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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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教材

《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行政行为

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

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领会、

的能力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力层次的分数比例:2:3 5

易、较易、较难、难:2:3:3: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满分100分,

150分钟。

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

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看清题意要求,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

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

每小题3分,共15分)

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

小题5分,共15分)

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

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

每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

全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客观评断自己的水平。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

(2)清楚大纲说明与考核要求。(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

导,以教材为根本,

3.走出误区

误区之一:惧怕心理

误区之二:学习方法问题

3

《立法法》第8条规定:

项只能制定法律:

的事项;(二)人民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律相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员会有权作出决定,以根据实际需要,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和刑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律的措施。 (1)法律优先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提示】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行为的内容要 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和方式。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式都具有可选择性,羁束性,况选择采用。 3.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行政合法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于行政裁量领域。 (2)在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合理性问题。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有违反合法性原则,理性问题。 ) 4条第 2)行政决策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

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

3)行政决定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重大事项除外)作出决定的

法后者往往被看做其内容属于行

4)行政命令权

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

往往是同一个意思如行政

5)行政执行权

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

在它所

6)行政制裁权

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

(包括某些未依法履

,依法对其实施处

但并不限于

7)行政强制措施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依法对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运作和救济作了严格 8)行政强制执行权 是指在行政法律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行政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 以行政主体的自 9)行政委托、监督权 管指挥和监督国家事务和相应的将某些行政职权单位、团体并负责对其监 与通常行政系统内的层级 10)行政司法权 是指仲

B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一般授权立法(※名词)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特别授权立法※

是指依据特定法律、

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

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即

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

立法授权,

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

受方,

有立法权的机关。

(3)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权”

基于法律、

取得,因此承受机关取得代理权

的,

的立法权,

法权力。

(4)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

受方立法后必须报授权方备案;

受方的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

一般应对授权时间作出必要的规

定;特别授权立法不得超越规定

权,不得擅自反复运用;

4权法明文规定外,

权其他机关立法。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

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真题·单选题】

权立法的是()

A.国务院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

事务进行立法

B.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某行

政法规的实施办法

C.财政部依组织法制定规章

D.某省人民政府依组织法制定政

府规章

【答案】B

【解析】考核特别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

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

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律、

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

决议的委托,

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

行立法授权,

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

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有立法权

的机关。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

权”基于法律、

议而取得,

权的,

内的立法权,

立法权力。所以答案是B。

【真题·单选题】

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

A.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B.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或者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

行政

应当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

下列行政许可应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拍卖程序实施的行政

AB

考核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听

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

行政机关应当向并举行听证。所以答案

由上级机

(最常见)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可以延

除可以当场作出

行政机关作出B.15日内C.10日内D.5

A

10

定行政许可的期限】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照其规定。所以答案是A。

7.变更和延续(后续程序)(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标准的,

更手续。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

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特许事项)招标,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有关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投标,

据投标结果作出决定的行为。

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

拍卖,

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

并颁发特许证的行为。

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

段。

特许事项通常针对形成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包括:

出租汽车营业许可)、

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业市场准入的许可、

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许可)等。

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数量控制。

2.认可程序(公民、组织资格、质)

赋予公民、组织资格、

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通过考以取得资格。

限制,实行准入控制。

一旦取得资格、资质,

《行政许可法》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

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

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

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术条件、

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

依照其规定。

决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民事争议

B.行政裁决的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C.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

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D.行政裁决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答案】B

【解析】考核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

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

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错误,

定民事争议。

所以C项错误。

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

律权威性。所以D项错误。

案是B。

(三)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议等。

区别:(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

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

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

区别:(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

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

(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

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

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系是相同的,

或行政隶属关系。

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按照法律规定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也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

关与被申请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

关系,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

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

重的方式和幅度的处罚。

①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⑦胁迫、

实施违法行为的;

⑧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⑩法律、

处罚的情形。

【真题·多选题】下列行政违法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答案】ABCD

【解析】

形。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包括: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

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

人有违法行为的;⑤法律、

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所以ABCD正确。E项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

4.单处与并处

单处可以是对法定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单独适用。

并处是相对于单处而言的,

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

的从重处罚。

件下才能采用,不仅要有明确规定,还须具备法定情节。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双重性;

功能的差异决定了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不足。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

徒刑,已经适用行政拘留折抵。(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需要。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

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与职务、

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整体,

然人。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P183)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

讼行为的人适用,

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

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法规。

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法,一个依据的是程序法

讼法)。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不当,相对人提起诉讼,

就要承担败诉或侵权赔偿责任。对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

1.性质不同。

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最终的处理行为,

目的服务的,

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

裁,履行法定义务,

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

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通过对相对人实施一定的惩戒,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相对人课以或增加义务。

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介绍了3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考生须了解行政规划、

确这3类行政行为的种类、

作用;

务以及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

除和终止以及建立、

指导制度的有关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为主,平均考核4分。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行政规划

下列不属于行政

实际履行原则B.自己履行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D.全面适当履

C

C属于干扰项。(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

2)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

如不可抗力行政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协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

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

彼此不再享有原合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

行政机关应对相对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

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

单方面解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

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

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

下列情形中,不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

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

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

相对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宣

D

但不能由相对方直接

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

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

应当注意以

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如果单行的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

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

则可以适用行政法的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

下列关于行政合

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合同纠纷责任承担的方式

行政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

D

15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

关是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之法规授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

申请人。

【真题·单选题】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的主管机关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组织

【答案】A

3.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其他组织,

加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行政复议代理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议。

申请人、

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P259)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

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

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

于申请人,

议权利,履行相同的复议义务。

3.行政复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没有复议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复议的,

同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

承担复议义务,

人承担。

4.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鉴定人、

在行政复议中应如实作证,

合实际的鉴定书、

又是他们的义务。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P259)→ 共同

D.90 5+360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doc

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智慧旅途 寒假拿到《智慧书》一书,本书是西班牙作家巴尔塔沙葛拉西安的代表作,汇集了300则绝妙的格言警句,论及识人观事、慎 断是非、修炼自我、防范邪恶等处世智慧和谋略。自1647年问世 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历经几百年时光之淘洗而不衰。叔本华将 其译为德文,赞誉它绝对独一无二,这样的书,仅仅读一遍显然 是不够的,它是一本随时都能用上的书,简言之,它是一位终身 伴侣。;尼采则断言:葛拉西安的人生经验,直至今日仍能显示 出无人能比的智慧与颖悟。在剖析道德方面,整个欧洲没人能比 葛拉西安更为慎密、更为精细。几百年来,《智慧书》与《君王论》、《孙子兵法》并称为人类思想史上的三大奇书,但比《君主论》更亲民,比《孙子兵法》更实用,比《道德经》更积极,比《厚黑学》更光明。 《智慧书》是为每一个人而写,它深刻地描述了人生的处世经验.为读者提供了战胜艰险、提升自我的良策。虽然没有主要内容,可我觉得,其实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的复杂 人生。可谁又会想到,写这本书的人竟是一个信教的教士,关于 这个作者的经历我充满了好奇心,他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 怎么会写出这么多至理名言,而且个个实用呢?

随着西班牙哲学家、思想家葛拉西安的目光,探寻智慧之光,采摘智慧之果。信手打开书页,《智慧书》分为处世篇、修身篇、思辨篇三章。从开始到结尾,全书没有故事情节,没有主要内容,有的只是关于人际关系、处事哲学的300条真言,其待人之理、 律已之道。在处世篇中,每个人都会在某一方面胜过别人,在另 一方面又有别人胜过他。学会欣赏每个人会让你终生受益。聪明 的人尊重每个人,因为他知道人各有其长,也懂得成败不易。愚 蠢的人鄙视他人,一半是因为他的无知,一半是因为他相中的也 好不到那儿去。修身篇中人非生而完美,所以每日应该德行兼修,不断进取,最终臻于完善。从而让你德行圆满,声名显赫。以及 思辨篇中身体的成熟需要二十五年,心灵的成熟需要五十年,精 神则生生不息。堪称则则精辟、字字珠玑。 《智慧书》以一种令人惊异的冷峻态度,深刻地描述了人生处世经验,提供了战胜艰险、困顿与迷茫的种种神机妙策。以一种 机智的幽默提供了人生奋斗与成功的真知灼见,以及诸种善与美 的道德真谛。它对人生世俗和人性的洞察极为深刻,独一无二, 语言表达曲折多姿,在谈论道德问题方面更是出色和精微,显示 出巴尔塔沙葛拉西安杰出的智慧与頴悟。 300则格言,300个顿悟,葛拉西安先生用他的智慧,为我们 解惑,在人生这个疆界中,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 智慧旅途,步步前行!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 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 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 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 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 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 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10、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是否合格;行政行为是否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是否清楚、确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厚黑学读后感(20篇汇总)word版

厚黑学读后感第1篇 第一次听厚黑是在高中的时候,厚黑厚黑,顾名思义就是脸皮厚点心嘿点,因为仅有这样,你才能够成大事。 古代英雄豪杰之人,都是面厚心嘿之人! 三国枭雄曹操就是一个将厚黑学发挥到极致的英雄,他为自我的事业,杀吕伯奢,杀孔融,杀杨修,杀董承,杀伏完,又杀皇后皇子,全然不顾,还彪悍地说“宁教我负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负我”曹操的厚黑已是极点,有了这本事,他当之无愧是厚黑学的代表。 而刘备第二个就是将厚黑学的发挥到极致的人,他依曹操,依吕布,依刘表,依孙权,依袁绍,东窜西走,寄人篱下,并且善哭,他最出名的事件就是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俗语有云“刘备的江山都是靠哭而得来的!” 曹操和刘备,可称为厚黑双绝! 所以我认为,想学好厚黑学,必须做到以下三步 第一步是“厚如城墙,黑如煤炭”。起初的脸皮,好象一张纸,由分而寸,由尺而丈,就厚如城墙了。最初心的颜色,乳白状,由乳色而炭色、而青蓝色,再

进而就黑如煤炭了。到了这个境界,只能算初步功夫;因为城墙虽厚,轰以大炮,还是有攻破的可能;煤炭虽黑,但颜色厌恶,众人都不愿挨近它。所以只算是初步的功夫。 第二步是“厚而硬,黑而亮”。深于厚学的人,任你如何攻打,他一点不动,刘备就是这类人,连曹操都拿他没办法。深于黑学的人,如退光漆招牌,越是黑,买主越多,曹操就是这类人,他是著名的黑心子,然而中原名流,倾心归服,真可谓“心子漆黑,招牌透亮”,能够到第二步,固然同第一步有天渊之别,但还露了迹象,有形有色,所以曹操的本事,我们一眼就看出来了。 第三步是“厚而无形,黑而无色”。至厚至黑,天上后世,皆以为不厚不黑,这个境界,很不容易到达,只好在古之大圣大贤中去寻求。有人问“这种学问,哪有这样精深?”我说“儒家的中庸,要讲到‘无声无臭’方能终止;学佛的人,要讲到‘菩提无树,明镜非台’,才算正果;何况厚黑学是千古不传之秘,当然要做到‘无形无色’,才算止境”。 “心狠手辣青云直上,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成大事者,都厚黑者。想成大事,修炼厚黑。” 人生在世,就不应当太幼稚,如果你能够将曹操和刘备的厚黑学到哪怕是一点点,你就能够成大事,当然要运用在好的地方。

《公共行政学 管理 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

读《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所想由于要办相关手续、准备考试的关系,没有能够仔细的精度此书,只是在大概通读的情况下,加上一些课程学习及参考阅读的一些相关文献所想的一些东西,在行文上可能推敲不足,望老师批评指正。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是一本经典的行政管理书籍,作者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描述、阐述和分析公共行政,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深刻、全面理解公共行政的分析框架,内容涉及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组织、公共人事管理、公共预算、公共政策分析、公共行政与民主宪政以及公共行政的未来等。作者集中指出看待公共行政要有三种视角,即管理视角、政治视角及法律视角。所以接下来的一些思考也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提出。此外,个人一向认为要了解一个人就需要了解他写的东西,同样了解一本书就必须了解他的作者,所以首先是对作者罗森布鲁姆的认识。 戴维·H·罗森布鲁姆是美国着名行政学家,现为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洲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学教授、美国国家行政科学研究院院士。曾获美国政治学会约翰·高斯奖和公共行政学会德怀特·瓦尔多奖。他曾是美国行政学会主席和美国《行政学评论》主编,并曾担任克林顿总统的人事顾问。《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可以说是他的代表之作,被翻译成几十种语言。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确包含着有计划的活动,它关注政治和政策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它不同于私营部门的行政,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因此,他把“公共行政”界定为:“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基于对公共行政的这一定义,在本书中,罗森布鲁姆指出看待公共行政应该有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种视角,并且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诸方面分别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进行了阐述,进而相应地提出了公共行政研究应该对政治、管理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整合。 一、关于管理视角的公共行政 在管理视角下,其实作者又有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即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厚黑学读书笔记

厚黑学读书笔记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读《厚黑学》有感 原来就一直听说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人们对它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人说它是一本为人处事的最高原则,是人际功防的绝好指南,也有人说它是本极端利己,以小人原则处世的歪理邪说。我也是一向喜欢以小马过河的精神去对待这些新事物,有一段又刚巧有空,就亲自拜读一下,果然觉得这水淹不死人,却也没得过腿,有一些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在这里分享一下。 “脸要厚,心要黑”——是说人的心理承受力要强,不要怕被人对你的指责、议论,要讲求个人利益,为自己着想,行事要恶。李宗吾赤裸裸的说出了这么多人不愿说的话,怎能不叫人大吃一惊,但是,细细一品,这话也不无道理。 首先,我想谈的是“厚”,也就是面子问题。对人们而言,这面子可是个大问题,常言道“人活脸,树活皮”,人们来来往往,有多少是因面子而至。但厚黑学指出,人的脸不应该太薄,不应该怕丢面子,正如“脸比城墙厚”,当下放下了面子,很多平时里会让人不痛快的事,也就不再是什么事情了。 和珅就是一个脸皮很厚的人,常言道“伴君如伴虎”,和皇帝在一起,哪有不挨骂不受气的,许多人心里受不了这个气,受不了窝火,或是心中惶恐不安,于是就隐退官场,告老还乡,更有甚者,自杀身亡,了结一生。而和珅,离皇帝最近,站在历史的风口浪尖上,却得了个进退自如,游刃有余。这就是因为他脸皮厚的缘故,不论遇到挨骂还是辱没他全然不受影响,该如何还是如何,最终得利的还是他。 生活中,我们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很多机会,会议上发言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受领导重视的机会;集体活动中怕唱歌跳舞丢面子而丧失了自我展现的机会;看上一个女孩,却怕向她表白被拒绝而丢了面子,又丧失了追求真爱的机会。可见,在乎面子的我们因为面子真是失去了太多太多,“人活脸,树活皮”,而我现在任务“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这就是厚黑学的厚,厚如磐石,厚如城墙。只有做到不关心面子,方能放开束缚,施展拳脚。 接下来,我们谈“黑”。黑,顾名思义,那就是心要黑。在传统观念中,黑心是一个贬义词,为君子所不齿,可我们不得不承认,纵观古今,凡能成大事者,皆为黑心之人。刘邦与项羽之争就是如此,项羽力敌百人,骁勇善战,无奈却是一个君子,心存妇人之仁,曾有多少次他轻易就可以取刘邦的性命,但他却以仁自居,最终落得个兵败身亡的下场。而刘邦,一个普通人,从目不识丁的小亭长,成长为大汉帝国的开创人,凭的就是他的厚脸皮与黑心,他多次屈居人下,点头哈腰,但一旦得势,必将对手置于死地,哪怕是对手曾有恩与他,这确实是小人做派,但他却是最终赢家。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我所阅读的《行政法专题研究》,是由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一本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此书一共选择了十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相当系统的介绍了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有限,对于此书中也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从中也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接下来是我对本书知识点的简要整理: 本书第一章题目是行政法导论。是对于行政法一个综合的描述。书中首先介绍了分权制度与行政法。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法是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又是分权学说的产物。书中提到,分权制度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从书中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那种能够创制规范的权力被称为是立法权,而行政权指的是执行规范的权力,司法权则是依据规范裁判纠纷的权力。行政法则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分立应运而生的。 接下来书中详细介绍了行政权与行政。首先对行政、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这三个名词进行了区分,从概念特点方面使我们对三者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书中明确定义了行政,使我们能够较好的理解行政的含义,对于行政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度认识。对于行政演变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了行政的演变过程。 书中提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是在控制

行政权运行的同时,不否认行政法对于于行政权的一些其他功能,这些其他功能也就是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功能。从本书当中我们了解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控制、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大模式,这两大模式分别是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模式是基于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形成的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表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是宪法和法律之治,但是实际上是这类型的国家是法官之治。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拥有一套专门性的针对行政权的特殊法律规范,并且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这些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院体系。而在介绍行政法体系时,我们得知行政法体系通常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制度;而分论部分阐述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法制度。从书中了解到行政法总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作者对于行政法的形式特点与渊源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事实上,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然而在我们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们知道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指导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部行政关系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赵琴 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 、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厚黑学》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厚黑学》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正文第一篇:厚黑学读书笔记为人处世厚黑学读后感 书名:李宗吾为人处世厚黑学 作者:马银文 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内容摘要:厚黑学提倡知足常乐。人如果想活得快乐些,就必须学会知足常乐,在现实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享受生活,而不为得不到而苦恼。聪明的人应该对于那些自己得不到的东西而视而不见,假装糊涂。知足常乐,多年来许多哲人无不重视这一真理,用自己的经历诠释知足常乐。 舍得舍得,有舍就有得,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一件东西总是紧紧的抓在手里,不舍得放下,手里就没有多余的空间来接其他东西。舍得是辩证关系,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虽然人们都明白“凡事有舍才有得”的道理。可许多人一遇到事就犯浑,在为人处事中斤斤计较,生怕自己损失点什么,而厚黑学从人本恶出发,认为在为人处事的全过程中,谁也无法避开风险。要想有大成,就一定要彻底杜绝犹豫不决,患得患失的毛病,不要总盯着鼻子前的蝇头小利。为此,厚黑学教主李宗吾提醒我们:千万别忘“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的道理。为获大利,就不能计较一时的得失,因为真正笑到最后的人往往就是拿到西瓜而不在乎丢掉一两粒芝麻的厚黑之土。 --------摘自第九章.7 关于知足常乐,语出《老子-俭欲第四十六》:“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意思是说: 罪恶没有大过放纵欲望的了,祸患没有大过不知满足的了;过失没有大过贪得无厌的了。所以知道满足的人,永远是觉得快乐的。佛家弥勒佛就是知足常乐的典型代表。有关于他的对联:笑口常开,笑天下可笑之人;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弥勒佛的由来是因其大肚能容,不计较人世间的是非憎爱,肚量大,心胸宽,遇到冤家也能与之和平相处;笑口常开,乐观的看待事物,从而悟道成佛。神话中的弥勒佛是知足常乐的化身。神话人物也是人们思想意识的结晶,人们追求知足常乐,对知足常乐的向往,从而刻画出这样一个人物,作为人们精神的依托。在生活中追求心胸宽广、知足常乐。只有知足,就能够快乐的生活,以乐观的眼光看待事物,一切都是个很美好的。人生就是一个不断获取的过程。知足,应该是得到了什么。如果是精神性的东西,比如说是荣誉,是会乐的。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明朝那些事儿中学生读书笔记5篇

明朝那些事儿中学生读书笔记5篇明朝那些事儿中学生读书笔记(1) 明朝,在它长达二百七十六年的统治时间里,诞生了一个个伟人,发生了一件件奇事,这是一个伟大的王朝,一个人才辈出的王朝,一个无与伦比的王朝。 在《明朝那些事儿》里,“劳模”朱元璋、“造__家”朱棣、懦弱的建文帝、贪玩的朱厚熙,不求富贵名利的政治家、野心家姚广孝,以诸葛亮自喻的哲学家、教育家王守仁等等,他们一个个从书里栩栩如生的走进我的视线,并让我记忆深刻。 个人见解,我认为明朝里最伟大的皇帝是朱棣。他自幼随父亲四处流浪,过着颠簸流离的生活,小小年纪就展示出超人的军事才能。为了争夺政权、夺取皇位,不惜一切代价,却任用贤才,他打来的江山,有一半是姚广孝替他得来的。 姚广孝那句:“我要给大王送一顶白帽子”,让朱棣即兴奋又恐惧,要知道朱棣除了自己的父亲再就没有第二个害怕的人了。当然他的造__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在打败了N多个人之后,却与铁弦、盛庸等名不见经传,但宁死不屈、非同小可的人展开了激烈的战斗,最终还是他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他是一个成功的藩王,也是一个伟大的藩王。 更是他,在成为皇帝后,为国家献出了一切。为了大明朝的江山,他不顾自己的辛苦劳累,一次次亲征,打败了久久困扰大明王朝的心腹之患——蒙古各部落。战争总是残酷的,但对享受它的人,或

许是一个展示自己命运的机会。一代英明神武的“永乐大帝”,开创了“永乐盛世“,使大明步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为中国历史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纵观朱棣的一生,生于兵荒马乱,又亡于御驾亲征的途中,或许他喜欢这种金戈铁马的生活,或许这是他的命运,也或许这是他最好的归宿。为了皇位,他不惜一切代价,违抗圣意造__,不顾他人安危。他实在不是一个好人,却是一个好皇帝,一个不折不扣的好皇帝。这个伟大的帝王如流星般陨落,大业未成,他的遗憾、他的坚持不懈、他的忧国爱民,实在是让我感到可惜、可叹、可敬! 历史已经过去,但当年的明月,依旧挂在那高高的天空,明朝那些事,却留在我的脑海的深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都在指引着我、警示着我、激励着我,让我心潮起伏,激情澎湃。 明朝那些事儿中学生读书笔记(2) 《明朝那些事儿》很长,花了比较久的时间读完了,其实这本书完全能够看做是很多枯燥道理的历史演绎版本。比如“要争做第一,第二名和最终一名没有区别”、“做傻的聪明人(低姿态,瞒住你的聪明)”等等。 文中最佩服的是王守仁,这个“知行合一”的心学大家,用自我的行动告诉我们有高尚的梦想并不足够,还要有本事才能实现,好人要想实现高尚的目标,要比坏人更会玩诡计、更加聪明。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主要规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多。 (二)、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容广泛。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 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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