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共利益_代表还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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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和共同福利而制定、实施的一种管理、监督和调节机制。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公正、平等和普惠社会的重要保障。

它涉及各个领域和方面,如环境、交通、教育、医疗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那么,公共利益在社会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几个方面的解读:1.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基石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公正、平等和普惠社会的重要保障。

它是现代国家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制度基础。

在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将贯穿于全过程,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合作的效果,实现社会公共性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和谐利用,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都是公民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

例如医疗领域,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公民对于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在环境领域,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确保公民健康和生活安全;交通领域,政府实行严格的交通管理,管理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确保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等。

因此,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和生存福利的保障和支持。

3. 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各个层面。

国家的治理能力越强,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有力,公民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和保障,社会整体的稳定和繁荣才能得到保障。

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根本责任,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必要保证。

它需要政府制定有关社会治理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同时也需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共同呵护和维护公共利益。

4. 公共利益是市民道德心灵的表现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整体性和公共性的利益,亦涵盖到每一个市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

城市或社区治安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每一个市民的自我约束和自律。

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一份社会责任和使命感的体现,需要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并深入实践,以此强化自身的市民道德心灵。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mengqiqi-yunyun的日志-网易博客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mengqiqi-yunyun的日志-网易博客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mengqiqi-yunyun的日志-网易博客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默认分类 2007-11-24 00:26:34区别:(1)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

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具有其独特的内涵。

从最一般、最抽象的意义来说,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19]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

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2)国家利益以主权国家为载体,集中体现在国家安全、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等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利益通过宪法表达,其内容十分清晰,高度概括。

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国家意志,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

相比之下,公共利益是指“在某一特定空间区域内所有的个人与组织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2]在空间范围上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疆域,在性质和内容上不一定集中统一,对政府不具有统御、决定性的影响力。

相对说来,国家利益更多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公共利益既包括统治阶级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3)物权法里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而且世界各国都是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国家利益”需要,这是用语上的差别。

这个差别在哪里呢?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跟私人的利益,这是一个矛盾,私人利益不能侵犯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关系研究作者:杨东平郑永红梁鑫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政府利益客观存在但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供给主体在现实中很容易将其自身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是它的本质所在,是其法定义务,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必须明确辨析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别,从而有效地限制政府利益之扩张。

关键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06-02一、政府利益之界定政府利益往往指的是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

从国家和政府的历史看,政府在本质上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政府作为组织本身也有其自身利益。

政府利益的研究是政治学、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诺就认为,国家应该具有两种职能,一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际上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就是政府。

政府利益的内涵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

”[1]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辨析第一,政府利益是独立、客观存在的,是不同于公共利益的。

政府执政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与认可。

从国家与政府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利益也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于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这就是国家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2]如果作一个不太切贴但便于理解的比喻,“国家”就像是公司,“政府”就像是为“国家”打工的,算是个总经理吧。

政府机构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政府机构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政府部门利益应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

但公共利益不完全等政府部门利益。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由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而定。

统治阶级的职能包含着实现对一定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发展教育、促进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增加社会财富等。

这种管理的目的在于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和维护国家的存在,并且这种管理也是国家所必需的。

此时,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是一致的。

但有时候,国家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其利益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统治阶级,其占社会成员数量的比重与被统治阶级相比是相当小的,这就有可能出现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要求是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利益不一致,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政府机构与公共利益的这种不一致如何降到最低呢?我们认为,首先应该承认政府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建立起调动政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经济特征,适当考虑政府行为的经济效益。

首先,只有满足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才能消除政府的自利性给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让政府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由于政府的自利性有恶性膨胀的危险,我们应该用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其行为,把政府的作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要改变政府职能,实行有限政府,推行竞争性的公共服务机制。

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规划,应适度“超前”但是过度超前会产生过犹不及的效果。

如材料中路灯建设,不仅不符合科学发展理念,而且势必会让公众产生逆反心理。

对此应道做到规划设计时让专家和市民都参与进来,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并且,在这些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建好之后,不能甩手不管,要对其服务进行“跟踪”,确保服务完善,不会产生新的不便。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不至于托付
国家机关。
路漫漫其悠远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的结合一致是历史的,有条 件的
• 斯密在《国富论》中告诉我们:在社会经 济运行过程中,我们在商品交易中所达到 的那种互利的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并不是 以互相帮助为动机的,而是以自我满足为 出发点的。但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最 终得到了结合,虽然这种结合都不是一种 简单的统一,而是出乎人们意料的。社会 本身是复杂的,有条件的一致才是一种真 正的和谐。
公共利益依赖个人利益。因为个人利 益越充分,可以转化为公共利益的份额也 更多。
个人利益依赖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包 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共享的公共利益。 所以当公共利益越多的时候,每个人可以 分享的份额也更多。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 平衡都也需要通过公共利益来加以协调。 并且当公共利益发展得更快时,所需要提 取的个人利益份额就会减少。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 的共同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公共利益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路漫漫其悠远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

海南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学号: 20051014037 姓名:刘磊年级: 2005级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系别:行政管理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于营完成日期: 2009年 5 月 1日摘要公共政策是政府政治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权力组织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依据,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

但是在现实政治环境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并非完全遵照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确定、协调、分配的博弈过程。

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主导者,自身的利益对公共政策有重大影响力。

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使公共政策最终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产生偏差,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就要求对政策运作过程中,政府利益的影响机制予以分析,以此合理调整各层级政府和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规范公共政策活动过程管理,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规范民主选举,建立民众参与制度,对政府利益施行有效的规范与引导关键词:公共政策;政府利益;影响:规范途径ABSTRACTKeywords:Public policy;Government interest;Influence;Countermeasure目录一、政府利益的内涵 (5)(一)政府利益的概念 (5)(二)政府利益存在的客观性 (5)(三)政府利益存在的主要形式 (6)二、政府里利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途径 (7)(一)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 (7)(二)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影响 (8)(三))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影响 (8)三、政府利益的规范和引导途径 (9)(一)加强公共政策活动过程管理 (9)(二)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控机制 (10)(三)完善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体制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单纯从学理角度理想化分析,全体民众通过社会契约将社会公权力授予政府,政府的一切活动的立脚点和归属理所当然的服从公共利益,此外不会有其他任何利益。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分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利益就是需要的社会化。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并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起始点,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要主体,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两者之间有着紧密连接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的概念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存在着诸多相同的地方,也各自的特性和区别,下面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概述。

1.会共利益概念简析公共利益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和特定的范围内大多数主体相一致的利益,其实质是资源和条件,也是广大民众生存、享受以及发展所需。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又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共享性等特性。

其中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这个词语本身表达的意思模棱两可,公共的不确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差异性。

社会共享性是指各个主体都拥有获取资格的权利,一旦某种资源和条件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那么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享受这种资源和条件的资格。

第二,双重性。

社会共享性具有双重特征,是指既有自愿的分享,也有被动的分享。

而人们大多数会忽略被动分享的特征,社会共享性的被动分享特征存在很多领域。

2.政府利益概念简析在公共管理中,其主要主体便是政府,拥有并行使共权利统筹管理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

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政府行使公共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政府要能够有效地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和充分地发挥公共权利的作用,就需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有所保障,才能实现作为人民群众代理人和提高人民利益的职责。

二、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当时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共同的需要,就必然有公共利益的存在。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政府利益的内涵也在随之而改变。

但是不变的是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始终应该放在实现政府利益之前。

这是政府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政府利益的首要前提,是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坚强基石。

当代政府的发展,是以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为变革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共互动机制,达到一种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服务型政府,是协调好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有效方式。

建设符合人民需求的服务型政府是21世纪政府变革的潮流,是政府改革的必然历史趋势。

关键字: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服务型政府一,什么是政府,什么是政府利益?1,政府: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

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

狭义政府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

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府有以下特点:(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往往指的是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

从国家和政府的历史看,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是政府本身作为一个组织,也有自身的利益。

政府的自身利益的研究是重要的研究课题,著名经济学家斯诺在研究国家理论时就引入过国家利益的概念。

政府与公共利益

政府与公共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替还是代表〔摘要〕政府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认识政府与公共利益间的关系,两者所体现的行为方式有何差异。

同样,以行政学对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三种解释范式为理论依据,结合中国的部分社会现实状况提出理解两者间关系:以宪政民主为制度平台、政府扮演“中间人”角色及对公共行政技术规则的有效设计,进而得出政府是代表而不是代替公共利益的结论。

〔关键词〕政府公共利益代表和代替不久前,强制拆迁期限届满后,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启扬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持续两年多的土地拆迁“拉锯战”,终以启扬公司放弃对抗,签署拆迁协议为结局。

此前的6月3日,启扬公司收到嘉定区政府发来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该通知书称,15日之后,将强制拆迁启扬公司的一块工业用地和房屋。

富有意味的是,截至强制拆迁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的“地方政府法制信息”栏目中仍然可以看到,“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嘉定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被作为纠错的典型案例,在今年2月间刊载于上海政府法治简报2009年第4期,并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

按照上述简报的内容,“由于嘉定区政府收回涉案地块系用于建设商品住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提前收地应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该收地行为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和收地程序上也存在明显不当。

”经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嘉定区政府已经撤销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但事实却是,该征地拆迁继续实施,启扬公司最终于以稍高于评估价、但远低于理想价的价格签署了协议。

社会生活中这样以政府干预的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情况是经常有的,我们不能把政府带头的强制拆除全部视为是政府的乱作为行为,但是因为政府个人领导的利益关系,利用职权进行的权力寻租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

或者是政府为了达成某个目的,做一个政府内部一致的认同的做法,客观上损害公民的公共利益的,就如同上面的案例,正式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未经住户统一,私自将土地拍卖,引发的问题。

浅谈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浅谈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彭云业瓮洪洪摘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宪政的本质。

行政机关只有追求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

因而公共利益不仅限定了公民的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界定了边界。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行政机关掌握着巨大裁量空间。

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本质核心,也是国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之一。

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漫无边界,行使时也并非毫无限制,既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障,反而要受到法律惩罚。

行政法上依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正是基于此。

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部分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目的随意解释,甚至将商业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来明晰其内涵,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共利益概念及其历史背景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我们可以举出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很多公共利益的例子,也可以举出商业这样的非公共利益,但我们还是很难说清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

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判断,即将公共利益一词分解为“公共”和“利益”。

“利益”是指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限于物质上的利益,还包容文化、风俗、宗教、理念上的利益,因而利益的有无尤其是文化风俗上的利益与主体的感觉关系密切,有时甚至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判断。

而价值判断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也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答解,因而在公共利益内容上见解不一,从而导致法律规定上公共利益内容上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公共”蕴含有“开放”的意义。

这一点经济学上的研究最多也最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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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共利益就是关乎全体公民个人得失的利益总和。

它不是一个可以脱离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而论说的问题。

如果说公共利益乃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得以运转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现代国家的制度建制就是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必要条件。

根据现代政治学理论,行政权的执行者———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就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资源的日常配置发挥组织作用的专门机构。

如果说立法机构制定基于公平原则的国家法律,因此显示为公共利益的法治保证者;司法权以法制规则为依据,依靠司法程序来捍卫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个体利益;那么,相比而言,行政权便显现出调度资源、有效配置、做大数量、提升质量,从而有效增进公共利益的固有职能。

问题在于,行政权如何才能发挥出有效进行日常配置资源以增进公共利益的实际功能呢?这个问题引申出几个相互关联的话题。

其一,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构怎样合理认知?如果直接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化身,那么政府本身就被当作了公共利益。

如果将政府与公共利益分解为二,政府的职责就是去做大一个对象化的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如何把握对象化的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界限?其二,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行为方式是否具有差异?假如政府是绝对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待问题,而公共利益显现为各个组织、集团以及个人的利益相加的话,那么政府行为自身就成了公共利益;假如政府与公共利益是一个行政系统与分散的利益个体与集团之间的分拆,那么公共利益就是一个清晰计算的过程。

其三,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社会结构应该是怎样的?如果站在国家-社会二元化的角度来看问题的话,政府就是一个为社会服务、必须接受社会满意度检验的机构;而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分解的利益单位,它不仅要限制政府,而且多元利益单位之间要互相限制。

这样,公共利益就是一个复杂博弈的结果。

正是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公共行政学对于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三种解释范式。

首先是一批行政学家将掌握公共行政权力的政府看作一种工具或技术,以便产出“有效率”、“最经济”、或“最有效益”的结果。

他们倾向于将政府过程看作高度理性的过程,以一种实证主义的眼光来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强调以价值视角审视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一些行政学家将公共利益视为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

他们认为,只要将公共行政人员置于宪政运作的中心地位,对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保障,他们就能够通过自己的专业训练和专业技能,解决相关问题,增进共同体的福利。

再次,另外一些行政学家政府与公共利益:代表还是代替◎任剑涛王炜[摘要]政府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

围绕这个定位,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如何认识政府与公共利益间的关系,两者所体现的行为方式有何差异以及两者的社会结构应是怎样的。

相应地,以公共行政学对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三种解释范式为理论依据,本文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提出理解两者间关系的三种互补举措:以宪政民主为制度平台、政府扮演“中间人”角色及对公共行政技术规则的有效设计,进而得出政府是代表而不是代替公共利益的结论。

[关键词]政府公共利益代表代替制度〔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7)10-0050-04作者简介任剑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王炜,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物管理学院博士生(广东广州,510275)。

2007年第10期・政府与公共利益・倾向于将公共利益视为社会中的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产物。

对他们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乃是一种过程或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

因此,政府不是塑造公共利益、提供公共利益或保障公共利益的主体,而是解决竞争性利益的“中间人”。

[1](P710-712)可以说,这三种公共利益的解释范式,恰好应对了前述关于政府与公共利益关系的三个问题。

当人们关注到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构时,他们就肯定会关注到政府究竟是如何代表公共利益的。

当人们看到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高度一致性的时候,他们也就势必将公共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看得非常重要。

当人们关注到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社会构成问题时,他们当然也就会注意到政府作为一个中间调停者角色的地位与作用。

其实,将政府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三个问题与三种解释范式综合起来观察,可以合并为一件问题来通观公共学家关注的焦点。

这个问题就是,政府究竟是代表公共利益,还是代替公共利益?如果我们将政府视为绝对站在公共利益立场的现代结构,将公共行政人员看作没有私利的高尚利他群体,那么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无论以什么方式方法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合理、合法、合情且毋庸质疑的。

但如果我们将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的居间调停者,而且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是有自己私利的行为主体的话,那么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就必须受到有效限制,他们才能够实现保障公共利益的工作目标。

显然,根据现代政治史事实来看,前者的看法只能是在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处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之中才有可能的事情。

后者则是一个现代政治-行政史中要付诸微观设计与追踪研究的问题。

因此,比关注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实际状态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限定在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代替公共利益的制度框架和制度举措的既定体系之中。

将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限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制度框架与制度举措的既定体系中,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

首要的问题是政府的现代定位如何落到“真实的”政府位置上。

对于现代政府来讲,有效的权力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举措。

限制政府的权力建立在认识真实政府状态的基础之上。

宪政民主制度的架构曾经被认为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方法。

但是,对于组织国家日常资源配置的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来讲,它们的自由裁量空间与自由裁量事件太大、太多。

因此,只有在人们对于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保持高度警惕性的情况下,政府的制度定位和实际操作才能吻合在改善公共利益的实际过程中。

在认识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的人性特征方面,人们必须对于他们的两面性保持警觉。

一方面,政府是向善的。

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掌握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他们对于“公共权力公共运用”的现代原则具有一种职业自觉。

这驱使他们将手中的权力用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将人民对于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诉求转换为政府机关谋求权利实现的具体工作。

于是,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有一种将权力安顿在尊重权利、为权利的高级—既顺利生存、又实现发展的状态而努力工作的觉悟。

但另一方面,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也实现形态——有行恶的可能性。

因为就现代机构与从业人员的一般状况来看,他们本性上都有自利的倾向。

一个机构一旦设立,就具有为自己机构的存在合理性和独特功能辩护的天然定势。

他们就会为之聚集有利于自己的资源,不论这种资源是物质的、还是荣誉的。

并且他们还会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为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谋求利益。

这种谋求甚至是以实现他们部门担当的公共职责作为托词的。

人们常常容易为这种托词的道德高尚性而感动,忘记了只有限制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才能让他们老实为公共利益尽职尽责的政治信条。

当人们稍微放松警惕性的时候,政府以及从业人员为自己谋利的欲望就会恶性膨胀。

①他们就会彻底忘记自己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不是公共利益本身的机构定位和职业定位。

要想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不忘实现公共利益的工作目的,必须牢记他们具有的人性化的善恶两面性特征。

同时,一个政府与它的组成人员是否能够真正保障公共利益、而不谋取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人员的私利,还依赖于一套宏观制度和微观规则的有效限定。

关于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的制度规则,结构上可以①中国国家审计署近期对中央政府机关财务审计的结果就再次印证了政府及公共行政人员这种恶性品质。

中央政府机关如教育部等19个单位存在问题资金达190.03亿,发改委等25个部门挪用资金27.54亿。

本来用于全国公共事业的资金,竟然被国家机关用于利己的事务上。

见李金华《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中国新闻网,2007年6月27日。

分为三个层面。

一个层面是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的机构职能与职业功能的国家法律规定。

这类规定将政府在规模与职能上加以明确的限定,不给政府自己做大自己的机会与空间,也不给公共行政人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假如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具有自我做大的广阔空间,那么公共利益势必处于受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侵害的危险局面之中。

另一个层面的制度就是政府机构的纵向层次设置与横向部门设立,必须是制度化的,而不是随意化的。

当政府纵向层次太多,而横向部门重复设置太密,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用于自身维持而吸纳的资源就太多,相应地使用这些资源改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大大下降。

今天中国政府领导感叹的人头财政、吃饭财政,就是这种情况的集中反映。

①再一个层面的制度则是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操守与工作职责规定。

这关系到政府机构行政组织伦理与行政人员职业道德伦理的落实问题。

对于现代政府机构组织和公共行政人员来说,他们的伦理操守主要不是来自德性修养,而是来自制度规则。

它们秉行的是职业伦理而不是信念伦理。

因此,对于它们的职业操守加以严密的规定,比启发它们的公共职责觉悟更为重要。

再就是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的志业理想、行为方式与主体安顿,对于它们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具有具体影响。

从志业理想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的立意具有关键意义。

一个政府机构作为一个总体的组织机构,如果立意就是政治空谈或道德宣誓,那么它就很难落实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极有可能堕落到假高尚名义与神圣理由谋求自己私利的境地。

一个公共行政人员如果仅仅具有高远的理想,而缺乏脚踏实地的履行职业责任的品行,那么这个公共行政人员也就极有可能是一个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人物。

我们仅仅需要现代政府建立起真正服务于民的机构宗旨,也仅仅需要公共行政人员建立起忠实履行职业责任的观念。

这些都是底线的要求,而不是上线的理想。

政府机构与公共行政人员面对公共权力,需要形成一种忠诚于权力责任的信念,而不是形成一种自谋生路、公权私用的观念。

在这一基点上,政府机构的主体行为不是领先于公众来界定自己的公共责任,而是后于公众的要求去努力践行;公共行政人员的主体行为也不是主观立意要“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谋利”,而是要将自己自觉置身于人民或老百姓的队伍中,来设身处地地寻求政府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安排。

那种刻意将公共行政人员与人民、老百姓对应处理的概念,本身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人员履行职责就是极为有害的。

因为绝对不存在人民、老百姓之外的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

如果一定要将二者进行二元切割,就意味着切割者已经将政府机构、公共行政人员的利益与人民、老百姓的利益分开处理和计算了。

因此,政府机构与公共行政人员必须将自己的主体安顿在人民、老百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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