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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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犯罪案件及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犯罪案件则是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件,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案情简介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经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多人被抓获。

2.案件分析(1)犯罪原因分析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追求非法利益。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获取非法利益,选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监管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的发票开具行为监管不严,导致犯罪分子有空可钻。

③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案件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和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发票开具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②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③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企业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三、案件二:某市“套路贷”案件1.案情简介某市发生多起“套路贷”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犯罪嫌疑人以高利贷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

2.案件分析(1)犯罪原因分析本案中,“套路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市场需求。

部分人为了快速获取资金,愿意承担高利率,为“套路贷”提供了市场空间。

②监管缺失。

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力,导致“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得以滋生。

③犯罪分子手段狡猾。

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漏洞,以高利贷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实施诈骗。

(2)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实践与思考

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实践与思考

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实践与思考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不法分子利用其他不合法的抵扣凭证进行违法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情形依然比比皆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税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也有重要关系。

一、增值税发票虚开呈现新特点近年来,随着发票犯罪的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从整治活动中发现,违规增值税发票虚开有向技术化、创新化、扩大化方向过渡发展的趋势。

(一)违法手段技术化。

从近年查处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基本都经过“技术”处理,极为隐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活动复杂。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

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征管、稽查均不易察觉。

三是犯罪形式多样。

采用“大头小尾”式,少计销项税额或抬高货物的进项税额;采用“环绕式”,即几家单位或个人相互串联,形成环状;采用“偷梁换柱”式、“对开”式等,手段形式多变。

(二)违法形式创新化。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往往是以注册经营或者购买的商贸企业为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或短期注销或毁账走逃,作案手段更为新颖。

主要表现在:一是分散注册经营。

为逃避国税机关集中监管,在注册资金、职工人数、经营规模上进行着力伪装,或者采取变更法人的方法直接购买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从而避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约束。

二是虚假资金流和货物交易。

造成票流、货流、资金流相匹配的假象,给核查造成很大难度。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

【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特点及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特点及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特点及分析1. 案例背景近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案金额巨大,而犯罪嫌疑人的手法也十分高明,避免了很多审核机制的监管,导致案件难以侦破。

2. 案件的主要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主要特点如下:2.1. 涉案金额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金额通常都非常高。

这是因为,虚开专用发票是指用于抵扣纳税人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计算的,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非常高。

2.2. 犯罪手法高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犯罪嫌疑人手法高明,通常采用虚构、伪造等手法来制造假票据,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利用涉案公司的盲区,通过虚开专用发票来偷税漏税,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3. 审核机制缺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往往被犯罪嫌疑人避开了很多的审核机制和监管手段。

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会采用树立虚假形象、掩盖自己、隐瞒行为等手段,从而防止被税务机关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3. 案件的分析与反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突显了加强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这也需要持续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应用,尽可能地减少税务管理中的漏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包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追诉力度和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行业和全社会的合规意识。

同时也需要企业履行正当纳税的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遵守税收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落实加强税收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构建透明、规范、诚信的税收环境。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研究

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研究

60随着公安部门对虚开犯罪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及国家税务部门对各项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近些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较之前有所减少,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顶风作案。

本文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特点及为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手法隐蔽,职业化特征明显,形成跨区域、家族式链条。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无场地、无人员、无货物的空壳公司,利用工商、税务机关的便民措施,在工商登记注册后,马上到税务机关领票虚开。

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分工明确,职业化特征明显,形成了跨区域家族式犯罪模式。

如“609”特大虚开发票案系典型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在广西境内共有十多个窝点,主要是以广东饶平县詹氏、邱氏、刘氏三个家族人员为架构,涉案团伙大部分都是家族关系或老乡关系。

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二)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大,从中牟取巨大非法利益。

一些虚开的不法分子及企业按照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无本获利。

受非法利益的驱使,一些犯罪分子犯罪被判刑出狱后继续重操旧业,使得虚开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虚开企业及人员,通过按照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方式无本获利。

同时,犯罪成本低廉、收益畸高是制贩假发票犯罪的直接诱因。

制贩假发票犯罪资金投入少、技术门槛低,一般只需要一个窝点、一台电脑及打印机即可运作,其获利数额非常巨大。

而正是这种低成本、高回报、获利速度快的心理,驱使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流窜作案现象突出,反侦察能力较强。

犯罪分子往往采取速战速决的方式。

大多案件的作案周期在三个月左右,在异地作案几个月后立即转移地点,再注册新的公司继续作案。

这使得侦查办案的成本和难度增大。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来看,大都文化程度比较高,但法制观念淡薄,其职业分布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由于文化程度较高,故反侦察意识较强,法律政策解读分析透彻,但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抵御不了诱惑,往往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步探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步探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步探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文章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犯罪行为,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和具体分析,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的确定进行了论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具有一定理论意义。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探究一、问题的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专用发票。

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的猛增,虚开增值税案例不断跃入人们的眼帘。

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于1995年lO月30日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p1995年《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了规定,将出售、购买伪造发票都列为犯罪对象,即便是1997年新刑法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了增设,但也没有具体说明伪造增值税发票是否包括在内,这在理论上存在某些缺陷。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被视为与真实发票上虚开一样,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刑法没有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要件进行概念上的甄别,就可能导致一系列错误理解,比如:盗窃枪支弹药行为,假的枪支弹药则不定性为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对象若是假人塑像则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走私毒品行为中,若毒品核实为面粉则不能定性为走私毒品罪。

从法理分析,刑法的立法是以身份为“真”作为定案基础,伪造的、假的自然不属于“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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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突显,认定和查处该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迄今为止,国内尚未有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专著问世。

基于此,本人从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原因入手,就该罪得具体犯罪构成予以阐述,着重研究了该罪司法认定中遇到得疑难问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了划分,对困扰司法操作的该罪牵连犯问题力求作出细致的分析和科学的界定。

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防范对策。

正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
增值税是对从事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的每一个周转环节,以产品销售和营业服务所得的增值额,按差别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

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打击力度加大,税收违法犯罪势头得到了明显遏制。

但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发展,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加上税制缺陷、税收管理漏洞造成“有空可钻”,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仍将长期考验税务稽查,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税收违法犯罪也出现了新的趋向。

趋向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居高不下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取消,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另辟蹊径、把犯罪“黑手”伸向“四小票”。

2004年以来,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一是“四小票”使用单位直接对外虚开,获取非法收益;二是利用“四小票”虚构进项进行虚开犯罪。

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10起涉税违法案件来看,“7?26”黑龙江、天津、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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