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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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职业防护措施

职业防护措施

职业防护措施职业防护措施:医疗一、职业暴露的医学管理定义:本职业暴露的医学管理包括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职业安全知识及处理程序。

为了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安全,减少不规范的医疗操作造成的医源性感染,在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时,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应该坚持采取必要的防护,避免直接接触。

1、暴露部分的处理医务人员的完整或有破损的皮肤或被病人的血液或血性体液溅到时,应该立即用肥皂和水充分清洗被溅到的部位; 如果暴露的部位是粘膜(如果结膜、口腔),那么应该立即用大量流水冲洗所暴露之处。

当医务人员被可能带有血液的器械扎伤或割伤后,应该及时挤压受伤的局部,鼓励出血,同时在流水下,用肥皂清洗伤口,然后在受伤的局部涂上消毒药水。

2、报告医护人员个人在作好暴露部位处理后,立即、主动向院感科报告,以便尽早征求专家对该次职业暴露的处理意见。

报告的要点包括:暴露的日期及时间;暴露发生的过程;暴露的严重程度;暴露源病人的情况;暴露的工作人员身体状况。

3、评估处理职业暴露的专业人员通过上述信息,明确了暴露的种类、体液类型和暴露的体液量、暴露源的现状、暴露者的易感性,评估该次暴露造成暴露者发生传播危险性的大小,作出暴露者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性用药的决定,以及使用基本或强化暴露后预防性治疗方案(PEP),具体用哪些药。

4、实施职业暴露后预防性治疗(PEP)一旦决定实施PEP,原则上越早开始预防效果越好,最好在暴露后1-2小时之内开始。

5、随访不论暴露者个人有否进行暴露后预防性治疗(PEP),院感科都应该对暴露者进行定期血清学随访。

6、咨询和健康教育不管暴露者是否需要预防性治疗(PEP),院感科都应该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缓解其心理压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进一步播散。

二、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1、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2、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①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②脱去手套手后立即洗手;③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④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⑤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⑥、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职业卫生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臵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

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
k)有毒有害气体应净化处理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的,应
根据稀释浓度计算排放高度。
1)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爆炸危险性物质
的,应排至建筑物外适当位置。
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
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
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装通风徘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
采用通风排毒设施,应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施,使有毒
有害物质达标排放。
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具有协同作用
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不得将两 者的排风系统联在一起。通过工作场所的排风管道必须保 持负压。
集中空调系统换气量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量,新
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
流措施。
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
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 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 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GBZ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 程防护措施规范
除尘装置
通风除尘系统尾气净化宜选用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 初始浓度较高的通风除尘系统,应采用两级除尘装置。沉降室、旋风除 尘器等仅可用作第一级除尘装置;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 器应作为第二级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应定期清灰。
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进气和排气装置应避免气 流短路。 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d)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

(完整word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完整word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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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52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安全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刘江、施瑾、刘光铨。

GB/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工作业场所的设计与防毒设备、防护措施、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工矿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作业toxic and hazardous work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

3.2职业危害occupaional hazards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危害主要有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3.3卫生工程防护措施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

3.4三同时”原则principle of three simultaneities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事故应急救援设施rescue measures for emergency指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有毒有害物质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危害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

3.6毒物源toxic agents source指工作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

3.7毒物源控制control of toxic agents source指针对工业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3.8排毒系统exhaust ventilation system for toxic agents control指工作场所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3.9毒物排放控制control of toxic agents emission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4 基本规定4.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CB50187的有关规定4.1.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4.1.2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住区。

4.1.3 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建筑物隔离。

4.1.4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回转场地。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内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2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4.2.1 毒物易逸散的工业场所,可能发生剧毒物质泄漏的设备均应有隔离措施。

4.2.2 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4.3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4.3.1 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3.2 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房的高度应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4.3.3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最好设计成多层建筑,底层布置抽气管道,过滤器及通风设备,以及泵房、排水贮槽及化学品库等。

4.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4.4.1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所采用的各类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4.4.2 职业危害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承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

4.4.3 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的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设备必须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特殊有毒作业应调整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

4.4.4 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应经常监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

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维修,防止漏气。

4.4.5 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气)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滤毒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

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4.4.6 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

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4.4.7 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4.8 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符合GBZ185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并有专门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4.9 用人单位办公室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特性说明的复印件,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的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预防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应存档备查。

4.4.10 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物质的容器,都应贴上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4.4.11 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记号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4.4.12 用人单位使用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学品时,应在使用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提供毒性鉴定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4.13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学品鉴定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复验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进行毒性鉴定。

4.5 个人防护4.5.1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作业人员需穿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

强酸、强碱作业者应着耐酸、耐碱工作服;接触有毒粉尘者应穿防尘工作服;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应戴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接触经皮肤进入能力强的化学物质,除工作服外尚应穿衬衣。

4.5.2 毒物呈粉尘、烟、雾形态时,从业人员需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状态,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气)式防毒面具。

4.5.3 作业环境毒物污染严重,暂时又难以改善的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和调配劳力,进行轮换操作,减少劳动时间或缩短接触时间。

4.5.4 如发生职业危害在当地无紧急救援机构和措施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5 辅助卫生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Z 1的有关要求。

5.1.2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5.1.3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

休息室设在工作附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

室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5.1.4 个人防护用品宜有专门管理室负责收、发、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更旧换新工作。

5.1.5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5.2 应急救援设施5.2.1 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同时配备相应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选用应配套。

5.2.2 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工作场所,应设淋浴、洗眼的设备。

5.2.3 对有毒性较大的特殊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过式卫生处理室,供劳动者进出车间能进行洗消处理,包括淋浴和更换清洁衣服。

工作服应集中洗消处理。

5.2.4 对有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要配备有解毒剂和急救药品的急救箱(柜)。

车间人数≥150人时应按每150人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箱(柜)。

急救箱(柜)中除规定的急救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且应由有急救治疗合格证书的专人负责保管,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对一些可能发生大量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备有氧气瓶、人工呼吸设备。

6 防毒设备及措施6.1 一般规定6.1.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流程。

6.1.2 应将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毒无害的工艺过程隔开。

6.1.3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用密闭的方法防止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出。

6.1.4 工作场所采用通风排毒设施时,应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备,综合利用资源,使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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