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博物馆申请条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政策依照:国务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审察管理暂行方法》一、文化类民办非公司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 队) 、民办艺术学院( 校) 、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 ( 站) 、民办图书室 ( 室) 、民办博物馆 ( 院) 、民办美术馆 ( 室) 、书画雕塑馆 ( 室) 、名人纪念馆、珍藏馆 ( 室) 、民办艺术研究院 ( 所) 、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财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公司性社会组织。
二、建立文化类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制定需先经审察和登记机关预审赞同,而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资料:1、建立申请书;2、场所使用权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创办资本不低于 3万元 ) ,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量状况资料;4、拟任负责人基本状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点和联系方式;5、章程草案;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7、与展开活动有关的设备,器械和其余设备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所有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审察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察文件;对审察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察合格文件及有关资料,按国务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公司单位申请更改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供给《条例》规定的其余文件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政策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方法》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建立营业性演展集体申办程序:1、由场所或集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⑴、建立申请书;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赞同申办的批文;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⑸、按规定具备的创办资本验资证明;⑹、场所 ( 演展场所或演展集体的办公室、排演场) 产权或使用证明;⑺、创办活动所需器械设备清单;⑻、申办演展场所需供给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⑼、申办演展集体需供给演( 职) 员名单及有关艺 ( 技) 术水平的证明,经审察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流程(王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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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法人登记情况反馈给郑州市文物局,该博物馆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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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场地合格后,正式行文并附全部申请材料报河南省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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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局经过勘验场地、文物鉴定、专家论证等程序,作出是否同意该博物馆设立的决定并下发正式文件反馈给郑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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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物局根据河南省文物局的决定行文批复给申请人,经批准设立的博物馆纳入郑州市文物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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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郑州市文物局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批件到所属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五)陈列展览大纲(主要包括总标题、序言、各部分标题、文物说明、辅助展品说明、结束语等);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会计;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八)博物馆章程,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网站2012年11月30日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并由博物馆理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通过并亲笔签字,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博物馆设立申请与建馆可行性报告;
(四)博物馆藏品情况说明;
(五)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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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郑州市文物局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和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格填写,申请书须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博物馆审批备案事项流程

博物馆审批备案事项流程-越秀*设立博物馆审批(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等需由省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一)类别: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粤文办〔2011〕56号)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私人博物馆申请书

尊敬的省文物行政部门:我谨以此申请书,申请设立一家名为“XXX私人博物馆”的民办博物馆。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申请事项及所需材料呈报如下:一、申请背景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收藏家开始关注并投身于博物馆事业。
本人,XXX,自幼热爱文物收藏,经过多年努力,已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文物藏品。
为更好地保护、研究、展示这些珍贵文物,弘扬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我决定设立一家私人博物馆,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的平台。
二、博物馆基本情况1. 博物馆名称:XXX私人博物馆2. 馆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3. 馆舍面积:约500平方米4. 藏品数量:约4000件5. 办馆经费:100万元三、申请条件1. 具备固定的馆址,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齐全。
2. 拥有必要的办馆经费,资金来源合法。
3. 藏品成系统,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 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5. 满足安全和消防设施要求,确保参观安全。
6.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法人代表。
四、申请材料1. 博物馆设立申请书2. 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 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4. 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5. 陈列展览大纲6. 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7.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8. 博物馆章程草案五、申请承诺1. 我馆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博物馆的社会责任。
2. 我馆将全力保护、研究、展示文物藏品,为传承我国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3. 我馆将定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为公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4. 我馆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行。
敬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对本次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我国民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申请日期:2024年X月X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1-12 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10〕44号公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
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财政补贴)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促进)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设立与变更)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博物馆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博物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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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申请条件
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那么我省的民办博物馆必须经过省文物局审核。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固定的馆址、必要的办馆经费、成系统的藏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标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独立法人等6个硬性条件。
博物馆馆址经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必须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博物馆章程草案等。
记者了解到,从目前批复、待批、申办的9家民办博物馆来看,其馆舍面积从400平方米到10000平方米不等,藏品少的有几千件,多的达万余件,办馆经费也从10万到100万不等。
收到民办博物馆申办材料之日起,省文物局在30个工作日中出具审核意见,期间,文物局派出专家对民办博物馆各项条件实施评估,特别对以收藏展示文物的博物馆进行严格审查,对文物的来源的合法性和文物真伪等进行专业鉴定。
博物馆通过审批后,省文物局则侧重进一步规范、引导博物馆发展。
每年,博物馆处要对民办博物馆进行年检,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展品陈列设计、陈展方案等进行专业扶持,对有特色的民办博物馆重点扶持。
而对打着博物馆旗号进行文物买卖的,则将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