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罗马法的先占对我国建立先占制度的启发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是欧洲和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罗马法的演变史中,先后出现了早期罗马法、经典罗马法、后期罗马法等阶段,这些阶段的法律规范,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早期罗马法早期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主要是由宗教教义和部族传统规范所组成的。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主要用于解决宗教和家庭事务。
例如,对于罗马人而言,婚姻和家庭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
因此,早期罗马法中更加重视家族的权利和家族成员的义务。
此外,早期罗马法还在提倡对于强者的公正和人民的平等待遇上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经典罗马法经典罗马法是指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开始建立起来并得到了更完整的体系化。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除了对于家庭和宗教的事务有相应的规范外,主要用于解决个人财产、合同、私人权利等问题。
在经典罗马法中,出现了著名的《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法典,对罗马法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经典罗马法的影响下,罗马的商业和贸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罗马帝国经济和文化的繁荣成为可能。
三、后期罗马法后期罗马法是指公元3世纪到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和发展。
这个时期,罗马帝国内部的斗争和外部的崩溃,使得罗马法逐渐开始衰落和被替代。
然而,后期罗马法作为罗马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后世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中世纪,罗马法通过荷马和德意志图书馆的提倡,为封建法和教会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现代欧洲大陆法和法语国家法,更是深受后期罗马法的影响。
总之,罗马法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消失了,但是作为广义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的演变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仍然成为研究法律和历史的重要学科。
特别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罗马法的核心思想和理念,如契约精神、法治思想、公正和平等等,更是被看成是现代法律的灵魂和精髓。
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

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摘要:古罗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它对西方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其中,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后世法律中占有制度的发展影响有着深远影响。
它规定了详细的占有保护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
探寻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借鉴其精髓,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占有的概念和实质;占有的保护;我国的占有制度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罗马法中占有的表述是possessio。
从词义上来看,占有是对物件设有权力,即对物件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领的权力。
关于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的界定,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法中虽然存在有占有制度,但是现存文献中却没有完整或系统的阐述,而且也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
这就极大地导致了占有概念和实质的模糊化和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关于占有概念和实质的研究无从着手,只能从相关规定中去推测和论证。
占有的性质也是罗马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关于占有性质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
通常来说,占有就是行为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而对于实际物体加以掌握和控制。
二、罗马法中占有的取得、保持和丧失占有取得的方式有先占,买卖,基于赠与或遗赠,基于嫁资,继承等等。
取得占有必须具备体素和心素两方面的意思表示。
占有的保持也需要具备体素和心素两个基本条件,二者分别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该物的意思。
占有的丧失因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的同时丧失而丧失。
但是在仅仅丧失占有心素的情况下,占有同样丧失。
占有也会因被占有物的灭失而丧失。
三、罗马法对占有的法律保护(一)、占有保护的条件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首先要求占有的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通常要求权利人对物的占有是在未采用暴力、欺骗或不正当的秘密手段的情况下并且不是根据临时让与的名义获得的,这三种条件被简称为“无暴力、无欺瞒、无临时受让”。
“无暴力”是指现占有人没有对物的原占有人以武力的方式剥夺和掠夺他人的占有权。
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法律构建先占的历史悠久,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先占的规定,然而我们国家却没有针对先占制定相关立法,实属遗憾。
现实生活中先占的事件不在少数,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制这一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需要从立法上确立先占制度。
从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先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得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尚未对先占予以规定的结论。
因此为顺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先占人的利益,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对先占制度加以规制。
标签:先占;物权法;立法构建1先占制度基本理论1.1先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关于先占的概念,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史尚宽先生认为:“先占是由先占人自身单方面的事实行为引起并取得所有权。
”王泽鉴先生则认为:“先占是指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使该无主动产处在自己管领、控制的状态之下,在此基础上先占人才可以合法取得该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法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先占是先占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进而取得该无主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五。
第一,占有物非违禁品。
违禁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有物,如文物等。
第二类是法律禁止公民持有、取得之物,如珍稀的野生动植物。
第二,他人先占的,其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先占。
一旦有人先享有先占,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剥夺其先占。
第三,占有物必须是无主物。
无主物就是现时状态下没有主人的物品。
第四,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拾荒者拾得他人丢弃的矿泉水瓶,我们就可以从客观上推断出拾荒者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
第五,占有物为动产。
不动产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一般情形下,我们认为无主占有物须为动产。
1.2先占的法律性质各国学者关于先占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不尽相同,目前学术界针对先占的法律性质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法律行为说。
观点认为先占是一种彻底的法律行为。
总的来说,就是先占人占有之时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就是先占人获得无主物的占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以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为标题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当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公正、合理和确定性,这些精神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注重平等和公正。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还是财富,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特权和等级观念,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罗马法强调合理和确定性。
罗马法注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以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现象,这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决策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既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的法规体系是一个整体,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这一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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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啊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去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
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
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史丽娟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现代法学各种规则和制度的起源。
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后世各国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考察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入手,以我国社会现实为背景,借鉴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制度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93-01一、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
根据这一论述,占有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其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
只有同时具备体素和心素才能取得占有,仅具备心素或仅具备体素均不足以取得占有。
罗马人对占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起初,罗马人只是将物的所有理解为一种基于实力或强力的占有、控制,而并没有更多的深层次认识。
此时,占有还只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或者如耶林所述是所有权的事实形态。
但是,罗马人很快发现了二者的不同,因为事实上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完全可能不同。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多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
按照奥菲里和内尔瓦?菲里的观点,受监护人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占有,这是因为占有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事实。
但也有法学家认为是一种权利,帕比尔安说:“处于他人权力的人可以持有某一特有产,但他们不能占有它,因为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权利。
” 优士丁尼更是搞乱了占有的事实概念,既含含糊糊地承认幼儿在获得“监护人准可”时可以取得占有,又接受奥菲里的观点,承认受监护人可以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实行占有。
笔者认为,占有应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如果占有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占有者在失去占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终局性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令状诉讼程序获得一种行政性的保护。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还有待提高。
一些富人、权贵和特权阶层依然存在法律面前的优越感,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精神,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社会公正。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律规则闻名于世。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松散、法律规则繁杂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系统性,加强法律的整合和统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在罗马法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对法律漠视、触犯法律行为多发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形象,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和融合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仍然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以及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等精神,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

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影响力的增加,罗马法在欧洲和其他地区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在中国,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罗马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法律体系,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2. 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影响
罗马法是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它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古代,罗马法的思想和理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借鉴,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影响
罗马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它的学习和教学对法律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罗马法的研究和教学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培
养中国法律人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制定、完善和法律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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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的先占制度看建立我国先占制度的必要性先占是最古老的的原始取得方式。
自然界之物处在没有外力的自然状态时,第一个取得这些物品的人理所应当地被认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先占理论还是现代国际法中国家取得无主地域的根据,这些无主地被认为包括被“野蛮”部落占有的领土。
先占现象自古就有,现代的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先占制度,但是我国民法中却没有规定先占取得。
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下面笔者将探寻先占在古罗马的起源,先占的构成,以及先占的作用,来论述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先占取得的必要性。
先占制度在古罗马的起源翻阅古罗马的第一本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有的译本当中,《十二铜表法》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先占这两个字。
罗马法发展到中后期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说:“不仅那些通过让渡归我们所有的物品因自然原因而为我们所取得,而且通过先占先前不归任何人所有的物品,比如陆地、海洋或天空中被抓获的物,亦归我们所有。
”而内瓦尔则认为:“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
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
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
同样,在战争中获取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他们的人所有。
”优士丁尼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此进行过长篇的论述,这在《法学阶梯》中有所体现,他说,“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
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
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
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紧接着,他又说了,“因此,野兽、鸟类、鱼类,换言之,一切出自于大地、海洋、天空的动物,一旦被某人捉住,他们立即按万民法开始成为他的,事实上,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根据自然理性,它被给予先占者,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捕获野兽或者飞禽,也并无区别”。
虽然他们对不同的取得方式加以区分和辨别的词汇量不多,且现代学者所采用的分类和术语大部分不是罗马人的,但是这不足以影响罗马成为先占制度起源于罗马——尽管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先占的规定,并且承认先占的效力。
先占的构成要件到这里我们知道,先占,它是指通过占有的方式,取得无主物或者抛弃物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其构成要件在陈朝璧老先生所著的《罗马法原理》中被表述得十分简单:第一,须占有之物,无所属之人;第二,须有占有该物之事实。
在江平、米健老师所著的《罗马法基础》中,先占的构成要件虽然有四个,但大体上还是和陈朝璧老先生的大体一致:事实上占有标的物,控制标的物;须为第一个占有者;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物为无主物或者抛弃物。
由此可见,先占强调了两个要件:“先”和“占”。
“先”强调的是占有的顺序,即第一个,也就是说,在你占有该物的时候,这个物品是不能有其他人在占有的事实的。
而“占”则是强调占有的状态,强调你对该物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先占的对象,在古罗马法中一般被认为是“从未属于罗马人之物”,一般来说包括三个:自然界之物,他人抛弃物,战争中的敌人之物,这些又被统称为无主物。
无主物可能是根本没有主人,也可能是被其所有者抛弃了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遇见的无主自然物有山川河流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讨论比较多的自然界野生动物,包括飞禽、走兽,一旦其为人所获,就成为该获得者的财产。
不过在现代社会,这样的对自然物的先占越来越受到限制,对珍贵的野生动植物如大熊猫等的猎获都是被禁止的。
且罗马法与现代法制中关于捕猎之规定的不同点,《罗马法原理》对此阐述道:“依罗马法规定,侵入他人之土地打猎者,纵使该土地所有人加以禁止,亦对于捕获之鸟兽取得其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则只得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得请求返还猎取之鸟兽。
”常见的他人抛弃物更多表现为垃圾,拾荒者对垃圾的占有也是一种先占。
如何鉴定物品是抛弃物还是遗失物呢?这要看原来的物品的主人有没有抛弃该物的意思和有没有抛弃该物的行为。
这样看来,遗失物和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抛弃到海里的物品,或者因为误会为垃圾而被抛弃的财物等,因为原主人没有抛弃该物品的主观意思,而不能适用先占。
关于战争中的敌人之物,对古罗马的人乃至城邦来说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财物。
罗马城是“为收藏战利品、牲畜和粮食而修建”的。
对这些敌人之物的占有建立一个制度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个先占制度给了他们一个合法接收战利品的法律依据。
陈朝璧老先生在书中对战争中的敌人之物是这样表述的:“依法尚未视为士卒所有之敌人财物,如正式开战时,在罗马国境内,掠夺敌人之财物,或在远征中,在非友邦之国境内攫夺之财物等是……以言掠夺敌人之财物,本以属于国家为原则,不属于敌人时,即为国家所有,但在国家或者将领尚未发放给私人时,仍得为先占之标的焉。
”根据自然法的理论,自然界之物处在没有外力的自然状态时,第一个取得这些物品的人理所应当地被认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战争中的敌人之物被视为自然状态下的物品,并且所有的敌人的财产都是通过此种自然状态恢复的无主物,所以俘获者就是第一个取得者。
先占制度的功能不管是自然界之物,他人抛弃物还是战争中的敌人之物,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无主,不管这种无主的天然的无主还是后来通过战争这种自然状态而让物品回到一个无主的境地。
先占制度对于古罗马这样一个在战争中强大起来的国家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先占从古至今都存在,并且是天然的合法。
那么,确定先占制度有什么好处呢?或者会说,先占制度有什么功能呢?首先,先占制度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归。
虽然现代社会因为参禅法律的完善,财产处于无主状态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是这种无主物的归属不确定的现象还是时常有发生,这个时候,先占制度对于一个稳定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形成就起了中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点在英国学者梅因的著作《古代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先占的真正基础,并不在于对这财产权制度处于天性的偏爱,而是在于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而发生的退订,即每一种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
”其次,先占制度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效率。
被抛弃的物品也许对于原来的主人来说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但是对其他人来说可能还有使用价值,先占制度能让先占人将这个物品以合法的目的占有并且利用起来。
我国先占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原因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制定完善的先占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借鉴了德日的法律体系演变而来,但我国的民法却没有规定先占取得的制度。
根据我们现在学习的民法课本来看,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先占取得制度的原因有如下几个:第一,我国的土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房屋等不动产极少成为无主财产,故能先占取得的对象事实上主要是无主动产;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无主动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样不仅排除了先占在不动产的适用,甚至也排除了先占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可能;第三,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一些特殊的物体做出“收归国有”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公权在不正当地干涉了民事关系,是对先占人利益的侵犯,破坏了已经形成的财产秩序,要改变这种无奈的现实,就必须建立起先占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公有制制度,决定了在我国先占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先占制度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反,在我国,建立起先占制度越来越迫在眉睫。
我国必须建立起先占取得制度的理由我认为,我国必须建立先占制度的理由有以下几个。
第一,从历史渊源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构建的角度看,我国有设立先占制度的必要性。
先前我们在前文提到过,通说认为先占起源于古罗马,但是不意味着先占制度在我国完全是舶来品,相反,先占制度在我国可谓是源远流长。
秦简的《田律》明确规定了再官府允许的时间、空间内开垦荒原、砍伐林木以及渔猎物的所有权。
在魏晋南北朝宋孝武帝时,政府承认了“封略山湖,强占官田”,即承认了官僚地主有权封山占地,在法律上认可了先占制度。
到了唐朝,在《唐律·杂律》中规定了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杂令》规定:“在他人土地里发现宿藏物,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得二分之一。
在自己土地或在国有土地、荒地发现宿赃物,可以全部归发现人所有。
”宋朝和元朝承袭了唐朝的这些规定,并且先占取得无主物制度在明清时代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大体上的特点就在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
清末修律的产物《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律第二次草案》中将先占作为一种重要的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在条文里加以规定。
1929-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第802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通过这样一番简单的探寻,可以看出先占在我国的确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基本历朝历代的律法都承认先占取得,并且在明清之前,先占不仅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动产的取得方式。
虽然现实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取得,但是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人们还是在沿用遵循这一个古老的传统,如果不在成文法里面规定先占,会造成习惯法和成文法之间的冲突和财产关系上的混乱。
第二,从先占的功能上看,先占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现代社会中,许多人们的抛弃物不再是没有价值或者价值很小很小的物品,一些对于原主人来说已经没有价值的物品,可能对先占人有极大的用处,或者他又能将这些物品循环利用起来。
这样不仅有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还有利于实现物品的最大价值,这对我国当前提倡的循环经济有着积极并且重要的意义。
第三,从立法的体例上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有自己比较完善的规定。
比如,在《德国民法典》里第958条规定“每一个自主占有人都可以先占无主动产”,《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占取得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
另外,《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于无主物的先占取得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也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一些特别法里面有规定一些特殊物品归国家所有,其他大部分的无主物都没有明确规定它们的归属。
这造成了占有这些无主物的人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本没有办法取得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时常会发生纠纷,并且纠纷很难得到解决。
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一个盲点,因此我认为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有必要吸取别的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
我国建立先占制度的构想当然,昔日罗马法的先占与现代发达国家的先占制度早已不能同日而语,但是出发点和基础都还是大体相同的,罗马法能传承千年而生生不息,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
先占制度之所以在现在为许多发达国家所沿用,正说明了它是非常有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现在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先占制度并不是某些学者所认为的取得垃圾一类的抛弃物所有权的“小制度”,也绝不是“先占的事实是不可能产生所有权的,即使对自然物能够因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劳动产品也是不可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这种劳动产品先占否定学说,更不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应当将“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这样的荒谬可笑的观点所描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