年第3期NO 32018㊀㊀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College㊀总第128期Sum128收稿日期:2018-03-25作者简介:彭俊磊ꎬ男ꎬ山东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ꎮ张新凯ꎬ男ꎬ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ꎮ①受制于部门管辖的局限ꎬ最高法往往只能在审判阶段就该问题作出规定ꎬ而不能将权力延伸到人民检察院履职的审查起诉阶段ꎮ论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彭俊磊㊀张新凯(山东大学法学院ꎬ山东 济南㊀250000)内容摘要:刑诉法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ꎮ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具有证据材料的属性ꎮ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不仅具备学理上的正当性ꎬ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在 平等武装 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对抗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ꎮ关键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ꎻ证据材料ꎻ辩护律师ꎻ阅卷权中图分类号:DF793 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 6057(2018)03-107-06一㊁引言:问题的提出2012年刑诉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可以和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ꎬ这标志着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正式确立ꎮ虽然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ꎬ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以及辩护律师能否对其享有阅卷权作出规定ꎬ这使得该制度在实务运行中出现了争论ꎮ2013年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 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 辩护人要求查阅㊁复制讯问录音㊁录像如何处理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ꎬ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就该问题做出批复ꎮ根据最高法«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法批复»)规定ꎬ辩护律师有权复制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ꎬ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ꎬ讯问录音录像已经由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ꎻ第二ꎬ讯问录音录像已经在庭审中播放ꎮ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㊁复制讯问录音㊁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下简称«最高检批复»)规定: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案卷材料ꎻ在审查起诉阶段ꎬ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ꎬ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ꎻ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ꎬ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讯问录音录像ꎬ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㊁复制ꎮ通过分析两高批复ꎬ可以看出两者就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ꎮ首先ꎬ«最高法批复»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ꎬ而«最高检批复»则将其完全排除在案卷材料之外ꎮ其次ꎬ«最高法批复»赋予了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完全的阅卷权ꎬ但没有回应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拥有该权利ꎮ①«最高检批复»则直接否认了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ꎮ那么ꎬ讯问录音录像到底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的属性?侦㊁控机关移送与否对其又有多大影响?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范围到底包不包括讯问录音录像?这些问题从两高批复中得出的答案是矛盾的ꎬ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不能找到明确或者统一的答案ꎮ所以ꎬ从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的角度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ꎮ本文以法律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701目的㊁功能为切入点ꎬ研究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ꎬ①以期对未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有所帮助ꎮ二㊁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目的㊁功能与适用现状㊀㊀(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及其功能讯问时录音录像最早规定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ꎬ最初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固定讯问笔录这种证据形式㊁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和诬告侦查人员ꎮ②这一目的是站在有利于侦控机关角度的ꎬ并且该举措在施行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ꎬ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概率明显下降ꎮ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ꎬ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发生了变化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规定: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ꎬ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 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ꎬ④由此可以看出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讯问录像制度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取证㊁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ꎬ这站在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人权保护的角度ꎮ根据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司法实践ꎬ该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ꎬ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ꎬ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ꎻ第二ꎬ证明讯问过程合法ꎬ防止被告人翻供ꎻ第三ꎬ当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漏或者未如实记录其供述时ꎬ讯问录音录像可以印证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ꎬ保证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ꎻ第四ꎬ提供侦破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的线索ꎮ(二)辩护律师视角下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在刑事诉讼个过程中ꎬ辩护律师只有全面㊁及时查阅㊁复制到讯问录音录像ꎬ才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ꎬ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利ꎮ那么ꎬ在司法实务中ꎬ辩护律师一般通过什么方式或者途径来查看(听)到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呢?除以上两高批复规定的方式外ꎬ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ꎬ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触到讯问录音录像:一方面ꎬ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ꎬ对讯问过程合法性提起异议ꎬ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时ꎬ公诉人可以在法庭上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㊁录像ꎻ⑤另一方面ꎬ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ꎬ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ꎬ需要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ꎮ⑥综上ꎬ在检察机关主动移送讯问录音录像至人民法院ꎬ或者辩护一方提出足够的线索㊁材料使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相信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ꎬ辩护律师才能查阅㊁复制讯问录音录像ꎮ但是ꎬ结合司法实务中讯问录音录像的实际运行状况ꎬ辩护律师要想通过以上方式全面㊁及时地查阅㊁复制到讯问录音录像ꎬ可谓困难重重ꎮ一方面ꎬ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ꎬ检察机关在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时往往会采取一种 选择性播放 的策略ꎬ⑦此时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看到的仅仅是讯问录音录像的部分内容ꎮ而辩护律师申请查看㊁听全部讯问录音录像时ꎬ往往会被公诉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ꎮ拒绝理由主要是: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ꎮ⑧另一方面ꎬ要求辩护律师提供侦查人员非法讯问的线索或者材料才能查阅㊁复制到讯问录音录像ꎬ这一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㊁矛盾的ꎮ虽然刑诉法第96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801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这里的阅卷权内容主要指查阅㊁复制两个方面ꎬ其中查阅主要是以看㊁听的方式实现ꎮ王戬 论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证据困惑与障碍废除[J] 政治与法律ꎬ2013(1) 毛立新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缘何异化[J] 财经ꎬ2014(14)朗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2参见2013年«高检规则»第75条第2款ꎮ参见刑诉解释101条第1款ꎮ王超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J] 政治与法律ꎬ2013(6) 王超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异化[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ꎬ2014(1)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ꎬ但是对其申请的条件进行了限定ꎬ即要求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ꎮ在司法实践中ꎬ辩护律师要想满足这一条件并非易事ꎮ例如ꎬ当侦查人员采取威胁㊁引诱㊁欺骗ꎬ甚至疲劳审讯行为时ꎬ既不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ꎬ也不会在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体现出来ꎮ因此ꎬ辩护律师仅仅依靠查阅讯问笔录㊁会见人身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等方式ꎬ是很难找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ꎮ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又可能存在于检察机关掌握的讯问录音录像之中ꎬ此时的辩护律师就陷入了一种无法克服的逻辑困境ꎮ因此ꎬ让辩护律师从无法看到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取得线索㊁材料作为查阅㊁复制其的条件ꎬ是一种强人所难㊁违背客观规律的不当作法ꎮ讯问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ꎬ不仅严重阻碍了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ꎬ检察机关的选择性播放策略还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反转ꎬ异化为侦查机关掩盖刑讯逼供的巧妙手段ꎬ①这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面临的问题ꎬ需要我们在厘清其证据属性的基础上ꎬ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ꎮ三、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的可行性分析㊀㊀(一)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研究1 证据法学理论与实务运用的角度关于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材料这一问题ꎬ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ꎮ一种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证据ꎬ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讯问录音录像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ꎬ讯问笔录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ꎬ而且讯问录音录像中有很多信息可能与其他案件相关ꎻ②讯问录音录像不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ꎬ它只是一种监督讯问的手段ꎬ用来防止嫌疑人翻供和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ꎮ③另一种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ꎮ④笔者认为ꎬ从证据法学理论出发ꎬ讯问录音录像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ꎮ这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规定中进行分析ꎬ第48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ꎬ都是证据ꎮ 据此ꎬ我国的证据概念采取的是 材料说 ꎮ一项材料要想成为证据ꎬ首先ꎬ材料本身必须同时包含证据事实和证据材料两个方面ꎬ也即该材料必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ꎮ证据事实是证据材料所载明的内容ꎬ讯问录音录像很明显属于音像材料ꎬ其所载明的证据事实主要包括:第一ꎬ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或者手段ꎻ第二ꎬ犯罪嫌疑人所做的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ꎻ第三ꎬ嫌疑人作为证人的陈述ꎮ其次ꎬ证据材料所载明的证据事实必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ꎬ也即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相关性ꎮ案件事实不仅包括 犯罪事实 ꎬ而且还包括 程序性事实 与 量刑事实 ꎮ⑤讯问录音录像所载明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上述证据事实的第二项内容ꎬ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ꎬ也即证明案件事实中的 犯罪事实 ꎻ第一项内容可以用来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ꎬ也即证明了案件事实中的 程序性事实 ꎻ第三项内容可以用来证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ꎬ此时的嫌疑人陈述如果属实就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ꎬ也即证明了案件事实中的 量刑事实 ꎮ因此ꎬ讯问录音录像是证据事实与证据材料的统一ꎬ证据材料所载明的证据事实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ꎮ综上ꎬ从证据法学理论上看ꎬ讯问录音录像是一种证据ꎮ901①②③④⑤毛立新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缘何异化[J] 财经ꎬ2014(14)张军㊁姜伟㊁田文昌 新控辩审三人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4 王彪 讯问录音录像的若干证据法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ꎬ2016(2)赵培显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与适用[J] 人民检察ꎬ2014(5)王彪 讯问录音录像的若干证据法问题研究[J] 法学论坛ꎬ2016(2) 陈瑞华 刑事证据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4另外ꎬ在司法实务中ꎬ讯问录音录像被作为证据使用也是一种普遍现象ꎮ检察机关移送讯问录音录像至人民法院ꎬ除了用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以外ꎬ也用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ꎮ①所以ꎬ«最高检批复»否认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ꎮ2 移送与否对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影响讯问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ꎬ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材料ꎮ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就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ꎬ是否移送由侦控机关自行决定ꎬ但是ꎬ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ꎮ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审判人员㊁检察人员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ꎬ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ꎮ 因此ꎬ侦查机关制作讯问录音录像的过程就是一种收集㊁固定证据的过程ꎬ讯问录音录像是否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ꎬ并不影响其证据属性ꎮ讯问录音录像制作完成后ꎬ即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㊁关联性和合法性ꎬ至于其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ꎬ则由审判机关来决定ꎮ从横向内容来看ꎬ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是案卷材料ꎮ③而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第2款的规定ꎬ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ꎮ讯问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材料ꎬ显然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ꎮ从时间跨度上讲ꎬ案卷材料并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移送至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ꎬ也包括侦查机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ꎮ④因此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ꎬ辩护律师就对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ꎬ阅卷的范围也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移送至人民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ꎮ(二)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行使阅卷权的技术障碍解读关于辩护律师是否对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这一问题ꎬ之所以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ꎬ除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存在争议外ꎬ侦㊁控人员还可能存在以下顾虑ꎬ即上文提到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ꎬ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可能包含有其他犯罪线索和侦查策略ꎮ⑤不可否认ꎬ当讯问录音录像包含上述内容时ꎬ让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ꎬ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ꎮ但笔者认为ꎬ以存在这些内容作为拒绝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的理由在法律理论和技术层面都是站不住脚的ꎮ首先ꎬ«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律师法»第38条已经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作了规定ꎬ并没有因为案卷材料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就拒绝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ꎮ案卷材料并不仅仅限于讯问录音录像ꎬ辩护律师对其他存在不宜公开内容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享有阅卷权ꎬ也就没有理由拒绝其对讯问录音录像行使阅卷权ꎮ另外ꎬ根据«高检规则»第75条第2款的规定ꎬ当需要在法庭上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ꎬ公诉人员可以采取在一定人员范围内播放或者采取技术处理的措施预防风险ꎮ具体来讲ꎬ公诉人员可以采取只允许辩护律师查看(听)或者作出技术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可能存在的讯问录音录像阅卷风险问题ꎮ不能仅仅因为讯问录音录像存在个别的不宜向辩护律师公开的情形ꎬ就从整体上否认辩护律师对其享有的阅卷权ꎬ否则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ꎮ同时ꎬ以讯问录音录像中存在侦查策略或者技巧为理由拒绝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也是不成立的ꎮ国家确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之一ꎬ是预防侦查人员采用非法讯问方式实施讯问行为ꎬ但我国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模式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ꎬ讯问时录音录像往往成为011 ①②③④⑤例如游某犯抢劫罪和郑孟鑫犯故意伤害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ꎬ讯问录音录像均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ꎬ参见www openlaw cnꎬ2016年3月20日访问ꎮ参见2013年«六机关规定»第19条ꎮ参见刑诉法第38条ꎮ朗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2参见王超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异化[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ꎬ2014(1)侦查机关实施的一种缺乏外部监督的单方行为ꎮ其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与防止真实性存疑证据和非法证据流入刑事诉讼的目的就难以实现ꎬ而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则可以很好的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ꎮ当然ꎬ不能忽视的是ꎬ侦查策略中可能会存在引诱㊁欺骗㊁胁迫等行为ꎬ但采取这些手段获得的证据并不一定会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ꎬ只有那些超过一定限度ꎬ比如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才会被排除ꎮ所以ꎬ侦查讯问时采取的侦查策略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障碍ꎬ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不仅不会影响侦查策略的使用ꎬ还能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假借侦查策略之名㊁行非法讯问之实ꎮ四、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的必要性分析㊀㊀ 阅卷难 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一直面临的老大难问题ꎬ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举措ꎮ例如ꎬ从2014年底开始ꎬ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不再受到限制ꎻ①有的地方法院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专门的阅卷室ꎻ②有的地方检察院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终端ꎬ实现了电子阅卷ꎮ③毋庸置疑ꎬ这些举措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ꎮ但大部分措施仅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上ꎬ很少是权利赋予㊁从实质上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ꎮ通过上文分析ꎬ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ꎬ在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是可行的ꎮ因此ꎬ有必要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下来ꎮ这不仅有利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目的和功能的实现ꎬ而且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来说ꎬ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务价值ꎮ(一)充实辩护权内容ꎬ促进控辩平衡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新型诉讼结构ꎬ2012年刑事诉讼法更是将这种诉讼结构向前推进了一大步ꎮ例如ꎬ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ꎬ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ꎬ强化辩护律师的会见权㊁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ꎮ④扩大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ꎮ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雏形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已经基本确立:在庭审现场ꎬ辩护律师与控方相视而坐ꎬ与控方一样平等地行使举证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ꎬ案件由法院居中裁判ꎮ但是ꎬ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前提是 平等武装 与 平等保护 ꎬ这一前提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ꎮ在审查起诉阶段ꎬ控方天然的掌握讯问录音录像ꎬ而辩护律师则没有自行查阅㊁复制的权利ꎬ申请时是否准许也需要由控方来决定ꎬ这明显违背了控辩双方 平等武装 的原则ꎮ如果没有审查起诉阶段的 平等武装 ꎬ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平等对抗也将徒具形式外表ꎬ不具有实质意义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ꎬ出于职业要求和业绩考核的压力ꎬ多以侦破犯罪为目标ꎬ所以在制作讯问笔录时ꎬ往往忽视对嫌疑人无罪和罪轻证据的记录ꎮ因此ꎬ讯问录音录像相较于讯问笔录ꎬ记录的内容更加全面㊁完整㊁真实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㊁复制讯问录音录像ꎬ可以发现有利于被追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ꎬ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ꎮ因此ꎬ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ꎬ有利于庭审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实质化ꎮ(二)防止司法资源浪费ꎬ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市场经济中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ꎬ总是希望通过投入最低的成本ꎬ获得最大的产出效益ꎮ这一经济学理论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中ꎬ即刑事诉讼应具有效率:司法机关希望在不违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ꎬ投入有限的司法资源ꎬ获得最多的刑事案件处理数量ꎮ 因为ꎬ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善地实现正义ꎬ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ꎬ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ꎮ ⑤111①②③④⑤参见2014年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ꎮ刘冠男 南沙法院发布穗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为律师设置专门阅卷室[N] 南方日报ꎬ2016-03-25(GC05)钱娟 湖南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上线运行[N] 长沙晚报ꎬ2016-01-04(A02)宋英辉㊁刘广三㊁何挺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4 [日]棚獭孝雄ꎬ王亚新译ꎬ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4理性的经济人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ꎬ同理ꎬ司法从业人员则可以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ꎮ①一方面ꎬ就一般的刑事侦查规律而言ꎬ犯罪嫌疑人都不止一次接受讯问ꎬ多次讯问㊁多次供述的情况更为常见ꎮ②这使得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㊁物力和财力ꎮ讯问录音录像自侦查机关制作完成后就是客观存在的ꎬ侦查机关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加以限制ꎬ都难以使讯问录音录像发挥最大的效用ꎬ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ꎮ而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则会减少这种司法资源的浪费ꎬ并提高其利用率ꎮ另一方面ꎬ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ꎬ根据刑诉法第56条㊁刑诉解释第102条和«高检规则»第75条的规定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ꎬ当事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ꎬ公诉人可以通过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ꎮ而讯问录音录像的播放往往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ꎬ影响法庭审判的进度ꎬ降低人民法院单位时间内的结案率ꎮ而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以阅卷权同样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ꎮ由于讯问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具有很强的证明力ꎬ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㊁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不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时ꎬ就不会再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ꎬ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得以简化ꎬ刑事诉讼效率也将得到提高ꎮ(三)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㊁真实性存疑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排除规则ꎮ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表明我国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ꎬ③但是从实践中反馈的信息来看ꎬ不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ꎬ还是在审判阶段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均遭到了冷遇ꎮ④根据刑事审判法官的反映ꎬ被告方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无法提供侦查人员非法讯问的线索或者材料ꎬ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ꎮ⑤当然ꎬ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ꎬ需要各方合力完成ꎮ而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条件来看ꎬ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不失为一种良策ꎬ因为讯问录音录像里往往含有讯问笔录无法体现的侦查人员非法讯问的线索或者材料ꎮ辩护律师通过查看(听)讯问录音录像ꎬ可以提出令人信服的线索或者材料ꎬ从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ꎬ进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和启动后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困境ꎮ其实ꎬ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辩护律师通过讯问录音录像发现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成功案例ꎬ⑥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赋予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ꎮ(编辑㊀徐㊀南)211 ①②③④⑤⑥本文主要是指提高刑事证据材料的利用效率ꎮ董坤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J] 法学研究ꎬ2015(6)孙长永㊁周长军㊁李昌林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4杨波 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 政法论坛ꎬ2015(5)左卫民 热 与 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J] 法商研究ꎬ2015(3)公丕国㊁牛星丽 从一起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谈同步录音录像问题[EB/OL] (2015-12-04)[2017-06-08]http://www pkulaw cn/fulltext_form aspx?Db=lawfirmarticles&Gid=17784027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