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和产品知识,以便向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建议。
保险代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技能,能够有效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提高保险销售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不当销售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保险代理人还必须保守消费者的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此外,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及销售制度。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销售指导和要求进行销售,不得超范围销售、跨公司销售等。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产品的特点和条款。
保险代理人还需向消费者介绍适合其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推销与其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
最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以高压销售或其他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代理人还应当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及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协助。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通过规范和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人的合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2. 诚信经营: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3. 持证上岗:保险代理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4. 培训与教育: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合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5. 业务记录管理: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记录,包括客户信息、业务内容、佣金收入等,以便公司进行合规检查和监管部门调查。
6. 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7. 风险控制: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业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防范,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8.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9.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10.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以上是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合规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
代理保险人的规章制度

代理保险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人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代理保险人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个人,包括承保和代理人。
第三条代理保险人应遵守本规章,信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经营。
第四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付相关费用,定期报送业务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在经营活动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代理保险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第六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出具的代理合同;(二)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代理保险人执业许可证;(三)拥有独立开展代理保险人业务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保险政策和方针,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代理保险人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自己的代理地位和代理范围,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擅自扩大代理权利。
第九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存消费者信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代理保险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力求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
第十一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得篡改、造假保险合同,不得向消费者额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投保、保险理赔等服务信息,协助消费者妥善解决保险事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三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保险人的经营行为,确保代理保险人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在代理保险人获得执业许可后,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经营活动是否合规,核实其业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人、团体代理人、兼业代理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日常管理,确保保险代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通过国家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4.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1. 申请人需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2.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方可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变更:1.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2.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终止:1. 保险代理人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向公司提出终止申请;2. 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3.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禁止以下行为:1. 欺骗、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2. 伪造、篡改保险单证,提供虚假信息;3. 拒绝、拖延赔偿,损害消费者权益;4. 从事与保险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引言: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利益,必须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考试内容应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评估等领域。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二、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向客户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一定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
其次,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或虚假宣传。
最后,保险代理人不得违反客户的意愿,强制销售产品,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四、保险代理人培训和监管: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活动。
保险代理人应参加并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惩处制度,及时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
五、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从业行为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不得以欺诈、谎言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3. 客户保护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对客户提供诚信、专业、负责任的服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佣金和奖励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佣金和奖励应该合理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额外的佣金和奖励。
5. 监管和处罚措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证书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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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实收资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来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
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来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更事项须报经年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股东;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更改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有夫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磅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一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基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
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