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十一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答案

形考十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五不议《钦定宪法大纲》领事裁判权参考古今总检察厅二、单项选择三、多项选择四、简答题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最早开始于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
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
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4、《大清现行刑律》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
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
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1、简答4.《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
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清政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满权汉移、权力由中央下移到地方,以及洋务派和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1.满权汉移,汉族官僚阶层地位上升。
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重满轻汉方针,重用汉族官僚。
随着地方士绅权力扩大和督抚专权的出现,清政府官僚阶层发生严重分化,上层汉族官僚势力迅速增长并最终打破了满汉平衡。
2.中央权力下移,地方督抚专权局面的形成。
咸丰朝以前,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独立之权。
自咸丰后,内重外轻的局面被打破,地方政府自主权力扩大,军权、政权、财权下移,渐成督抚专政之局。
3.洋务派和保守派、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太平天国运动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所造成的两千年未有之变局,促使清朝统治阶层内部发生分化,产生洋务派、保守派以及清流派。
洋务派发动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
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得以扑灭了太平天国起义,暂时渡过了统治危机,但是也造成了晚清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和中央权威的衰落。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 想 2、研核法理 表现:罪刑法定; 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 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
3、促进法制文明 (1)删除酷刑 (2)减少死刑条数 (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 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 主义思想 (4)改良监狱
洋务运动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 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洋务派提出“自强”、 “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 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 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 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迅速发展, 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为了 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 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 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 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 《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 《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 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 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 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 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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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
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2、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
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二)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1、立法概况
《十款天条》
《太平条规》
《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资政新编》―――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2、法律的主要内容
(1)政权组织立法―――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土地、经济立法―――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刑事立法
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实行严刑峻法
(4)婚姻立法―――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1、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夹杂封建因素
渗透宗教色彩
包含空想成份
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