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培训会(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2〕13号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1号)的规定,现就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算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3364元。
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二、对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缴存单位应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
四、分中心、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工作的指导,确保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免费下载)

配偶信息
缴存
状态
个人
部分
单位
部分
姓名
证件
号码
是否建公积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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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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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缴存小计:
金额合计
个人缴存额
单位缴存额
缴存人数
缴存合计:
总人数:单位主管:经办人:联系电话:制表人:指标日期:
接柜:(管理部盖章)
>>>本模板参考贺清君最新专著《老HRD手把手教你做薪酬》编制,请您结合企业实际管理现状完善后使用。
表3-4:20**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
单位全称(盖章):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单位自筹
单位登记号: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第页(共页)
序号
职工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口类型
参加工作时间
现单位工作时间
现有学历及学位
职务
职称
执业
资格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
住房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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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公积金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公积金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 国家机关B. 事业单位C. 以上都是D. 以上都不是答案:C解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所有。
A. 职工个人B. 职工所在单位C. 国家D.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案:A解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A. 15B. 30C. 60D. 90答案:B解析: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4.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A. 15B. 30C. 60D. 90答案:B解析: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5.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A. 3%B. 5%C. 8%D. 10%答案:B解析: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6.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A. 上一年度B. 本年度C. 下一年度D. 以上都不对答案:A解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
7.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
A. 四舍五入B. 舍去C. 进位D. 以上都不对答案:A解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预约公积金追缴流程

预约公积金追缴流程一、单位为职工按月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时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按月补缴。
途径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补缴】,进入“补缴”页面;第一步,提交补缴人员名单逐条录入补缴信息:点击【单笔补缴】,进入“录入补缴信息”页面;录入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点击【查询】,系统自动调取该名职工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在“补缴类型”下拉菜单,选择“按月补缴”;录入补缴起始年月、补缴终止年月,系统会自动计算出补缴月数和补缴额,点击【确定】,该条补缴信息录入完成。
如有多人需补缴,重复以上操作,直至所有补缴信息录入完成,补缴信息展示在“已保存的补缴人员名单(可修改)”列表中。
补缴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补缴名单】,系统提示“申报补缴清册成功”,点击【确定】,完成补缴清册上报手续。
批量导入补缴信息:为方便单位一次性大量补缴,系统开通批量补缴的功能。
点击【导出模板】,系统自动导出“补缴清册导入模板”(excel格式),单位根据模板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补缴类型、补缴起始年月、补缴终止年月、补缴月数、补缴基数、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补缴合计,所有人员信息录入完毕后,保存excel 表格;点击【导入(补缴)清册】,选择电脑中已编辑完成的补缴人员Excel表文件,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补缴信息操作。
第二步,补缴缴款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银行在选定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补缴,无需到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可使用以下三种方式完成补缴业务:(1)使用“转账支票”方式补缴:携带转账支票到任意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2)使用“银行汇款”方式补缴:单位在补缴操作页面中点击【缴款】,在“缴款清册”栏目中选中需补缴的清册,然后点击【下一步】;在“确认缴款信息”栏目下的“缴款方式”中选择【银行汇款】,“中心开户银行”中任意选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款银行名称。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5de8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4.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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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证明的要求
结合管理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咨询和问题, 逐一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例:职工想取公积金,都有什么要求? 对此类咨询,因涉及的政策既多且细,工作 人员无法逐一解答。告知并建议职工登录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拨打12329服务热 线,了解具体政策。
问题:职工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3、约定提取终止:
(1)个人申请; (2)累计提取额达到提取限额; (3)办理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 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在10元以下(含) 时,管理中心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划款日再次进行 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所属房管或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 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与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 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 部拆除的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 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 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依据:住建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 月1日)。
第三类(2006年4月《提取办法》中新明确的) 1、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 住房委员会(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其中,明确 赋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 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权力。 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针对北京实际, 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 和调整管理措施,不存在扩大解释提取范围的 法律问题。
自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 准证明、购房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 票(原件复印件)。 自建房: 指城镇居民经房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 准建造的住房。 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5月)
问题:职工租房了,怎么提取?
与职工购房行为相同,针对所租房屋是否 属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对于提取材料要求不 相同。 职工所租房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1、租房合同; 2、租房发票;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
2、可申请提取的人员
1、缴存单位的职工(在职、离职无硬性要 求); 2、单位已为该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 续(有个人账户); 3、职工具有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 (提供真实、合法的提取证明材料)。
二、提取要求
1、提取证明的要求; 2、办理程序; 3、填制文书; 4、提供虚假违规材料的处理。
对《办法》规定的12项提取情形的梳理
第一类(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
第二类(职工丧失继续缴存条件)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出境定居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填制文书及表格
按职工申请提取情形的不同,分别有不同 的填制文书、表格的要求。 1、职工购房、还贷:《提取申请书》、 《提取清册》,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还须填 制《约定提取书》。
为节省等待时间,建议经办人提前填好,(金 额可以不填),原则上不要当场填写。
约定提取的一些规定
1、定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 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 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 管理中心按照约定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联名卡 账户。(办理约定提取只能提供职工联名卡账户) 2、约定提取日的确定:首次办理提取的,若办理约定 提取登记的日期为T,则系统确定的首次约定提取日为T+1 (自然日)。约定提取日为节假日的,约定提取业务并入下 一个工作日。
职工所租房屋属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 1、租赁合同; 2、租赁发票及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纳 税证明;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 5、单位出具《职工异地租房证明》。
职工承租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的: 1、管理部先行在市住建委网站对该承 租事实进行核实; 2、承租发票(收据) 3、职工身份证及银行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一、提取条件(范围、证明) 二、提取要求(办理人员、办理程序、 填制文书和表格、违规提取的处理) 三、提取额度 四、其他问题
一、提取条件
1、提取范围 2、提取证明
1、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 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 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 的增值收益。
销户提取所需的材料
1、职工离退休的: 职工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离职证明》、职工户口本及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
确定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农业户口)依据: 1)户口本首页(户口类别—家庭户、农 业户、居民户); 2)户主页(职业栏—种植业、粮农); 3)职工本人页(职业栏同上)。 职业栏写有粮农、种植业的内容,可以判 定为农业户口。如无(或为学生,须查实户口 本办理时职工确实小学或初高中),均需另行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为农业户口的证 明。
问题:职工离职了,怎么提取住房公 积金?
职工离职,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条 件。符合规定,是否离职均不受影响。不符 合条件,在职同样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离职了还需满足什 么条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允许提取的充要条件
1、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 2、职工离退休的; 3、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民工); 4、职工出境定居的; 其中2、3、4为销户提取。 特殊情况(销户提取):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有期(刑期 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如果所购房屋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 住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 住住房的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协议)、购房发票(全款)原件和复印件。 如使用银行贷款的,首次提取时,应同时 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职工 本人身份证及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约定提取的划款程序:
职工申请提取,同时要求办理约定提 取的,中心首次划转的金额为职工账户中 存储余额减去10元的全部金额,再按约定 提取登记中所确定的提取周期、约定提取 日,划转职工每月的月缴存额。
例:如职工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住 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确定申请按月提取。职工办理提取时,个人 账户余额12000元,月缴存额3000元(合 计),那么,划款的程序是: 5月28日当天办结手续,29日先行划 转11990元(账户内至少保留10元),首 次约定提取日为6月28日,于当日划转3000 元。
首先,职工购房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针对 职工购房行为,进行如下区分: 1、是否属于本地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北京或外 地); 2、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一栏是否是职工本人 (职 工本人或配偶、亲属关系、谁在前) 3、所购房屋为一手房或二手房? 4、是否贷款?如贷款,是银行贷款还是住房公积 金贷款?
“买受人”一栏的人名及次序问题
4、不能约定提取的情况:
(1)集中封存库内的人员; (2)处于缓交或封存状态的人员; (3)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
职工询问:办理约定提取后,其个人 银行账户内不再体现住房公积金转入金额 ,可能的原因: 1、职工提取额已达提取限额; 2、中心在首次约定提取日划款时, 职工所在单位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分配 到个人账户内,造成个人账户余额不足。
何种情况只填《提取申请书》《提取清 册》: 职工符合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外其他情形 的,均仅填制《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 即可。 常见的情形:租房、离退休、死亡、农业 户口离职、领取低保等。
上述要求(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 购房发票),同样适用于购买危改回迁房 的(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 有住宅楼房(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 房协议或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如果所购房屋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 住房的: 除按上述情形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全款、 商业贷款等)外,职工所在单位要同时出具 《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加盖公章)、职工本 人另须同时提供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的证明。 特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主体不存在 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或物业部门开具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
3、职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 受遗赠人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提取要求
1、办理人员 2、填制文书及表格 3、违规提取
1、办理人员
一般情况下,均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 提取证明材料,至所在管理部前台办理提 取手续。 个人办理的情形: 1、职工已离职且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转 移至中心集中封存库进行管理的; 2、依据规定,职工提出申请,单位久 拖不办并经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