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据上的推定

合集下载

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制度

Ap . 2 0 r 0 6 Vo . No. 1 8. 2
第 8卷 第 2 期
文章 编号 :6 3 3 7 2O )2 18— 3 17 —18 (O 6 O —04 0
论 民事诉讼 中的推定制度
郜世 杰 孟庆 鹏 ,
( . 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 院。 1沈 辽宁 沈阳 10 6 ; . 阳建筑大学文法学 院。 1182 沈 辽宁 沈阳 106 ) 118
定是“ 根据 某一 事实 ( 基础 事实 ) 的存在 而做 出的
另一 事实 ( 推定 事实 ) 存在 的假 定 。 总之 , 定 是 ” 推

种 对 事 实 的 推 理 判 断 .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方 是 作 为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方 法 的 推定 具 有 以下
以及实 体性法 律事 实 的推定 , 是 实体 事 实 的推 就
关键词: 基础事实; 推定事实; 民事诉讼; 推理判断; 法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而是法 官在 案件 的诉讼 过程 中 . 为确 有 必要 根 认


推 定 概 说
据 逻辑 规则 和经验 所做 出的事实 。 ( )按 能 否 反 驳 将 推 定 分 为 可 反 驳 的推 定 2 和不 可反驳 的 推 定 。法 律 上 允许 以 相 反 证据 否 定 推定 事实 的 称 为 可 反 驳 的推 定 。不 可 反 驳 的

要 : 定是 证据 法 的重要 制度 . 推 它对 于现 实诉讼 公 正 , 高诉讼 效 率和解 决证 明 中的 困难 , 提
都 具 有l 不可替 代 的作 用 . 有必要在 民事 诉讼 中加 强推 定 制度 的适 用 。通过 重新 审视 推 定的 故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试论民事证据法上的推定

试论民事证据法上的推定

世 界 上 不 少 国 家 在 立 法 上 对 推 定 的 概 念 做 出 了 规 定 。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1 49条 规 定 : 如 3 “推 定 为 法 律 和 审 判 员 依 已 知 的 事 实 推 论 未 知 的 事 实 所 得 的 结 果 。 ” 该 法典第 15 3 0条 规 定 : 法 律 上 的 推 定 , 特 别 法 所 “ 为 加 于 一 定 的 行 为 或 一 定 的 事 实 的 推 定 。 意 大 利 民 法 ”
民事 诉 讼 上 的 推 定 最 初 起 源 于 人 类 日常 生 活 经
验 中所 从 事 的反 复 性 推 论 。 所 谓 推 论 , 指 人 们 从 是
个 未 知 的 事 实 , 识 和 经 验 表 明 该 已 知 的 基 础 事 实 常 通 常 会 与 该 未 知 事 实 并 存 。[ 这 种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s ’]
系 。’ l ’2 [
二 、 定 的分 类 及 其 意 义 推
各 国 学 者 一 般 根 据 推 定 在 分 配 上 是 否 由 法 律 明
确规 定 , 推定 分 为法 律 上 的推 定 ( 称 法律 推 定 、 把 又 立 法 推 定 ) 事 实 上 的 推 定 ( 称 事 实 推 定 、 辑 推 和 又 逻
由 相 信 , 过 推 定 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J. 同 运 用 证 据 通 1 乎
来 证 明 一 样 准 确 可 靠 , 实 上 , 在 绝 大 多数 情 况 下 事 这 也 被证 实是 真实 的 , 合事 物发 展 的客观规律 。 符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与 另 一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间 之 关
典 第 2 2 条 规 定 ; 推 定 是 指 法 律 或 法 官 由 已 知 事 77 “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囡圈圈■l墼一竺竺!型圭!f叁整!圭塾垒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曲妍摘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真实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无法对每一个要件事实都了如指掌——真伪不明的情况必然存在。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的适用。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推定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

正确认识推定和证明责任理论有助于指导司法审判的各项工作,从而防止裁判的随意性,使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由于审判方式不同,本文仅探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关于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英美法系则不在研究之列。

关键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6—02一、推定的基本原理分析关于“推定”的概念,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版本的定义,通说认为推定是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将推定从内容上大体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但在细微之处又有所不同。

本文以下将简称法律上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1.法国的分类方法《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后果。

”依该条规定,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

前者是指,为特别法所加于一定行为或一定的事实的推定。

下列情形为法律上的推定:一是法律根据某种行为的性质,推定其有违法律的规定而认为无效;二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成立所有权或解除债务;三是法律对于确定的裁判所规定的效力;四是法律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或宣誓所规定的效力。

后者是指,卣审判人员根据学识与智慧定之,但审判决人员只得为真诚的、正确的、而且前后一致的推定,并且只于法律许可用人证的情形始得为之,但在欺诈为原因而提起取消证书之诉的情形,不在此限。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摘要:推定作为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法域的一项民事制度,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本文通过研究学者有关推定的概念,得出有关推定的概念的粗浅的见解关键词: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⑴一般认为,准确界定推定的概念是对推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目前我国推定制度的运用的混乱与推定概念的混乱有很大关系。

科学合理地界定推定的概念对于理论界研究推定制度与实务界正确运用推定制度意义重大。

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正如罗森贝克在其《证明责任论》中所言:”没有哪个学说能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概念。

”⑵概括起来,对推定概念的阐述大致有以下一些:第一,以事实认定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指法律或司法官依据己知之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1款规定:”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法院得依明了之事实,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

”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推定是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推定出另一事实,也是存在或真实的认定过程。

”⑶以上几种定义都是基于某一或某组特定的事实,应当假定另一或另一组事实的存在,但当事人有权通过提出证据反驳以否认假定事实的存在。

第二,以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美国学者摩根认为“推定即在描写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

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事实推定一、案情及诉讼李忠庭给何炳华打工,年终结算时何炳华给李忠庭出具了“欠9991元”的欠条一张。

两个星期后,两人在一家铸造厂同厂长娄水成达成协议:将此债权债务转由铸造厂以物顶债的方式偿还(铸造厂是何炳华的债务人)。

三方还到生产车间实地查看了铸造件的规格、质量等。

协议书经娄水成写好后交李忠庭持有,但李忠庭前往铸造厂提货时,该厂已无货可供并很快进入破产状态。

李忠庭转而持何炳华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何炳华则辩称,债务已经转移,自己不应该再承担清偿义务。

审理中,法院传唤了证人娄水成,娄水成证实是李忠庭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货造成的债务不能实现。

李忠庭则解释说,是有过协议书,几天前还在,但现已丢失了;若再以铸造厂为对象主张权利已不现实,况且协议书上约定的提货时间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请求法院判令何炳华偿付9991元。

判决:一二审结果迥异一审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清偿的义务。

所提债务已转移而不应再行清偿的主张因无书面协议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991元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上诉后二审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被告之间本来存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已经转由铸造厂作为义务主体继受取得而归于消灭。

这一事实虽然由被告举出,但得到原告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充分认识,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采信的做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李忠庭作为持有惟一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拒不提供协议书,是由于该协议书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能性大于协议书果真丢失了的可能性。

因为两份同等重要的证据,欠条没有丢失而协议书却丢失了;况且一审中证据持有人还当庭表示过协议书还在。

显然,协议书丢失的说法不具有正当理由,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推定上诉人主张成立。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证据上的推定论文摘要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作用和价值。

本文首先对推定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进行简单介绍,其次阐述了推定的作用和诉讼价值,推定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三部分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两种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法律推定减轻或免除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而事实推定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在证明效果上也弱于法律推定,推翻两种推定也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关于推定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有关推定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推定规则的设想。

本人认为,首先立法上应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分类;其次应将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将事实推定作为例外情况下的补充,同时明确区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举证责任的不同影响,再者立法上要明确规定推定的适用条件,对推定的适用作一限制,以防止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滥用。

最后立法上还应要求审理者为否定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反驳机会,这样才能使推定显得公平合理,更好地发挥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概念分类作用举证责任完善民事推定设想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裁判的案件必须有证据支持。

可是,有时案件的复杂性,使证据无法取得,诉讼活动难以进行,而案件的诉讼时限又要求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借助于推定法则来认定案件的某些事实,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在现代司法审判中,推定已成为法官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规手段。

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证据立法,对推定的规定更是散而又少,且不够规范,很不利于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推定制度的作用。

本文从推定的概念和分类、推定的作用、推定与举证责任、完善推定制度的设想四个方面对民事证据上的推定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推定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它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甲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乙事实)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

可见,推定是一种对事实的推理判断,具有逻辑学上的推理思维的一般特征。

其构成要件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要素:其中甲事实和乙事实之间的常态是大前提,甲事实真实为小前提,乙事实真实则为结论。

关于推定的分类,学者观点较多,本人认为按照有无法律规定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所谓法律推定是指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

而事实推定则是指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以已知事实为基础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方法。

二、推定的作用推定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日臻完善,是因为推定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很大的诉讼价值,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

审判实践证明,有些案件所依赖的证据由各种主客观缘故,可能处于永远都不能获取的状态。

倘若因此而拒绝不判,既不符合国家创设民事诉讼制度的宗旨,又不能消解民事关系悬而不决状态,达不到息诉的目的。

从诉讼的结果看,推定事实往往与事实真相相符,具有高度的盖性优势。

适用推定法则,必须在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这种决定了它的可靠性。

2、缓解了证明上的困难,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案件事实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起来往往非常困难。

而适用推定则变更了证明的主题,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代替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缓解了证明上的困难,大大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为了避免在特殊情况下举证不能或举证困难的现象发生,允许适用推定。

适用法律推定总会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减轻或免除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构成了倒挂状态,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这似乎显得不够公平,但我们应该注意到,适用推定法则,一方面减轻或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则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适当的反证,据以排除其法律责任。

这种富有弹性的推定规则,具有调和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内在机能,显得公平合理。

4、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法官审理案件,发现或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无疑是最理想的境界,但有时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作为民事案件,必须考虑到诉讼效益,有时区区几千元的讼争利益,为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耗费上万元的调查费用,有悖于民事诉讼的目的。

我们知道,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两大价值取向,诉讼经济与程序公正一样,都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努力实现的目标,恰当地运用推定则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适用堆定,可以大大简化证明过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对象,加快诉讼过程,从而尺快消除民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适用推定规则,可以使那些难以查清的案件及时审结,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三、推定与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运用某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应就其所必需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它的反面事实没有任何举证负担,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但由于推定的运用,使证明对象得以改变,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证明责任的重新分配。

前已述及,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这两种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有较大的区别,下面分别作一分析。

(一)法律推定与举证责任法律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减轻或免除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推定的要求,由“基础事实”的存在可推论出“推定事实”的存在,相对于“推定事实”而言,基础事实易于证明,当事人对主张的基础事实,应当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要达到证明其成立的标准,基础事实一旦得到证明,法官将直接根据法律推定确认推定事实的存在。

此外,在基础事实为显着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或已为对方承认的事实的条件下,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甚至不必证明基础事实便可导致推定的适用,使推定事实的真实性得以迅速确认。

因此,法律推定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本来不需对反面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但当法院依法适用法律推定,确认推定事实存在时,对方当事人欲排除其法律效果,只有提出证据推翻推定事实,否则,法院将依法认定推定事实。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是独立的证明主题,为推翻推定事实,该当事人对相反事实所负的是举证责任而非提供反证的责任,其证据仅使法院对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尚属不足,必须使法院对相反事实形成确信(盖然性心证),这种举证责任是以相反事实为基准的,性质上是本证,是“真正之举证责任,而非举证之必要”。

《2》当然,除了对相反事实进行证明外,对方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此时他只需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由于主张推定事实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推定才得以适用,因此,对方当事人只需提出相反证据,使基础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排除法律推定的适用。

(二)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首先,事实推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

当事人欲使法院进行事实上的推定,以证明其主张的待定事实,须对较易证明的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如法院采用了事实推定,认定其主张的推定事实成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但法院如何适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是否妥当,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不受当事人意思的制约,因而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这一点与法律推定不同。

其次,事实推定在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较易推翻。

事实推定尽管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作出的,但是法官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受个人素质,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容易导致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内容上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结论的或然性和不周延性更大。

因此,在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

对方当事人要推翻推定事实,只需提供反证,使推定事实再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较易推翻。

要推翻推定事实,对方当事人可行使三种举证攻击手段。

其一,举证反驳推定的基本事实,使基本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其结果导致法官不能适用经验法则,因而无法进行事实推定。

其二,真接提出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不存在,只要受不利推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使推定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不是举证责任,而是反证。

其三,置基本事实与推定事实于一旁而不顾,提出证据攻击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推论过程,即举出某一特殊的事实,并证明特殊事实的存在,使得法官不能根据一般的经验规则对该案件的待证事实进行事实推定。

综上所述,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举证责任有不同的影响,法律推定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事实推定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在证明效果上,事实推定也弱于法律推定,在推定事实最后真伪不明时,适用法律推定将认定推定事实为真实,适用事实推定,将确认推定事实不成立。

四、完善民事推定规则的设想推定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作用和价值,点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将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加以规定,只在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些零乱的规定,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推定的作用,有必要加快推定的证据立法,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使之更加规范化,本人发表以下几点看法:1、立法上应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分类。

在立法上正确地界定推定的概念及其分类至关重要。

正确地界定其概念,可以确定其适用范围,正确地分类,可以对推定的适用、效力、对举证责任的影响等作出具体的区分。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法律对推定最早的定义:“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出的结论。

”此定义包含推定的构成要素,有推理的过程。

但我国目前对推定的界定,论述不一。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有学者认为此条属于推定。

这种观点显然违反了推定的本质,此条应是一条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属于法定的证据规则。

它虽规定了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并赋于公证文书较强的证明力,但没有推理的过程,不符合推定的构成要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