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务案例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但乙在支付完首付款后,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甲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遂将乙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乙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4.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鉴定,如经鉴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无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除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4. 法院应判决乙支付剩余房款,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承担修复责任。
案例二:合同解除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历史,遂要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历史,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2.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乙公司应退还甲公司已交付的货物。
3. 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刑法案例分析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身亡。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的犯罪情节如何?3.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 甲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法院应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个案例探讨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

五个案例探讨劳动者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平衡沈威⾦顶涛林芮阅读提⽰⽤⼈单位在对劳动者⾏使管理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直是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的难题。
本⽂根据《民法典》关于员⼯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五个实务案例的分析,为⽤⼈单位提出有关合规化建议。
案例⼀:⼴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076号张某于2013年10⽉⼊职某⼩额贷款公司,在信贷管理部任经理职务。
2019年6⽉24⽇,公司在张某⼯作所在区域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张某认为其中⼀个摄像头正在⼯位上⽅,能拍摄到其隐私,便⽤两把伞放在⼯位处遮挡摄像头。
6⽉26⽇,公司⼈事经理对张某的打伞⾏为进⾏了两次⼝头警告,要求其收伞。
之后的7⽉3⽇和4⽇,公司⼈事经理⼜对张某进⾏了两次书⾯警告,要求收伞,但张某认为其⾏为不违反规定,⼀直未收伞。
直⾄7⽉17⽇,公司向张某发出了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会,解除理由为张某的打伞⾏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付违法解除赔偿⾦。
劳动仲裁、⼀审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的打伞⾏为经公司多次劝阻⽆效,且长达⼗⼏个⼯作⽇,影响了公司的正常⼯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纪⾏为。
⽽张某主张的摄头像侵犯其隐私问题,因摄像头监控的是整个⼯作区域,并⾮针对个⼈,符合普遍公司⾏使监管权的合理⾏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妥,⽆需⽀付赔偿⾦。
⼀、问题的引出上述案例涉及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也涉及⽤⼈单位⽤⼯管理权的合法⾏使问题。
现实中,因劳动法对于员⼯隐私权的保护未作出特别说明,同时⽤⼈单位⼜享有⼀定的知情权,因此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单位的管理权之间界限较为模糊,⽤⼈单位在⾏使⽤⼯管理权过程中,稍有偏僻,可能涉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在两者之间如何寻找最佳平衡点,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实务问题。
探讨上述问题之前,有必要厘清两个权限的概念,即隐私权和⽤⼯管理权。
⼆、隐私权及其保护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案例一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的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评析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在张某购买彩电时,虽然未满18周岁,但是能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神志健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1条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张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有效。
虽然此后张某患精神分裂症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影响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行为的有效性。
案例二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评析(1)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豪车停车着火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发布日期:2012.06.05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
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
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
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
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
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
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
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
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
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
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
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
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一、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
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本词条收录的是涉及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
法典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要点1.第1173条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需注意,“与有过失”制度与“损益相抵”是不同的两项制度。
“与有过失”中的“与”指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该制度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时,除非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应当扣除所获利益。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作了拓展。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民法典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

民法典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一、引言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相关案例展开讨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参考文献的引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民法典的主题。
二、民法典相关案例分析2.1 合同法的相关案例2.1.1 案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在合同法的相关案例中,涉及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例如,某甲与乙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但甲方未满足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这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和方式等。
2.1.2 案例二: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合同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未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财产权的相关案例2.2.1 案例三:财产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财产权的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例如,甲方的汽车在过马路时被乙方驾驶的货车撞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
2.2.2 案例四: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例如,某甲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但其行为被视为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法院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追回、退还等。
三、民法典相关案例参考文献1.张三. (2020). 民法典实务指南. 法律出版社.2.李四. (2019). 民法典案例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3.王五. (2018). 民法典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结论本文围绕民法典相关案例展开讨论,主要从合同法和财产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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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
•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
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益。
法院判决
•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强制存包 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的主观感受、 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 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 • 人格尊严既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人 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 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标准。
•
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然原告主观上认 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但是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 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 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然对被告新佳商业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
什么是人格尊严
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 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在具体人格权之 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 权,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 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 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 权的人格基本权利。
• 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 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 就是人格尊严。
Thank you
二 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 虽然强制存包购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 告陈然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但是 法律调整的是普通社会关系,不是以个人的感 性理解为基准,而是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接受能 力状态,要求 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不顾及商 家的经济利益。人格尊严权虽然是一个宽泛的 概念,但是在法律上,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领 域,仍然受民法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等基本 原则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