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领域的学习资料,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本讲义内容详实、通俗易懂,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是学习民法的必备参考资料。
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学习中,学生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明确民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目的,从而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民法的法律条文解读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学习民法时,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运用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民事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学习民法的有效途径。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深入学习民法、提高法律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认真研读本讲义,加强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写到这里已达到2000字】。
第二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涵盖了民法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学资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本文将针对该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一、讲义内容概述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主要囊括了民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和重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总论

五.民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层次 (一)根本法 (二)基本法 (三)单行法 民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本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本质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法总论
导论
一.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 (二)民法的起源 1.古代民法 2.资本主义民法 3.社会主义民法
二.民法学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 3.民事法律事实基本理论 (二)民事权利理论 1.物权基本理论 2.债权基本理论
二.民法学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代表性观点 1.自由说;2.利益说;3.法力说 (二)本课程的观点 1.利益是权利的核心;2.自由是权利的内容; 3.法律是权利的保障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主体以自由方式获得利益的 手段.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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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示例1】物权关系(对电视机的所有权);【示例2】债权关系(A从B买车,AB之间有债权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二、民法的特征【总结】口诀:私人实权(私任实权)三、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示例】A从B处买一台电视机,买卖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规定设定;4.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示例】A从B处买一台电视机,买卖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分析】主体是A和B,并且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客体是给付电视机和给付金钱的行为,内容是A和B之间的权利义务。
\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资格(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分析】即便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没有。
(2)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负责: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即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与心智。
(2)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1)定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VS法定代表人】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个人。
【法人VS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补充】法人成立:签发营业执照;法人消灭: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总结】口诀:权利能力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亡;行为能力有不同,十岁十八分三档;法人权利和行为,同存同亡不分档;签发执照就成立,注销登记才灭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如物权关系);行为(如债权关系)、人格和身份(如人身关系)、智慧产品(如知识产权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略)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分类具体特点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露别人不想透露的)等身份权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财产权1.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
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总结】另一视角归类1.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非专属权;2.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非专属权;3.人身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二)民事权利的变更(三)民事权利的消灭第四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具有强制性)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旨在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而不在于惩罚)。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过错责任以过错为要件。
法律无特别规定皆适用过错责任。
——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错过错推定责任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加害人需要自证无错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免除了受害人、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有损害加害人就错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有限责任“出资人”(NOT公司)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先企业后个人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答疑编号:NODE00722100210300000501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示例】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要有遗嘱行为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构成。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VS民事行为】答疑编号:NODE00722100210300000601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只看最终事实意思表示√×法律后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直接规定合法行为√?行为能力有要求不要求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NOT一个行为人)就能成立如遗嘱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形成权双方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如合同行为多方行为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如3人以上的合伙2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买卖行为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3有偿行为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行为无偿行为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行为4诺成性行为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才成立如借用合同、定金合同5主行为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如借款合同从行为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如担保合同6要式行为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程序如建设工程合同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如买卖行为7独立行为 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如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为 辅助行为 指不具有独立内容,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 如法定代理人的行为 【总结】买卖合同:财产行为、有偿行为、诺成行为、主行为、非要式行为。
【注意】赠与合同是单一法律关系(单务),是双方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合同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等。
(2)特殊书面: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视听资料形式: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时有效。
4.默示形式:(1)沉默形式(用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
【示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表示,视为接受。
(2)推定形式(用积极行为表现)【示例】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成立VS 生效:【示例】8岁孩子卖掉了自家的房子,此行为已成立,但不生效。
(1)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是一个事实判断。
成立的要件类型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成立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生效是指除须具备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如实践性法律行为中要求交付标的物。
(2)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即一个法律价值判断。
2.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疑编号:NODE007221002104000006011.条件VS 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示例1】五月一日合同生效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父亲去世合同解除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2】今年寒假若是结婚,就把房子租给你,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特点:(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NOT 绝不可能出现的);(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NOT 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4)合法的事实。
(二)无效民事行为1.效力: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2.情形:(有硬伤)(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定义:指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2.性质:该种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
【分析】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过其年龄和能力的合同时,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代理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生效。
处分能力的欠缺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
【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务人转让债务,需事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无效。
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
类型原因后果无效合同有“硬伤”自始无效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有权人提出找法院和仲裁(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债权人同意追认有效,不追认不产生效力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VS委托】委托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