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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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赣国税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订了《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从事批零兼营或批发业务,拥有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三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缴增值税劳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四条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七条纳税人应亮证经营,并依法保管及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税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3.比对异常转办单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 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2000年9月11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印发的《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赣国税发[1999]17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一)上年度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上年度应纳“两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酒类企业;(三)股份制上市公司;(四)地市国税局认为需要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且报经省国税局备案同意的其他企业。

上述年应纳“两税”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设税收驻企管理组(以下简称驻企组)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驻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企人员)是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的征管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税收实际征管工作3年以上的国税干部担任。

设驻企组的,组长可选派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担任;不设驻企组的,驻企人员可选派副科级干部担任。

驻企人员应专岗专职,不得兼任。

上述人员的选派和调整,按现行国税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驻企人员的职责:(一)执行税收政策。

及时准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赣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规定执行。

(二)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省局将不再派人实地核查,由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派人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意见上报省局。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问题(一)不再需要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附件1),同时,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别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位和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岗位人员保管。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规定》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省局赣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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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3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及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四条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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