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沈房发[2000]第1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0]第15号)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有偿服务行为。
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跨机构从业。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853d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c.png)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2016年10月21日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2a9d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d1.png)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1994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所)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审查、确认、立卷、建档并对管辖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涉外及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须到市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五)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解困房

质疑时期
1.解困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 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解困房都很难买,凌晨4点排队老大爷买不 到经济适用房。 3.解困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 奔驰, 宝马 屡见不鲜。
转型时期
建设部称,解困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 面 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 展方向。 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 三者将共同组成实物型的住宅保障。未来住宅 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
解困房为什么便宜
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 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 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 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 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3.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 润三部分构成。(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 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经济适用房和解困房有什么区别 二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是政府为了解决广大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 的重要方式之一。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2、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 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 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 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3、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 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因此也称为经济适用房,它属 于一种政府宏观性调控的政策房,解困房综合性价比高的特点。 综上所述,解困房顾名思义就是为了解困住房困难家庭而兴起的一种建 筑房屋,跟经济适用房同理,价格上有相同的标准,都是比较便宜的。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4•【字号】沈政发[1985]142号•【施行日期】1985.08.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142号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方便房屋的正当买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含郊区)县(城镇)的公(包括集体所有制)私房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可进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条凡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无须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和倒买倒卖。
第二章买卖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买卖房屋,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一)单位购买房屋,须提交买房申请书和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二)个人购买房屋,须提交买申请书和居民身份证明;(三)单位出卖、有偿转让或不等价交换房屋,须提交卖房申请书、转让或不等价交换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明(如系自建房房屋应提交建筑许可证)以及建筑物正、侧两面照片一式两张;(四)个人出卖房屋:1.须提交私有房产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2.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时,须提出公证委托书;3.出卖共有的房屋,须提出共有人的同意书和共有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证明;4.出租房屋的出卖,须提出经单位证明的承租人的弃权书。
第六条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房产共有人、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居住自有房屋的职工,分到单位的新房后出卖自有房屋时,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时,按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自建公助或私买公助的房屋产权人要求出卖时,参照补贴出售住宅规定的办法办理。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82号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4月7日辽政发〔1982〕8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城镇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
各市(地)、县(区)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城镇房产,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住宅建设工作。
第二章公有房产管理第三条凡城镇公有房产及其附属设备,均按其产权和用途,由房管部门分别实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产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凡已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一律不再交给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条凡租用和退还公有房产,必须在迁入、迁出之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申请用房和退房手续。
经审查批准,发给住房、退房证明。
凭上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未获批准,抢占公有房产的,产权单位有权令其限期迁出,也可会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抢占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经教育无效,拒不迁出的,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转让、私自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
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罚款,还可收回房屋。
第六条使用公房必须爱护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阳台、屋顶、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资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024年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细则(三篇)
2024年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细则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____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____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____年以上;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____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
1)申请人为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____年的,不得申购。
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材料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____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____、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养过子女的申请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流程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____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____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其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____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
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自己的住房,而沈阳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壮大。
对于想要购买首套房的人来说,了解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有哪些方面呢?首先,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房屋的位置、大小、建筑年代等等。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才能被认定为沈阳首套房:1.房屋必须是在沈阳市区以内的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房屋。
2.房屋的购买价格不能超过当地限价的70%,如果购买价格高于限价的70%,则不能认定为首套房。
3.房屋区域必须是商住两用地或纯住宅用地,不可以位于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等其他用途的地块上。
4.房屋必须是未被认定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也不能是子女、父母名下的住房。
其次,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特别留意。
比如,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确保合同上注明了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信息。
此外,在购房款的支付过程中,要注意支付方式,避免选择“以租代售”、“以房抵债”等高风险支付方式;还要注意购房合同的签署和备案时间,这些都是影响首套房认定的关键因素。
最后,购买首套房的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材料包括:购房发票、销售合同、首付款的收据、银行按揭贷款的申请书以及证明购房人净资产不超过房产所在区当年平均净收入的证明等。
这些材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房管部门,等待审核。
总之,对于想要购买首套房的人来说,了解沈阳首套房认定标准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在满足各项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因此,在购房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认定标准,以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失去购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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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限价房?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眼下正在积极推进的“限价商品房”。
按照新规划思路,这类产品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
“限价商品房拥有和商品房同等的产权,而拆迁房屋通常也具有正常产权,因此拆迁户购买限价商品房是以产权置换产权,这样比较合理。
2.沈阳申请限价房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以上就是限价房和申请限价房条件的详细介绍了,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自己的购房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