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释放成功案例-北京谢通祥律师
无罪释放法律效力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某涉嫌抢劫的证据,并将其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了多项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二、案件经过1. 抢劫案发生2015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陈某称,当晚自己回家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抢走手机和钱包。
陈某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称嫌疑人可能是一名年轻男子。
2. 李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根据陈某的描述,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陈某描述的嫌疑人特征相符。
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
3.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李某某的住所中查获了陈某被抢的财物,并在其身上提取了与陈某手机指纹相同的指纹。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进行了逮捕。
4.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证据:(1)李某某称,案发当晚自己与朋友在酒吧饮酒,有酒吧监控录像为证。
(2)李某某的朋友作证称,案发当晚李某某确实与他们在一起,未离开过酒吧。
(3)李某某的母亲作证称,案发当晚她在家陪伴李某某,未发现其有任何异常。
(4)李某某的邻居作证称,案发当晚他看到李某某与朋友在酒吧饮酒,未发现其有作案行为。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某涉嫌抢劫的证据,但李某某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清白。
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瑕疵,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三、法律效力1. 无罪释放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某提出的证据,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2. 无罪释放对李某某的影响(1)名誉恢复:李某某在案件中受到不公正的指控,被错误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等与刘旺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等与刘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8【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刘旺;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刘旺【当事人-个人】刘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被告】刘旺;北京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刘旺与案外人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
张某系刘权锋前妻,双方育有一子,案发时双方已离婚。
2019年12月7日,刘权锋之母翟某弟来到张某租赁的房屋帮忙照顾孩子,当晚刘权锋也来到张某家中。
在双方谈及张某曾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给刘旺至今尚未归还的情况后,刘权锋与刘旺通话要求其归还欠款。
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执,刘旺在转账五千元人民币给张某后,与其兄刘某、其友申某三人共同来到张某出租屋内,刘旺与刘权锋于张某家客厅内再次发生争吵,后张某进入房间,刘权锋亦进入房间并将房门锁上。
刘旺因担心张某及孩子安全将门踹开,门被踹开后发现刘权锋左眼眶部有伤。
刘权锋遂报警,称被人伤害。
延庆分局下辖的百泉派出所出警后,传唤刘旺接受询问,并于次日正式受理该案。
百泉派出所对刘旺、刘权锋、张某、刘某、申某、翟某弟进行了询问。
2019年12月10日,百泉派出所委托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权锋进行伤情鉴定。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王全军与牛建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全军与牛建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9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王晴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全军;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当事人】王全军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当事人-个人】王全军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代理律师/律所】王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全军【被告】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本院观点】王全军与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20日,佳明公司作为北方公司的股东,出具《股东决定》,载明:同意向王全军出借600万元,借款用途用于收购北京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部分土地一棚一户使用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同时,王全军须承诺得此土地使用权后,优先出租给公司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全军与牛建良、牛凯旋、牛建春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依据王全军二审期间提交的佳明公司出具的《股东决定》、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结合一审期间北方公司出具的银行付款回单、《代付款说明》、杨屏非证人证言、牛建良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王全军已经指示北方公司代其向牛建良支付了《借款协议》项下的600万元借款。
虚假信息案例

虚假信息案例【篇一:虚假信息案例】【刊播时间】2014年3月8日起【“新闻”】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源缺位,从中央媒体到各地媒体信息乱飞,让人莫衷一是。
其中比较典型、传播较广的谣言主要分为几大类:生还奇迹类——3月8日14时28分,《成都晚报》媒体微博连用数个感叹号夺人眼球:“‘降落’马航总经理现场讲话,航班已证实在越南南宁(音)地区降落。
”当晚,有媒体报道称mh370被正在执行搜救任务的菲律宾海事船发现。
飞机被发现时机身破损较严重,但未解体,人员伤亡程度可能远远低于此前的预期;搜索进展类——据报道,8日上午,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两艘搜救船分别于10点49分、11点30分从西沙、海口两地出发,前往中国南海海域开展搜救工作。
事故原因类——失联航班两人冒用一名意大利乘客和一名奥地利乘客的护照混上飞机,致使航班遭恐怖袭击。
在马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希沙姆丁表示有4名乘客涉嫌使用虚假信息登机,包括此前曝出的2位奥地利和意大利乘客。
飞机坠毁类——《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微博发布消息称,据cnn报道,马航mh370航班已确定在越南胡志明市以北100公里境内坠落。
【真相】人民网“求真”栏目3月10日发布《“马航客机失联”不实传言回顾》,澄清了7个关于客机失联的假新闻。
①“越南搜救人员发现失联客机信号”不实。
后经证实,越南媒体所报道的信号发现位置是飞机失去联络前的最后位置。
②“波音中国总裁称飞机已经找到”不实。
此前,波音中国总裁马爱仑@小马哥爱747称飞机已经找到,波音技术团队正前往协助调查。
此后,波音中国总裁马爱仑@小马哥爱747删除了该微博,并称“飞机已经找到”是错误的消息,搜索仍在继续。
③“mh370航班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不实。
经越通社记者黎勇河证实,越通社未刊发此篇报道。
越通社网站也没看到相关报道。
“mh370航班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说法不实。
④“失联飞机被菲律宾海事船发现”不实。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
王某某于2001年10⽉17⽇⽴下⾃书遗嘱:“我在北京有⼀所住房(瞿溪路某号601室)在我⽣前和以后,该处住房归我⼤⼉⼦吴甲所有,其他⼈⽆权过问。
” 2003年12⽉7⽇,案外⼈万某以王某某代理⼈的⾝份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以⼈民币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甲、戴某某、范⼄。
同⽇,双⽅向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提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万某同时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
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后,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的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
为此,吴甲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05年3⽉18⽇,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政⾏为。
范甲、戴某某、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 2005年6⽉2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26⽇,王某某在⼤连去世。
根据王某某⽣前所⽴遗嘱,法院⽣效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由吴甲继承。
范甲、戴某某、范⼄于 2009年1⽉24⽇诉⾄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债务应由王某某承担。
吴甲辩称万某伪造委托书等⽂件的⾏为系违法⾏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万某进⾏的房屋买卖⾏为性质上属于⼀般的交易⾏为,不具有违法性。
贾立涛与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立涛与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洋【审理法官】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立涛;李福【当事人】贾立涛李福【当事人-个人】贾立涛李福【代理律师/律所】曹天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程斌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天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程斌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天华程斌【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立涛【被告】李福【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贾立涛是否应偿还李福借款及利息。
李福去找贾立涛主张涉案债务,但贾立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福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或其明确向李福表示过不偿还债务,故李福去找贾立涛的行为并不构成诉讼时效起始时间。
贾立涛对于涉案借款是否收到一事在一、二审期间陈述不一致且自相矛盾,其主张已经将借款偿还完毕,但其一审期间对此并未提及,不符合常理,且其亦未作合理解释,本院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贾立涛是否应偿还李福借款及利息。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何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当事人】何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当事人-个人】何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云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云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云鹏卓兵【代理律所】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对何某是否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具有进行审查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对何某是否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具有进行审查的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养子投靠进行落户事宜,被上诉人经审查后,答复何某其已经超过14周岁,不符合政策,无法受理何某的落户申请。
参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及《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关于印发执行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关于收养子女进京投靠非农业户口的规定,收养子女进京投靠入户的,申请办理户口时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可以认定,在申请办理入户时,何某已经超过14周岁,不符合上述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被上诉人告知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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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释放成功案例—北京谢通祥律师欠债不还跑路公安清网行动落网被指控合同诈骗罪面临牢狱之灾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北京谢通祥律师照片来源:北京晚报北京晚报记者:每当公安机关长途跋涉,抓捕一名潜逃多年的逃犯,大家总会欢欣鼓舞。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只要是改名换姓的逃犯,就铁定是犯了罪的,要不他跑啥呢?但是,无情的事实证明,凡事皆有例外。
他,叫吴玉民,早在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吴国臣的名字。
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
经过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辩护,于2013年12月,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吴玉民无罪!15年前他是国企经理坐在记者对面的吴玉民,是个饱经沧桑的中年男子。
在他的代理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介绍之后,吴玉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吴玉民回忆说,他是1992年从军队退伍,然后到漯河石化集团工作。
1996年,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成立,吴玉民在1998年由漯河石化集团任命为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经理。
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股东有漯河石化销售公司、漯河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和中国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漯河物资进出口公司,三个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东。
据吴玉民回忆,高新区石油公司的经营并不理想。
证人王某作证说,1999年9月份,由于中油能源集团的工人和石化集团闹矛盾,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员工无法办公和经营。
而彻底改变了吴玉民一生的经济纠纷,正发生在1999年。
倒卖柴油货款无法回笼1999年8月16日,抚顺市同进经贸公司与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双方约定以合作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同进经贸公司负责供货、解决流动资金,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市场销售,保证资金回笼。
协议签订后,吴玉民让其公司的业务科长李某和上蔡县石油公司工人徐某前往抚顺市检验购买的柴油质量,并与同进经贸公司商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00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柴油300吨,价格为81万元。
由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销售,并于2000年春节前付清货款。
但是,油拉到漯河后,却碰到了难题。
吴玉民说,当时石化厂被工人锁了大门,他就通过徐某联系上蔡县石油公司,把油存放在上蔡县石油公司的油库。
以前高新区石油公司欠徐某30多万元的油款,徐某就扣了一部分油说要抵账。
其余的油款,吴玉民收回来30多万,给了同进经贸公司10万元,付了工人工资和铁路接车费用共5万元左右。
据吴玉民介绍,他其实和同进经贸公司一共做了3笔生意,前两笔生意都亏了,但货款都付给了同进经贸公司。
这第三笔生意,吴玉民一算,只剩下25万元,肯定是还不上尚欠的60多万货款了。
于是,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大老板”胡某,试图做笔烟草生意赚些钱,来还上欠款。
然而,和胡某的交往,把吴玉民推进了万丈深渊。
挟子讨债非法拘禁被判刑“朋友介绍说胡某是做进出口生意的,我对他的底细并不了解。
但是,我看胡某很有大老板的派头,谈起官场和生意场也是一套一套的,就和他商量合作做生意。
”吴玉民说,当时高新区石油公司正处于困境,一方面徐某扣了油钱不给,另一方面抚顺那边催着要钱,而胡某说能帮着赚钱,他就同意了。
双方约定好由吴玉民出钱,胡某进货,货到后由吴玉民销售。
吴玉民说,一开始他还很感激胡某,觉得碰上了贵人。
没想到给了胡某20多万元后,胡某的手机就关了,通过朋友也联系不上他,吴玉民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吴玉民想通过极端方法找到胡某。
他打听到胡某有个儿子在浙江开服装店,就和两个朋友到浙江找到了小胡,并骗小胡说:“你父亲在漯河,让我们过来找你和他见面。
”在回河南的路上,小胡察觉不对劲,趁上厕所的时候逃跑并报案。
吴玉民于2001年被抓获,并于2002年6月份被河南省长兴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远走深圳为躲追逃换身份“我听说抚顺方面在2000年8月份就报案了,说我合同诈骗。
但是在我犯非法拘禁罪被抓前,我一直在漯河住着,公安没来抓我。
”吴玉民说,出狱后,曾经的罪犯身份,让他觉得无颜见人。
于是,他离开漯河,跑到深圳打工。
2004年,他听说自己被上网追逃了,就在网上花3000元买了个广东惠州的户口,改名吴国臣。
拿到新身份证后,他专门去验证过,户口是真的,因为他去惠州办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
“之所以买这个户口,主要是不懂法。
”吴玉民说,他当时还不上钱,又被公安上网追逃,害怕抚顺公安出于地方保护目的,把他定为诈骗,出于防备心理才隐姓埋名。
在深圳的几年,吴玉民主要从事销售工作,他卖保健品、食品,每月能赚4000多元。
他的家人也来到深圳,和他住在一起,每年他也要回漯河看望老人。
但是,2011年9月份,全国公安开展“清网行动”,由于吴玉民经常和漯河老家联系,抚顺公安通过电话找到了他,并到深圳把他抓获。
被抓后,吴玉民请的第一个律师让他认个罪,争取判个缓刑。
吴玉民认为自己太冤,当年做生意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他说:“这是正常的经济合同纠纷,他们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我们要货款,我们也可以按合同起诉他们的质量问题。
说我个人犯罪我觉得冤。
”于是,吴玉民又找到了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
了解案情谢通祥律师提出28点意见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和合同诈骗成功无罪释放案件。
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
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吴玉民是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谢通祥律师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由三个国有法人股东依法出资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吴玉民在公司存续期间开展经营业务是在履行职务,所有纠纷和债权债务均应当由高新区石油公司承担。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吴玉民有无诈骗故意呢?谢通祥律师认为,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经漯河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停止经营,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停止经营。
高新区石油公司是在和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多后的2001年12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是因为企业改制,这是当时全国国企改制的大环境造成的,并不是因为诈骗犯罪。
而且与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前两次的100多万元油款都已经结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
油款是因为吴玉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收回,吴积极索要油款,还因此被判刑六个月。
”谢通祥说,吴玉民没有“携款逃匿”的行为,他去广东时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带走一分钱油款。
而且吴玉民经常与河南省的家人朋友联系,他在深圳的一个楼里居住了八年,也不存在隐藏。
谢通祥律师还认为,漯河石化集团作为高新区石油公司的上级单位,负责处理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后的遗留问题,包括安抚接收职工、协调债权债务纠纷等。
但抚顺方面在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吴玉民因服刑而找不到的情况下,并未向漯河石化集团反映情况,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告称吴玉民诈骗。
综合其他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此案纯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但不属于合同诈骗,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44岁的年龄从零开始2013年12月4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
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与抚顺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抚顺同进经贸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
但在案发后,徐某经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5万元,吴玉民将所剩38万余元退还至公安机关和法院。
由此可见,虽然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吴玉民是以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
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无罪是我一直想要的公正结果,这件事困扰我这么多年,导致我家庭破裂、事业毁灭,啥都没了。
”为了这事,吴玉民犯非法拘禁罪坐过牢,还改名到深圳工作,夫妻俩也在2006年离婚。
而在2011年被抓后,深圳的公司把他开除,他在广东的户口被注销,在深圳上了多年的社保也没了。
虽然法院最终判他无罪,但是,恢复了“吴玉民”这个身份的他,只能在已经44岁的年纪从零开始。
北京晚报名律铁案栏目本期主讲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联社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北京刑法学研究会成员,擅长无罪辩护,经济类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辩护、死刑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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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鹏故意伤害罪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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