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煤矿周边群众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二)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三)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察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五)积极反映煤矿安全问题和群众关切,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煤矿周边群众,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工作;(二)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制定选拔要求和程序;(三)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遴选;(四)遴选出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接受管理和督促;(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虚假汇报;(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发挥监督作用,不得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特聘资格。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的要求,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可以协助监督和管理煤矿安全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1. 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合格方可选拔任职。
选拔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培训、面试等环节。
2. 职责和权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对煤矿生产环境、设备、操作规程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 监督煤矿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防止违规行为;- 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安全问题,并给予建议和指导;- 协助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限包括:-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 要求查阅煤矿安全档案和相关记录;- 向煤矿管理人员提出安全建议;- 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监督意见和建议。
3. 领导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煤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
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会议,听取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报告和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奖励和惩处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应得到激励和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 认定和记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要加强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加强特聘群众监督员管理的实施办法

山东××矿业集团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员管理的实施办法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集团各煤矿企业群众安全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积极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总工会、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细则等文件要求,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集团各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矿业集团群监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1、为加强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组织领导,集团成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委员会(群监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工会,×××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团各单位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2、各煤矿要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公室,并将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群监员名单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群监会办公室备案。
二、群监员的聘任1、聘任范围:煤矿井下采掘一线班组职工,班组长不得兼任群监员。
2、聘任条件:(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集团及各煤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的一线职工。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办法.doc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监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第二、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监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监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第三、群监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
第四、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监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第六、群监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搞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群监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没经过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就上岗的,一次罚单位50元。
2.群监员的配备:采煤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名,掘进工作面每班不少于1名,井下辅助队和地面的队每班不少于1名,不按规定配备的,缺少一人罚单位100元。
3.群监员要及时参加群监站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缺一人次罚群监员本人50元。
4.各区队组织群监员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安全卫生制度的学习,并作好记录,群监站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的,发现一次罚单位100元。
5.群监员要协助班组长检查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尽职尽责。
6.群监员坚持上岗前签名,班中、班后进行汇报制度,否则,按空班论处,罚款100元。
7.群监员要认真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群监员身边无事故,群监员不作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8.群监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发生事故的,一次罚单位200元。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设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依法管理和使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关心煤矿安全;2. 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监督能力;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5. 没有重大犯罪记录。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利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调查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 有权要求煤矿提供安全生产的信息和相关资料;3. 有权制止并报告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行为;4. 有义务保守煤矿安全信息的机密,并不得泄露;5. 有义务协助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6. 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遴选和任职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1. 公开招聘方式:(1) 根据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招聘广告发布并接收申请;(2) 符合招聘条件的申请人,将根据简历和面试的结果进行评定;(3) 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2. 推荐方式:(1) 煤矿所在地的社区、村庄组织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情况推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务级别为非正式职务,享受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包括培训、组织活动、督促工作等。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参加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活动,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职责、权利和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特别聘请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平,能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企业根据矿区居民、矿工代表的推荐,经管理部门批准任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公开征求矿区居民、矿工的推荐意见,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出具备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应当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进行备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调取相关证据。
煤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
第十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
第四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 监督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较强的法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4.年龄在35周岁以下;5.有2年以上安全生产或者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3. 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监督活动;2.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协助解决;3.监督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给相关部门;4.主持组织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5.参加安全生产月度例会,报告工作情况;6.对煤矿管理人员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及分级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7.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监督意见。
4. 监督员的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监督员,将优先考虑其续聘,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督员,应及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如无改进,则取消其职务。
5. 监督员的保障1.聘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应与本煤矿职工同级别同等享受;2.在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受到保护。
6. 监督员的解聘1.聘期届满或协商一致终止;2.聘任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或有严重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3.因工作业绩突出、个人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解除聘任的。
7. 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 办法的解释和修改上述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依据工作需要和社会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及修订。
以上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矿工工作安全,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由社会各界人员中选拔并聘用的专业、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和生产的监督员。
他们的职责是对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批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管理,制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确保其工作有序进行、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与聘用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公开、平等、竞争原则,根据他们具备的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估。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名额,并公告选拔条件、程序和时间。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经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或煤矿企业的面试和考核,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聘期和待遇。
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工作独立公正。
2.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人员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义务及时向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保护措施1. 煤矿企业应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办公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经费等。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保护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其在工作中的举报或监督行为进行保密,不得打击报复。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期满后,可以转正聘用为煤矿企业的员工,优先考虑。
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评估与考核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包括考核结果的书面评价和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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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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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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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6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
同时将聘用情况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监员组织管理
煤矿工会对本单位的特聘群监员的日常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监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动态管理档案,依照制度严格考核。
2、加强对特聘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特聘群监员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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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持特聘群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需要增补或不符合聘任条件变动调整的,按程序及时上报。
5、总结、交流、推广特聘群监员先进工作经验。
6、特聘群监员在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7、特聘群监员聘任证书和标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8、特聘群监员因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五、群众监督员职权
1、认真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对本班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跟踪监督处理。
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可逐级向上级工会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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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5、主动参加现场事故的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准确记录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交接清楚;
7、有权向煤矿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8、
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9、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企业提出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建议。
10、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特聘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群监员津贴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山西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群众监督员的上岗津贴合并发放,具体标准为:井下采掘一线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8元/工,井下辅助队组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5元/工,地面生产单位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3元/工,以上津贴所需资金由各部门造册登记,群监站负责考核,随工资统一发放。
为群众监督员发放适当奖励和津贴。
群众监督员每汇报一条安全隐患信息或提出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津贴3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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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10元;采、掘、开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5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其它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0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50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按汇报5条信息量计算,连续2个月没有完成信息量的群众监督员,应视为不作为,矿工会应及时解聘或调整。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奖罚办法
为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1、群监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1个班,汇报实质性问题不少于6条,提安全合理化建议不少于1条。
2、群监员所在班组杜绝“三违”现象。
3、群监员本人无违章现象。
4、群监员在班组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根据上述条件,群监会每季度评出群监员10名进行奖励。
二、处罚办法
1、群监员达不到规定的上岗班数和汇报次数,取消当月津贴,连续一季度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资格。
2、群监员所在班组出现“三违”人员1人次者,罚款10元,3人以上者罚款30元。
3、群监员本人出现“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并取消资格,扣除津贴。
八、群众监督员考核办法
1、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众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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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2、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众监督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3、群众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
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扣除群众监督员当月津贴。
4、群众监督员上岗不佩戴袖标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津贴。
5、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6、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众监督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7、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省、市、县总工会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给予表彰。
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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