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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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用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门诊药房不得领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凡临床需要“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一律由主管医师履行会诊程序,填写“特殊

使用抗菌药物会诊申请单”。(附件1)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核同意并签字。会诊申请单要注明邀请专家,根据情况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成员,至少一名,参加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申请单”随病历归档。3、患者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主管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必须详细记录病情,记录会

诊专家意见以及与家属沟通情况。

4、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使用一次,但是主管医师要在病程记录中有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

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会诊手续。

5、感染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流程:由本科室的专家作为上级

医师查房并在病程中记录,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申请单”,一般由本科室专家完成会诊,必要时邀请药学部会诊。

6、会诊专家应于24小时内完成会诊。

7、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

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附件2)

8、“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院药委会审核认定,并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随时修订,目前

我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附件3)

9、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用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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