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合集下载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

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

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

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

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rom E办理流程与注意点

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rom E办理流程与注意点

F rom E
首次申请 1.领取空白证书
海关处领取原产地证 2.网上申请原产地证
1.拿到海运提单(确保有on board date)
2.登录中国贸易单一窗口
3.确认印章签名授权可使用 4
.新建证书(必须确保生产厂家在海关处有你所要办
理的产品备案)
5.提交,申报
6.申报通过,准备打印 生产厂家产品备案: 1.产品成本明细单; 2.主要原料或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包括采购的增 值税发票或异地调查结果单)
3.打印原产地证 1.用空白A4纸打印,调整位置 2
.正常之后,进行打印,并检查证书所有内容,
必须保证完整准确
4.海关签字 1
.准备发票、箱单、提单(快递则另外需要物流
信息,确保离港日期)、原产地证申请书、打印
好的原产地证书、中英文章 2.海关签字,保留正本和第三联 针式打印机 重新申请 原产地证仍在
1.退回原证给海关
2.中国贸易单一窗口,申请“重发证”或“更改证”
3.重新打印证书
原产地证遗失
1.“国门时报”申请证书挂失
2.中国贸易单一窗口,申请“重发证”
3.拿回执,并打印,去给海关申请重发证
4.重新打印证书 800元,最快2小时内出。

最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最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来源:作者:时间:2005-04-11 Tag:点击: 160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表格E)的签发、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的规定如下:规则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一)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提供给每个《协议》的成员方,其副本应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

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以同样方式通知其他成员方。

规则三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进行适当的核查。

如果通过现行的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以下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规则四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人及/或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产品出口前核查原产地的申请。

对核查结果应定期或适时进行复查,并将此作为核定该待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预核查可不适用于自然属性使其原产地容易被确定的产品。

规则五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规则六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一)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二)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的原产地规则;(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产品相符。

规则七(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四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一、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 ,简称)。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最惠国税率。

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认证程序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象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中方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

按照协议,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种类,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制造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等具体要求。

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是指对商品原产地的确认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初步审查:出口商向相关当局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证明等。

相关当局初步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现场核查:相关当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申请出口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颁发原产地证书: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当局颁发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4. 商务文件检验:收到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国进行商务文件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方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遵循原产地规则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降低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竞争优势。

也有利于促进中东盟贸易的平衡发展,加强合作关系。

四、原产地规则的争议与挑战然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另外,一些出口商也存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增加了进口国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更加严格和高效的认证监管机制,推动原产地规则的落实。

五、总结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便利化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方面,对于中东盟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合理利用原产地证书,以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目标。

也要不断完善认证程序,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推动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

东盟优惠原产地规则

东盟优惠原产地规则

随时了解优惠关税的调整(分析相关税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主动办理和提供优惠产地证)
01
02
*
充分利用优惠产地证的建议(3)
*
到最不发达国家投资,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根据联合国的标准,欧盟等普惠制给惠国都确定了各自无限期给予普惠制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地方政府也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带料加工,可谓一举两得。)
*
东盟成员国优惠关税查询方法
1
文莱:
2
印度尼西亚:
3
马来西亚:
4
菲律宾:
5
新加坡:
6
泰国:
7
*
*
*
演讲完毕,感谢聆听
CLICK HERE TO ADD A TITLE
谢谢大家!
演讲人姓名
中国与有关自贸区的发展趋势
*
曼谷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澳大利亚
中国-新西兰
中国-智利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
*
充分利用优惠产地证的建议(1)
*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HS5208.11以后的41个子目) 从以下材料制造: 聚合物(未纺) -纤维(未纺) 纱线(织物)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 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织/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纺织或编织;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
*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累计规则 除非特殊规定,凡在一成员国境内加工成型的商品,在符合上述原产地标准的前提下,只要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累加成份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40%,就可将该成员国视为该商品的原产地。有了原产地累计,来自自贸区域内的原料成本可以降低,从而达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2 1 年 第3 02 期 ( 卷 总第3 期 ) 第6 9
刨 新
I NNoVATI oN
No . 201 2
( o., u l i l N .9 V 1 C mua v y o3 ) 6 te
中 国一 东盟 自由 贸易区原产地规 则签 证
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容 静 文
【 摘 要】 根据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 第二议定 书》 2 1 ,0 1年 1月 1日起 , 中国一 东盟 自由 贸易区启 用新版原 产地证( o F肌
该 货物 始 终处 于海关 监 管之 下 , 了装 卸 、 运外 , 口商提出核查请求 , 除 搬 收到核查请求后当事人应当在
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 第三 , 必须 向海关提 出书 3 0天 内提 供 关 于原 始 原 产 地证 书和 流 动 证 明 的相 面申请 。 申请签发流动证 明时 , 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过境货物的商业发票 、
知》 以下简称《 ( 修订案》 。 )
流 动证 明 指 出 口中 间方 根据 第 一 个 出 口方
F r E) m 用 此次修订 的 目的是促进贸易便利 化 ,提高 中 所 签发 的原始 原产 地 证 书 (o 签 发 的 、 于证 流 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 区优 惠关税 的利 用率 。修 订 的 内 明所 涉 产 品原 产地 资 格 的原产 地 证 书 。在 中 国 , 在东 盟各 成 员 国由其 签证 机 构 容 包 括 原 产 地 证 签 证 操 作 程 序 和 原 产 地 证 (om 动证 明 由海关 签发 , Fr
构 是中国海关 。为了配合此次修订 ,海关总署 于 国 出 口商办 理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 原 产 地 证 明 提交 的商 业 发票 是 否 在东 盟 成 员 国境 内 21 00年 1 月 2 1 6日以第 19号令 发 布 了《 9 中华 人 民 书 申请 时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2005-04-11 Tag : 点击:
160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表格E )的签发、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的规定如下:
规则一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
(一)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提供给每个《协议》的成员方,其副本应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

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以同样方式通知其他成员方。

规则三
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进行适当的核查。

如果通过现行的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以下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规则四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人及/或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产品出口前核查原产地的申请。

对核查结果应定期或适时进行复查,并将此作为核定该待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预核查可不适用于自然属性使其原产地容易被确定的产品。

规则五
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规则六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二)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的原产地规则;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产品相符。

规则七
(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四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四)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正本及第三副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口岸或进口地的海关。

第二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发证机构留存。

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产品进口后,应在第三副本第四栏中适当加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三副本返还发证机构。

规则八
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规则四及五的规定,最后一个出口成员方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应在证书第8栏内注明相关的规则及所适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百分比。

规则九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

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改。

所作更正应由原签证人认可,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核定。

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规则十
(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或在认定待出口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在该成员方原产后立即签发。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

规则十一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

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相关发证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规则十二
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应在有关产品进境报关时连同第三副本一并向海关提交。

规则十三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二)如产品按照《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三)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一)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以及(四)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四
如果原产于出口成员方的每批产品的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而是使用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简要声明即可。

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产品也应照此办理。

规则十五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规则十六
(一)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

(二)核查请求应随附有关原产地证书,并说明申请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有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查请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海关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

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

(四)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发证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规则十七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发证机构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正确性有关的资料。

(三)有关成员方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规则十八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验,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

第三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二)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规则十九
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三)的规定,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的产品,应向进口成员国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四)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三)1、2及3所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产品,如其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享受中国-东盟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 出口人已将产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 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
3. 产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

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一)款规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

展览期间产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瞒骗行为时,有关成员方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每个成员方均应对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规则二十二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确定、归类、产品或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成员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愿望相互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报其他成员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