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与乘客打架造成事故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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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

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

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一个城市繁忙的公交系统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公交公司的核心人员,公交司机既要提供优质的乘客服务,又要善于处理因乘客之间或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介绍公交公司司机的乘客服务与冲突处理技巧,从而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一、乘客服务技巧1.友善待人: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代表,应该对每一位乘客保持友善的态度。

无论乘客的身份、实际情况如何,都要给予尊重和礼貌的待遇。

当乘客上车时,可以主动问候并指导其就座,给予乘客安稳舒适的乘车体验。

2.安全稳定驾车:公交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稳定的驾驶技术。

在变道、加速、减速时要给乘客足够的缓冲时间,避免急刹车或急转弯,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合理安排发车间隔:司机需要根据不同时间段和路段的客流情况,合理安排发车间隔。

过长的发车间隔会导致乘客拥堵和等待时间过长,而过短的发车间隔则可能导致车辆拥挤和延误。

司机应灵活调整发车间隔,以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4.有效管理站点和车内秩序:司机应在停靠站点时协助乘客有序上下车,并确保站点的秩序和安全。

在车内,司机可以通过广播或提醒等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保持队列和文明乘车,避免拥挤和争抢座位。

二、冲突处理技巧1.冷静与沟通:当乘客之间或乘客与司机之间发生冲突时,司机应保持冷静,并通过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

司机可以先倾听乘客的诉求,理解他们的需求和不满,然后耐心解释和提供解决方案,寻求共同的理解和妥协。

2.灵活处理突发状况:有时候,乘客可能出现突发状况,例如乘客身体不适或遗失物品等。

司机应该根据情况灵活应对,及时联系救援或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乘客的安全和福祉。

3.寻求上级支持:对于一些复杂或无法解决的冲突,司机可以及时向上级或调度中心寻求支持和指导。

上级可以提供经验和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司机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4.安全保障:司机在处理冲突时,要始终以乘客和自身安全为首要考虑。

如果冲突的发展趋向暴力或威胁安全,司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请求支援,确保乘客和自己的安全。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

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法考摘要:1.司机郑某的背景介绍2.郑某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的事故3.郑某的法律知识应用4.事故处理的结果正文:近日,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知识,使得一起可能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郑某是一位有着丰富驾驶经验的公交车司机,他每天都会驾驶公交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然而,在一次普通的驾驶过程中,郑某遇到了一起意外事故。

当时,郑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行驶在一条繁忙的街道上。

突然,一辆电动车违规驶入公交车道,郑某尽管及时刹车,但仍然无法避免与电动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上的乘客因此受伤,而电动车也被撞得严重变形。

面对这起事故,郑某没有惊慌失措,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迅速拨打了120 和110。

同时,他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和处理。

郑某首先确认了电动车的行驶轨迹,发现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接着,他又查看了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确认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违规驾驶,从而排除了自己的责任。

在等待警察和救护车到达的过程中,郑某还积极与电动车上的乘客进行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并告知他们可能会承担的责任。

这一切都得益于郑某深厚的法律知识,使得他在处理事故时能够有条不紊,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纠纷。

最终,警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进一步的处理。

根据郑某的分析和现场的情况,警察判定电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公交车则无需承担责任。

郑某的法律知识不仅使得自己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还帮助了其他当事人公正地处理了这起事故。

总之,公交司机郑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成功处理了一起意外事故,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纠纷。

乘坐公交车遭遇事故后的索赔权

乘坐公交车遭遇事故后的索赔权
檄 案释法
乘坐公交车遭遇事故后的索赔权
0 程 成
公 交 车 是 普 通 百 姓 最 常 用 的 交 承 担赔偿 责 任 。一 方 面 , 合 同法 》 《 第 通工 具 ,意外 事故 谁 都 不希 望 发生 ,
但 都有 可 能遇 到 , 里收 集 的 3起 因 这 乘 坐公 交 车而 引发 的赔偿 案 例 , 不 从 车 而遭遇 事 故 , 注 意 维护 自己在 索 要 赔方 面享有 相应 的权 利 。
对 运 输 过 程 中 旅 客 的 伤 亡 承 担 损 害
但 时, 遇李某 酒后 驾驶一辆 大货车逆 向、 赔 偿 责任 , 伤 亡是 旅 客 自身健康 原
因造 成 的 或 者 承 运 人 证 明 伤 亡 是 旅 客 故 意 、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除 外 。 前 款 重
【 评析 】 实公 交公 司并不冤 。 其 一 方 面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人 身 《
司却 以事故 完 全是 由李 某 所 引起 公 交公 司并无任 何责任 为 由而拒绝 了刘
虹 的赔 偿请求 。但令 公交公 司没有想
重 大过 失造成 的” ,而本 案 并 未 出现
上述 事 宜 , 自然也 就 不存 在 公 交公 司
的免 责 问题 。当然 , 需要说 明的是 , 公
交公 司在 承担 责任之 后 , 以向李 某 可
二 百 九 十 条 规 定 : 承 运 人 应 当在 约 “ 定期 间或者 合理 期 间 内将旅 客 、 物 货 安 全运输 到 约定地 点 。 这表 明 , 运 ” 承 务 , 果 违反 该 义务 , 要 承 担 相 应 如 则

句 。双方 为此 越 吵越 凶 , 那名 男 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素材18: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公交车坠江-2020年高考作文备考押题素材大放送

素材18: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公交车坠江-2020年高考作文备考押题素材大放送

素材18:乘客与司机互殴致公交车坠江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河,造成15人丧生,后经有关方面调查,弄清事实真相。

乘客刘某到站未下车,当其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时,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刘某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解释,双方争执逐步升级。

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素材解析1.冲动是魔鬼。

乘客的一时冲动造成15条生命的死亡。

成功的最大敌人是缺乏对自己情绪的控制,愤怒时不能制怒,使身边的合作者望而却步,消沉时放纵自己的萎靡,把许多稍纵即逝的机会白白浪费。

2.责任高于一切。

驾驶员缺少高度的责任意识造成车毁人亡。

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的最重要的本质,有人负责才能有人类的安全。

一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责任高于一切,委屈服从安全。

3.冷漠伤人误己。

一般乘客见司乘双方危及安全的行为而挺身而出加以劝阻,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生活里,谁都不是孤岛,我关涉他人,他人也关涉到我,冷漠伤人,最终也误了自己。

适用话题情绪理智责任委屈冷漠抢分金点这则材料,涉及社会热点问题较多,结合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从冷漠的角度加以运用,更容易得高分。

例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与几年前的小悦悦之死风马牛不相及,其实又是极为相似的。

乘客和司机互殴是造成大祸的直接原因,但是当乘客和司机争吵、互殴的时候,其他乘客在干什么了呢?有人劝解了吗?有人阻止吗?有人提醒驾驶员安全第一了吗?有人把肇事的女乘客强行拉开了吗?只要有一个人这样做了,这场特大的灾祸就可以避免。

但是,我们习惯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习惯于“不和陌生人说话”,习惯于围观看热闹……人们啊,不要以为冷漠伤害的仅仅是别人,说不定同时也害了自己。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作文材料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作文材料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作文材料女乘客错过一站就让所有人没了下一站,司机不忍一时之气就让所有人没了生气,乘客不及时站出来就让自己永远站不起。

题目: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上,乘客刘某因错过目的地站要求停车,司机冉某以该处无公交车站拒绝。

刘某对司机大加指责,司机不断回头解释与争吵,乘客大多选择旁观不语,矛盾逐渐升级。

当车经过万州长江二桥时,刘某突然拿起手机两次砸向司机头部,司机冉某放开方向盘进行回击,双方开始殴打,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迎面的小轿车碰撞后冲出二桥护栏坠江,造成车上15个鲜活的生命在3秒内瞬间消逝。

在救援人员忙着对失踪人员救援的同时,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谣言。

比如“公交车司机凌晨K歌导致开车时睡着引发事故”“大巴和小轿车相撞的原因系女司机驾驶的小轿车逆行”……由此引发网友议论与谩骂。

这次相关权威部门的真相披露和辟谣工作相当及时,事故真实情况和相关调查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让民众了解真相。

读了上面这则材料,你有怎样的感触与思考?请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文章。

媒体微评人民微评|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一段惊心动魄的视频,还原了悲剧诱因;一场无谓的纷争,拉十几人“陪葬”。

教训之惨重,让人不敢直视,却不得不叩问,乘客与司机互殴何以一再出现?痛定思痛,别止于唏嘘,更别停留于愤怒。

无彻底反思就无真正救赎,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

新华微评|不放任自己,不纵容他人,生活方能平安美好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让人唏嘘不已:一场看似不起眼的争执导致了多条鲜活生命逝去。

因为一点怨气,危及公共安全伤及无辜,教训惨痛至极!逝者安息、生者警醒:生活中,情绪难免起伏,但须时刻谨记敬畏生命、敬畏规则、敬畏秩序,理性、平和,多一些推己及人的宽容。

不放任自己,不纵容他人,生活方能平安美好。

中青微评|方向盘上有人命!司法应对“乘霸”出手不守规则、戾气横生,互殴对骂、害人害己。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引用2009-06-10 02:42:53]字号:大中小案例一突然启动乘客摔伤公交公司全赔一日,王小姐出门去徐家汇办点事,刚到公交站台,就听见公交车售票员在喊:“徐家汇,徐家汇,快点上车了,马上走了。

”王小姐一听,小跑几步登上了公交车。

但就在王小姐上车的一刹那,该公交车突然起动,全车人瞬时后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稳,整个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边上。

后经医院检查,王小姐左臂为轻微骨折。

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认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

后王小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与公交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

司机在乘客上车未站稳之际,急速启动,对王小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二因第三方肇事受伤公交先行赔偿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

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事件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共事件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调查,该事件起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导致司机操作失误。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乘客与司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争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2. 司机的操作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集中注意力,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司机在争执过程中分心,导致操作失误,造成公交车坠江。

司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交公司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对司机的管理责任,对司机的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次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嫌违法的司机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在此次事件中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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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在驾驶公交车时与被告人张某某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而发生了口角。

张某某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某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

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五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是共同犯罪。

理由是陆某某主观上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张某某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明知会导致司机的过激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张某某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首先使用暴力,而司机基于同样的放任意志予以还击,即两人有共同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两人的合力造成危害结果,因而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陆某某主观方面过于自信,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室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陆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

陆某某主观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某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与第三种意见一致。

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某没有预见的义务,对他来说,造成危害结果完全是意外。

第五种意见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理研究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其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危险方法,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
法相当,如驾车向人群冲撞、故意在公共场所拉电网;其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一般都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在少数情况下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使是放任,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时,对自己行为已经造成的后果是持无所谓的态度,有危害结果与没有危害结果都是一样漠然置之,本质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这种危害性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存在本质的区别。

前者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后者,其危害的对象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说具有限定性。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形;第二阶段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否定态度而不是希望或放任。

本案中,陆某某离开驾驶室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报复张某某,即陆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谓“放任”,当然是不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报复目的,放任自己实施危害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陆某某离开行进中的汽车驾驶座,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的认识的,他也明白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可以使其相信其放弃驾驶的行为不会造成危害。

陆某某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弃控制公共汽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某殴打驾驶员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能够避免而殴打陆某某,致陆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张某某殴打驾驶中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张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定陆某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

但是,张某某对驾驶员受到攻击时不顾一切予以反击,甚至置行进中的公交车于不顾不能认识,其自恃司机必须驾驶汽车不能还击,他才敢于殴打司机。

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没有认识,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某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们认为,陆某某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使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能认定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放任的间接故意犯罪。

第三种意见混淆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罪过。

第四种意见完全否认张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忽视其主观方面的过失罪过,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为地割裂,故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作者:赣县法院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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