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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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ⅩⅩ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ⅩⅩ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三)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
(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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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某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支行。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某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部授权的各支行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六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以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七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即支行书面申请,经总部同意后,由总部出具‚委托贷款授权书‛方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时到总部信贷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委托贷款协议书、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授权书、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四章利率与费率第八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主协商,利率确定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整数点位上下浮动,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
XX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辖内各经办委托贷款业务的一级支行(含营业部,下同)。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我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基本原则:(一)委托贷款业务属于我行中间业务,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二)如贷款对象、用途、利率或其他方面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支行不得受托办理;(三)委托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我行、借款人三方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四)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五)我行不受理上市公司作为委托人向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的业务;不受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辖内各二级支行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报一级支行审批同意后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备案。
委托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的,一级支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公司金融部事前备案。
委托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级支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公司金融部复审,复审同意后交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上报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经办支行复印贷款资料交总行公司金融部存档备案。
第二章金额、期限和费率第六条本办法下委托贷款金额起点为3000万元。
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金融服务功能, 促进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发展, 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是指与x银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集团客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客户)在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人民币资金归集时, 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x银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 在资金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
现金管理项下外币委托贷款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银行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应在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在办理资金归集时, 应遵循“先归还委托贷款后发放委托贷款”的原则, 即各独立法人账户之间在同一时点上不能互有委托贷款余额。
第七条开办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与x银行统一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协议, 或以其他形式约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往来是基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而发生的, 对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各参与方应授权一个统一的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x银行签发资金归集指令, 或授权该管理公司与x银行事先约定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 由x银行依据该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独立法人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进行资金归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签订协议后, 独立法人之间发生资金归集时委托方、受托方及借款人可不再另行签署单笔委托贷款合同, 由x银行根据管理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对资金归集关系及各账户留存限额等事项的约定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委托贷款的发放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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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一)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担保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委托贷款业
务。
第二章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总分行主要部门有: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等。
第八条各分支行机构相关部门应根据总行对口部门职责,负责本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相应职责。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动和协调,监督检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二)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统计、信息反馈和监管报告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