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欧阳光明(2021.03.07)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

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

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

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

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

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

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

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

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

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影响也很小。因为投保人(夫妻)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华的父母都是其合法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因此,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刘华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非为刘华的利益不得动用,直到刘华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7、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请分析此种情况下保险金如何给付及如何分配?

[分析]: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理由:一、《刑法》第11、12条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均作了明确规定。用故意犯罪来对郑某量刑,似乎过重;但用过失犯罪量行则恰

如其分。问题的关键在于,郑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二、《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明确了:即使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财物,国家都应予以追缴,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三、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

8、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但是,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

亡,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刘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

9、199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199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

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

我们知道,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

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

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

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

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

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是关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解释以及赔付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时难免较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另外,由于保险条款内容涉及许多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对保险条款作深入的研究。因此,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的这条规定,体现了解释民商事合同条款的一项重要原则――反立约人规则,即在解释标准条款或者标准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有利于立约人,也可能不利于立约人,则应按对立约人不利的意义解释。

当然,《保险法》第30条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适用该条对合同条款解释的结果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应否认保险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和专业技术。

二、从本案来看,保险条款中第20项规定的“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与第21项的“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保险条款并没有具体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指骨部分残缺”也属于“残缺”的

一种,张先生的伤残情况符合第21项的规定,也符合第20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给付比例的解释是正确的。

13、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任何损失都是由一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必然为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引起。如果除外风险的发生是承保风险的后果,即使它是损失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

任。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14、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

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

款表明: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公司才

有权拒绝赔付。

原告之子吴虽参与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拒赔理由不成立。

被保险人违法行为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身亡,从道德上讲,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而保险公司能够拒绝赔付。但这样的处理不符合条款和《保险法》的意思,也就是说没有按合

同办事。上述的案例告诉保险双方,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与道德有区别。只有按合同办事,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才能维护自身的完全利益。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突发先天性疾病是否为不实告知

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分析与结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学生B所在中学办理"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续。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按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

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B应该得到赔偿。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

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离婚后的保单问题

A于1997年6月3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人身保险,经被保险人B的同意,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9岁。保险费按月从A的工资中扣交。1999年2月,A与被保险人的儿子D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C由D抚养。离婚后A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0年3月22日,被保险人B因病身故。5月,A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而人寿保险公司认为:A为B投保时虽然有保险利益,但离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员,已失去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婚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A为此将该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很明显,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A对B是有保险利益的。然而,在A与B的儿子离婚后,保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A对B是否还有保险利益呢?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并没

有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当中,根据国际惯例,在订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不具有保险利

益,并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这也和我国的法律的精神是相吻合的。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本案当中,A在为B投保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认为是有效的,而且,在A与D离婚以后,A 始终按时足额的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B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期订立保险合同的,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本案当中,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应当支付保险金的。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

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

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

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

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

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

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保险

金的义务。

本案当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的时候和李某在一起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当中,由于孩子双方的父母都健在,而且孩

子并不和赵某生活在一起,在赵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父亲,所以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在这里,李某将投保人和受益人混为一谈了。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虽然在为孩子投保的过程中,取得了他的同意,但是在合同上的投保人为他的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

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

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

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

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案例:我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解析:为什么保险公司分别向二人支付了金额不等的保险金呢?由于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保险金的分配,因此王某的父母每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500元。因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了1500元。

保险合同的中止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六章人身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 2.人寿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残疾 6.责任期限 7.观察期 8.免责期 9.自杀 二、填空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或()。 2.人身风险可以分为()、()。 3.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国外通常要求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三项原则(或方法:()、()和()。 4.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和()。 5.人寿保险产品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6.万能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7.人身意外伤保险中的伤害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9.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0.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 三、单项选择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 A.不可估价性 B.可度量性 C.可预测性 D.差异性 2.人身保险合同是() A.补偿性合同 B.给付性合同 C.无名合同 D.非格式合同 3.我国法定的人身保险分类方法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保险期限 B.保险责任 C.承保方式 D.实施方式 4.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属于()。 A.分红型产品 B.投资型产品 C.保障型产品 D.储蓄型产品 5.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表现为它具有()。 A.现金价值 B.保险费的累积 C.保险金额 D.本金红利之和 6.人寿保险储蓄性和投资性使得厘定费率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外,还需考虑() A.出险率 B.患病率 C.伤残率 D.利率 7.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为合同生效()内。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半年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2021年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欧阳光明(2021.03.07)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 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 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 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 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 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

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 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

(完整版)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分析1: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岂能生效 案情介绍: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准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私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分析与结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毋;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一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 本例思考: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存在的基石。在保险合同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长期发展的结果。其核心在于保证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切身的利益,而且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保单背后潜藏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引发的保险纠纷还是屡见不鲜的。但大多数个案产生的原因多源自投保人对该原则的理解不清,结果在程序上处理不当,从而产生纠纷。这就要求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拓展业务和签发保单时仔细地对该原则进行解释说明。另外,投保人也不应该有任何投机取巧的心理,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结果便是保单的无效。 案例分析2: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 案情简介: 2009年I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10年1日24日。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200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一例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因患心脏病导致理赔,与乙肝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患过乙肝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2021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2021 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 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 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 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 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 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 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 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 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 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 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 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 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 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公司推定 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 司同意为非法,但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3500元,并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王 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案例二】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重赔 保险金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所有载重量为5t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 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货车驾驶员驱车逃走。交通部 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5) 案例分析题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若: (1)该企业于2015年7月13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2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7., (2)2015年9月2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2016年1月24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裣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一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20×100/200 =1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一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6元和货物损失4万元;乙车辆损失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3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答:(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一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6×70%×(1-15%)=3. 57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6+4)×30%×(1—5%)=2.85万元 4.钟某于2014年3月20日购买一辆汽车作为私家车用,购买价格为20万元,同月29 日,钟某向

北京理工大学2021年9月《保险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4

北京理工大学2021年9月《保险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 1. 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0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 )。 A.90万元 B.110万元 C.100万元 D.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2.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3. 保险仲裁实行“二裁终局制”,保险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4. 抵押贷款偿还人寿保险属于一种( )。 A.保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B.保额递增的定期寿险 C.可转换定期寿险 D.保额不变的定期寿险 参考答案:A 5. 保险经纪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中介人。( )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6. Kyle开了一家体育用品商店。一场火灾发生后,他不得不停业一个月进行维修和整理。商店不能正常营业的利润损失是( )。 A.直接损失 B.间接损失 C.责任损失 D.财产损失 参考答案:B 7. 我国目前实施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8. 王某为家庭财产投保了火灾险,但未投保盗窃险。某日王某家中失火,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堆积数天。因忙于善后无人看管,部分财产被盗。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 )。 A.火灾是近因,保险公司应赔偿因火灾和盗窃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B.盗窃是近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C.从业因火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因盗窃引起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D.近因无法确定,无法估算 参考答案:A 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字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切互助行为。(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10. 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 )义务 A.支付保险费 B.风险增加通知 C.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平安保险公司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公司案例分析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平安保险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背景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2021年6月和2021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为2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深圳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海外依法控股中国平安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6,887.73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879.28亿元。按中国会计准则,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6,436.06亿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09.55亿元。 2021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公布,中国平安以2021年18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球500强,位列第462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非国有企业第一名。2021年4月,《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Forbes Global 2000)排行榜公布,中国平安再次进入全球500强,较2021年前进147席名列第293位;在151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2021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情分析及结论] 1.本案中,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代为填写的,但该投保中内容经过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告知栏里否认被保险人投保前曾经患病,而事实上被保险人李某投保 前就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因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是毫无疑问的。 2.《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人采用书面形式询问的,投保人也必须以书面告知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是无效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是以投保单的书面形式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 讯问的,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应以书面为准。所以,刘某诉称其已经口头告知营销员被保险人 曾经患病,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因而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3.假设按照投保人刘某的观点,是营销员甲的失职,保险公司需要对营销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投保人做出赔付。那实践中可能无法杜绝这种现象:投保人和营销员合谋,或者营销员为了追求业 绩,故意引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甚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而营销员不予重视。 4.保险营销员甲在投保人口头告知其以往“病史”的情况下,没有足够重视,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亦不规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保险人不能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 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 [本案启迪] 1.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投保单,如实告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2.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投保单及其他告知问券上明确提示客户,一切告知均以书面为准,其他形式的告知均属无效。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1保险学原理真题模拟及答案(4)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1保险学原理真题模 拟及答案(4) 共38道题 1、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单选题) A. 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责任风险 D. 信用风险 试题答案:D 2、下列关于可保风险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 投机风险是可保风险 B. 可保风险必须具有分散性和可测性 C. 可保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 D. 可保风险发生的时间必须是不确定的,但其发生的结果可以是确定的 试题答案:B,C 3、健康险在计算保费时,主要考虑()(单选题) A. 死亡率 B. 费用率 C. 疾病发生率 D. 利息率 试题答案:C 4、有效要约的条件不包括()(单选题)

A. 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B. 内容具体确定 C. 双方自愿 D. 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试题答案:C 5、()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单选题) A. 道德 B. 实质 C. 风纪 D. 心理 试题答案:B 6、将风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依据是()(单选题) A. 风险的环境 B. 风险的性质 C. 风险标的 D. 风险原因 试题答案:B 7、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以支付分出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单选题) A. 盈余佣金 B. 分保佣金 C. 纯益手续费 D. 分保费 试题答案:B

8、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该起人员伤亡的风险事故是()。(单选题) A. 电线老化 B. 火灾 C. 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 D. 电线断路 试题答案:B 9、年金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分为()。(单选题) A. 趸激保费和分期缴费 B. 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C. 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 D. 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试题答案:C 10、风险因素是对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损失大小有影响的各种条件或因素,其主要类型有()。(多选题) A. 投机风险因素 B. 实质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D. 心理风险因素 试题答案:B,C,D 11、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多选题) A. 告知 B. 委付 C. 保证 D. 隐瞒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7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7 一、单选题(共30题) 1.某先生甲随团旅游,投保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在乘坐旅行团租用的大巴时发生车祸,造成轻度脑振荡,所花费的医疗费超过保险金额,对此费用,保险公司将()。[2005年真题] A:全额给付 B:不予给付 C: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 D:按保险金额与所花费用的比例给付 【答案】:C 【解析】: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2.下列风险中,()不是按风险标的分类的。 A:财产风险 B:投机风险 C:信用风险 D:人身风险 【答案】:B 【解析】:投机风险是按风险性质划分的。 3.从分摊方式看,再保险是()。

A:风险的横向分摊 B:风险的纵向分摊 C:风险的平摊 D:风险的随意分摊 【答案】:B 【解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可保风险的纵向转移和第二次转移。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两全”是指()。 A:既保他人代管的财产,又保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B:既保自己的家庭财产,又保他人代管的财产 C:保险事故发生后,既可得到保险公司赔款,又可得到保险公司退还的本金 D:既有保险性质,又有到期还本的储蓄性质 【答案】:D 【解析】: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将每千元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以领取保险费形式交付给保险人的储金。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款,投保人仍然可得到所支付的保险费形式的储金。 5.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A:保证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3)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3 一、单选题(共30题) 1.救助船将搁浅船舶拖出搁浅地而支付的拖船费用属于()。 A:推定全损 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答案】:C 【解析】: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使船、货获得共同安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船舶遭海难受损进入避难港所发生的费用;船舶碰到搁浅,救助船将搁浅船舶拖出搁浅地而支付的拖船费用等。 2.静态风险一般都是()。 A:经济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政治风险 【答案】:B 【解析】:静态风险指风险的客观存在不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这种风险是任何静态社会所不可避免的。静态风险一般均为纯粹风险,无论是对于个体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静态风险都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3.意外伤害保险()来经营。

A:可由生命保险公司和损害保险公司 B:只能由专门经营伤害保险的专业保险公司经营机构 C:只能由经营寿险的生命保险公司 D:只能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损害保险公司 【答案】:C 【解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约定金额的保险金。它只能由经营寿险的生命保险公司经营。 4.保险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主要衡量()和财政性后备基金的相对地位。 A:保险基金 B:社会保障基金 C:财政性保险基金 D:保险保障基金 【答案】:A 【解析】:保险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主要衡量保险基金和财政性后备基金的相对地位:①财产保险方面的指标,衡量商业财产保险与财政性救助在后备基金中的相对地位,它是财产保险赔付与财政救灾支出的比率;②人身保险方面的指标,衡量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基金在后备基金中的相对地位,它是人身保险给付与社会保障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4)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4 一、单选题(共30题) 1.下面关于寡头垄断市场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人可以没有限制地进入(或退出)保险市场 B:每一个投保人或保险人都把价格作为既定的 C:政府给予一个保险人排他性的提供某种保险产品的权利 D: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人的行动都对其他保险人的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市场 【答案】:D 【解析】:寡头保险市场是指市场上仅有几个保险人,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人的行动都对其他保险人的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市场。AB两项是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C项是垄断市场的特点。 2.按公共利益理论,保险市场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A:消除负的外部性 B:避免信息不对称 C:矫正市场失灵 D:严格限制垄断 【答案】:C 【解析】: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放任市场会出现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低效率和不公平。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应该由政府采取管制行动来弥补市场低效率和不公平的缺陷。按公共利益理论,保险市场

监管的首要目的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3.下列关于受益人与受益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金和被保险人的遗产都不能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C:受益人享有人身保险单质押借款权 D:受益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享有的受益权随之丧失 【答案】:B 【解析】: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权再转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4.以下关于联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联运是使用同一张运输单据 B:一般有水陆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 C:采用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要低于直运货物的费率 D:联运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主要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运输【答案】:C 【解析】:C项,采用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要高于直运货物的费率。 5.关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正确的是()。

真题考试:2021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2)

真题考试:2021 保险法真题及答案(2) 1、所谓“人逢喜事精神爽”.“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等皆是下列哪种情绪状态的绝好写照?(单选题) A. 心境 B. 激情 C. 应激 D. 情境 试题答案:A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动物心理发展阶段的是【】(单选题) A. 感觉阶段 B. 知觉阶段 C. 思维萌芽阶段 D. 思维阶段 试题答案:D 3、对一个老人进行记忆测试,然后将他的结果和与他同年龄老人的测试结果分布状况进行比较,最终判断老人得了老年痴呆症,这属于心理健康研究的【】(单选题) A. 病理学角度 B. 文化学角度 C. 统计学角度 D. 测量学角度 试题答案:C 4、下列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是 ( ) (单选题) A. 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B. 保险标的日常维护费用

C. 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的费用 D. 施救费用 试题答案:B 5、下列关于利率敏感性缺口表述正确的有(多选题) A. 在正缺口状态下,市场利率上升可以带来银行利润的扩大 B. 在正缺口状态下,市场利率下降可以带来银行利润的扩大 C. 在负缺口状态下,市场利率上升可以带来银行利润的扩大 D. 在负缺口状态下,市场利率下降可以带来银行利润的扩大 E. 在零缺口状态下,市场利率上升,银行将保持一个相对不变的利润 试题答案:A,D,E 6、某房地产集团高调进军矿泉水、粮油、畜牧业等产业,这种新业务发展战略属于【】(单选题) A. 同心多角化战略 B. 跨行业多角化战略 C. 水平多角化战略 D. 市场渗透战略 试题答案:B 7、“北方”油漆厂推出多种无甲醛、无苯的绿色环保油漆,获得消费者的普遍好评,其持有的市场营销哲学类型是(单选题) A. 生产导向 B. 产品导向 C. 推销导向 D. 社会营销导向 试题答案:D 8、女性最佳的妊娠年龄是(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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