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发生的事故及学校的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论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竞赛、课外体育运动或学生在校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学校体育实践的发展状况,目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意外事件;学生自身体质问题所致;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故障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体育教师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所致;在学校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第三人行为介入所致;其他原因所致。
其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的基础.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职责,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责任,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保护人.因此,学校对学生负有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二是管理责任,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管责任;三是保护责任.这三种责任界定了学校的工作职责范围,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基于保护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果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要求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认定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有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学校和教师未尽到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责任。
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归责

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归责作者:张丽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2年第11期归责,即寻找责任的归属;学校责任归责,就是依据一定的理由将责任归于学校承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简称学体事故)作为校园伤害事故的特殊类型,其责任归责无疑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归责的规定。
但对确立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及过错归责是否为确立学校责任的唯一原则,学界意见不一。
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归责原则在适用与解释学体事故时均有适用的余地;学体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不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校责任归责的意见不一,加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法律适用中产生相当多的学体事故纠纷。
学校责任的归责大都由过错责任演变成过错推定责任甚至是无过错责任,这看似通过加重学校责任以维护受伤害学生权益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却是绝大数学生的权益。
基于此,对学体事故学校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法理上的剖析,厘清其责任归责的必要性就凸现了出来。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学者的界定不尽相同,如李建军认为其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所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
范志勇等认为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中,由于学校、体育教师、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在校学生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
杨军等认为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者的界定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不足。
如:第一种是在未明确学校体育活动范围基础上所做的界定,因而导致学体事故的范围过于宽泛;第二种将“精神上受到的损害”也纳入其中,则扩大了学体事故的范围,因校园伤害事故特指人身伤害事故;第三种虽是套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但不够简练、明确。
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

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近年来,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所谓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等给予赔偿的诉讼纠纷。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也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老师感到不安,以至于不少学校采取限制甚至取消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活动等消极手段来求得“平安”,表现出校方对这类“防不胜防”且又“不堪重负”的赔偿纠纷的无奈与困惑。
【案例二】体育课跳箱撞成骨折校方无过错仍须要补偿丁磊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2021年4月3日下午,丁磊与同学们在体育老师安排下参加中考前的体育模拟测试练习。
在跑完了1000米后,又进行了实心球投掷练习,此时丁磊感觉自己体力有点不支,但他并没有吭声,仍坚持参加了接下来的跳横箱练习测试。
第一次跳跃时,丁磊使出浑身力气勉强跳过横箱,第二次跳跃时,虽然右脚已经跨过横箱,但由于体力不支,左脚没有同步跟上,而是直接撞在了箱子上,人则直直地摔倒在了横箱前的垫子上,丁磊顿时感觉右腿使不上力。
随后他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骨折”,达到十级伤残。
丁磊父母指出,学校在展开教育教学活动时,应负对学生展开安全教育、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正是由于学校没履行职责,才引致了丁磊的伤势。
因此控告建议学校索赔医疗费、伙食津贴、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6万余元。
学校辩称,模拟测试内容符合大纲要求,应在中学生的承受范围内,跳箱时,有体育老师在旁进行保护,丁磊受伤是由于跑的过快,导致右脚直接撞倒横箱,完全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并非因为学校的器具或设备不当,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安排模拟体育拟测试练习并无不当;练习场地铺设防护垫,并有体育老师在器械侧前方加以保护,所以学校并不存在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的情况。
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有责任吗有些学⽣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没有注意⽽导致脚部扭伤了。
在学⽣将⾃⼰的脚扭伤需要休养⼀段时间后,家长觉得学⽣⾝体受伤了⼜耽误了学习,对于学⽣来说也有⾮常⼤的影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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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有责任吗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
因学校、学⽣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过错造成的学⽣伤害事故,相关当事⼈应当根据其⾏为过错程度的⽐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在体育课上受伤,就受伤的原因是什么:学校的体育设施有没有问题,教师的讲解和保护有没有到位。
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意外的原因是学⽣⾃⼰不注意或意外,学校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关重要。
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
认定学校在学⽣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1、学校对学⽣是否具有注意义务⽆义务⽆过失。
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政规章等规定⽽产⽣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产⽣的⼀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风险防控

文李树学一、学校体育工作的现状学校体育运动是指学校组织开展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规范开展体育运动,对于增强学生体质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出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学校体育是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性工程,要把学校体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保障,强化安全教育和大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健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推动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应当看到,体育工作仍是当前中小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在应试教育的挤压下,学校重视智育、忽视体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频繁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同时也极大挫伤了学校开展体育工作的积极性。
实践中,为避免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些学校对学生从事体育运动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不敢开设某些具有风险性的教学内容和体育比赛活动,有的甚至取消了体育课、拆除了体育器械。
这些因噎废食的做法,不但严重制约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和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可以说,在学校体育工作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认真研究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控问题,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常见类型及责任认定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在从事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身体损伤后果的学生伤害事故。
体育运动人身损害司法典型案例精析

体育运动人身损害司法典型案例精析一、案例一:业余足球比赛中的碰撞伤害。
1. 基本案情。
- 在一场业余足球友谊赛中,球员A在争抢球权时与球员B发生了剧烈碰撞。
A 由于碰撞导致腿部骨折,医疗费用花费数万元。
A认为B的动作存在故意犯规的嫌疑,向B提出赔偿要求。
B则辩称自己是正常的比赛动作,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及分析。
- 这个案例体现了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的重要性。
只要参与者的行为符合运动规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造成他人伤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因正常的对抗行为而引发过多的诉讼纠纷。
二、案例二:健身房器材使用不当导致的伤害。
1. 基本案情。
- 顾客C在某健身房使用一台跑步机时,由于跑步机的紧急制动装置突然失灵,C 在跑步过程中摔倒受伤。
C受伤后,健身房工作人员才发现跑步机存在故障,但之前没有进行有效的设备检查和维护。
C向健身房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的要求。
2. 法院判决及分析。
- 这个案例强调了健身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健身房等体育经营场所应该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顾客在使用器材时的安全。
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顾客受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三:学校体育课程中的意外受伤。
1. 基本案情。
- 在一所中学的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进行跳高训练。
学生D在跳高过程中,由于落地姿势不正确,导致脚踝扭伤。
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D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D的家长认为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教学方法不当、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要求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 法院判决及分析。
- 这个案例表明,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只要尽到了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受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提醒学校要在体育教学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合理界定自身的责任范围。
学生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

学⽣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学⽣在学校接受学习时,都需要学各种各样的课程,上体育课也是⼀件在平常不过的事了,那么学⽣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学⽣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与及时施救的义务。
如果没有就是学校的责任。
案例⼀⽇中午12点30分左右(午餐时间过后不久),某⾼中⼀名17岁⼥⽣在参加班级组织的拔河⽐赛中突然倒地失去知觉。
学校闻讯后⽴即拨打110和120电话。
医务⼈员及时赶到现场,在做了⼈⼯呼吸后随即将学⽣送往医院。
到达医院时病⼈的症状表现为:脸⾊青紫,⼝吐⽩沫,⽪肤失去弹性,⼤⼩便完全失禁,两脚僵硬,处于完全昏迷状态,⽆知觉反应。
救护医⽣诊断表明病⼈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死因尚未查清。
据⼥⽣家长介绍,孩⼦在寒假期间跑步锻炼时曾感觉⾝体不适,后到医院做过检查,医⽣诊断后并未发现有⼼脏疾病。
⼥⽣⽣前⾝体健康,平时喜欢体育运动。
事件发⽣后,家长认为孩⼦突然死在学校,难以接受,要求校⽅赔偿。
学校认为此乃突发事件,防不胜防,与学校管理⽆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双⽅在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前争议的处理尚未得到解决。
分析⼀、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运动猝死的联系。
案情表明,该⼥⽣是在进⾏体育相关活动中在极短时间内⼼跳骤停死亡。
死前未受到外部创伤,平时⾝体健康。
这属于医学上典型的运动猝死。
要判定学校在该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先必须明确学校对在校学⽣⼈⾝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性质以及针对运动猝死这类特殊运动疾病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1.学校对在校学⽣⼈⾝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有责任吗近年来,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报纸上看到学⽣在学校受伤的新闻,作为学校⽽⾔,要管理这么多学⽣是⾮常不容易的⼀件事,但是如果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当或者是公共措施导致受伤,学校需要负责吗?⼤学⽣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有责任吗?店铺⼩编给您讲讲。
⼤学⽣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有责任吗⼤学⽣作为已经成年的⼈来说,对⾃⼰的⾏为应该有认知能⼒,如果当事⼈认知能⼒越⾼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越⼩。
但是如果学校有明显的过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条:“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过错造成的学⽣伤害事故,相关当事⼈应当根据其⾏为过错程度的⽐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作⼈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的职责期间,发现学⽣⾏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的”。
(3)第⼗条:“学⽣或者未成年学⽣监护⼈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学⽣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的⾏为的;”(4)第⼗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的造成学⽣⼈⾝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为并⽆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的;(⼆)在学⽣⾃⾏外出或者擅⾃离校期间发⽣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或者假期等学校⼯作时间以外,学⽣⾃⾏滞留学校或者⾃⾏到校发⽣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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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发生的事故及学校的责任
在各类学校意外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故要占去相当大的比例,国外有的专家统计,体育课发生的事故要占去全部学校事故的30%--40%。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系因体育活动性质所定。
体育作为一种激烈、对抗性强、极具竞争色彩的竞技活动,难免会出现种种意外。
在中小学体育课上,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导致学生不幸受伤,请看下面几个例子
[案例1]&127;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
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距离内用板凳设
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
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腿磕碰板
凳摔伤,不得已注院手术治疗。
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认定,该小学在体育课上违反了体育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活动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四年级学生的承受
能力,故判决校方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
[案例2]&127;70年代中期,加拿大某省一中学的体育课上,教师让学生在体操房里自由活动,自己则在一旁填写学生成绩卡。
几个学生于是拿来了垫子、跳箱和跳板,开始练习跳箱运动。
练习中一学生在做腾空翻越跳箱动作时,不幸人越过了垫子,头部先落在地板上,造成头部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脱险,但该学生已终身瘫痪。
事后,法官以活动设施不当和没有尽到有效管理为由,判定体育教师的行为构成失职,最后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近90万元的巨额赔偿费用。
[案例3]&127;80年代中期,日本某中学上体育课,教师组织学生踢足球,一学生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重重地撞到了球门柱上,当即昏迷不醒,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家长要追究学校的责任,法院裁决学校没有过错,事故纯属意外,由社会保险基金会按意外事件给予了补偿。
[案例4]&127;上海郊区某中学前几年一学生在体育课上跑步时不幸身亡,法医事后验定该学生患先天性心脏玻家长认为学校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