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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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国际商事仲裁20.1 复习笔记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按照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便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相同的国家,但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位于该国境外者,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

(2)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就由谁来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作出约定。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一般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3)仲裁与ADR、司法诉讼的关系①仲裁既不同于ADR,也有别于司法诉讼,但与这两者又有某些相同之处,是介乎于这两者之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它既具有ADR自愿解决争议的特点,又与之不同,因为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本身不具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又与司法诉讼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是在程序上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官”(仲裁员),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不得对这些事项作出选择。

2.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1)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①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这里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

b.其特点是:尽管当事人双方从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c.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

②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支付)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支付)

第六章国际支付6.1 复习笔记一、支付工具1.票据(1)概念与特征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许多国家票据法上,无对票据的统一定义,只有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定义。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结算作用;信用作用;流通作用。

票据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流通转让性;②无因性或独立性;③要式性。

(2)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统一在票据调整法律方面,存在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

历史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票据法律系统,即法国、德国和英国。

①法国票据法制定较早,主要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加以保护,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使用。

②德国票据法则注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工具作用,强调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的权利不受基本关系的影响。

③英国的票据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晚,把票据关系与引起票据产生的基本关系严格区分,加强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

2.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统一汇票、本票法》作为《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附件,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根据该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委托。

(1)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自己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人付款。

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2)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收款人,payee)。

(3)根据受票人是否在见票时付款,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付款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或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税收法-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税收法-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18.1 复习笔记一、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点《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四个统一”:(1)统一的适用范围。

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因内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税率的状况,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3)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扣除标准规定了统一的规范。

(4)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企业所得税法》还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反避税条款。

2.纳税主体(1)企业。

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常设机构。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机构、场所。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⑥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判断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的标准: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在中国;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动产转让者的企业、机构、场所在中国,权益性的投资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在中国;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在中国;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费用的企业或机构、场所在中国,支付费用的个人的住所在中国;⑥其他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由财政、税务部门来确定。

国际金融法笔记(全)

国际金融法笔记(全)

第一讲国际金融法概述一、概念与内涵1、定义: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一)是指在国际金融交往与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①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②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金融:以货币资产的融通相关而形成的关系(二)由国际金融衍生而来,是指人们在国际汇兑、国际借贷、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金融:跨国资金融通关系;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跨越一国领域的金钱(融)关系。

韩龙: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跨境从事金融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未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2、特点:(1)无统一的条约或公约对国际金融关系做出一般性规则的规定。

(2)主体的广泛性。

法人、个人都可作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3)客体具有特殊性:涉及的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基金等流通性、可兑换性较强,相对自由(4)法律的强制约束性表现较弱二、产生与发展必须有国际金融关系的产生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法规的大量出现产生标志:二战后1945——。

三、主体与内容体系主体包括:1、国家:监管、协调关系2、法人组织3、自然人4、国际组织(政府间)内容体系:1、基础理论2、国际金融组织法3、国际货币钱行法4、国际信贷法5、国际证券法6、国际融资租赁法7、国际支付法律制度8、国际信托法9、国际金融纠纷解决法四、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和作用1、渊源:国际金融的条约和协定→根本渊源国际金融惯例国内的涉外金融立法2、作用:(1)调整国际金融关系,规范国际金融活动(2)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3)保障国际金融安全(4)促进国际金融发展,服务于全球经济和贸易活动第二讲国际金融组织法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1、概述UN IMF194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orld bank贸易1947.1《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MF宗旨:促进汇率的稳定。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法律学科。

郭寿康先生的《国际经济法》一书更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

以下是对这本书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学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

CISG 对于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CISG 规定发价(要约)和接受(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条件。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而接受则在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卖方有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则有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

(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

在海运方面,我们重点学习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了保障。

常见的保险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不同的险别在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上有所区别。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形式。

直接投资包括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

在设立国际投资企业时,需要考虑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包括投资准入、股权比例、利润汇出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二)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通常会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BIT)和多边投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来提供法律保障。

这些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如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

同时,也会规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如国际仲裁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组织)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章国际经济组织2.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论1.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

2.特点(1)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是主权国家或者区域性地方政府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程序,既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立。

(3)国际经济组织的职能,既可以是具有经济贸易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是与经济贸易职能有关的组织。

具体而言,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能由设立该组织的决议或者协议决定。

(4)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它们具有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权利,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法律诉讼能力。

3.种类(1)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①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另外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不同国家的国民组成,这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2)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所覆盖的地区的不同,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①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国家之间订立的国际条约设立,或者根据国际组织的相关决议设立。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则根据某一地区的国家之间的协议设立。

4.主要职能(1)制定和协调政策的职能,这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有职能。

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利用其成员为主权国家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和协调特定领域内的政策,维护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秩序。

(2)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的职能。

(3)行政与执行的职能。

国际组织的权威和职能,主要是由设立该组织的国际公约或者相关章程赋予的,且通过特定组织的常设机构监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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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15.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贷款融资
1.国际贷款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贷款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国际贷款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贷款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贷款的基本特征:
(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贷款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不同于国内贷款。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某种法律上可期待的清偿信用,具有期限性的特征,这不同于跨国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股权性关系。

(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它是一种合同性融资,是特定借款人与特定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借贷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变更均受到合同法规则的限制,这不同于证券融资。

2.国际贷款的类型
(1)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government loan)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此种贷款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国家间双边关系而提供。

政府贷款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①以出口信贷方式提供的贷款;
②以单纯的中长期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贷款(基本形式);
③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的混合贷款。

典型的政府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此类贷款本质上为国家行为和国家财政收人信贷,因而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

②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

政府贷款的利息率一般为1%至3%,有的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限于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其中之一种。

③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

其贷款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其宽限期通常为5年至7年,最长的可达10年。

④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例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之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

⑤政府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

其贷款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不仅限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一种具有非商业性质的优惠性贷款,其基本特征在于:
①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

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
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

③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其优惠性贷款的利息率可低于3%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也包括承诺费和手续费。

④国际金融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其期限较长,其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

⑤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

⑥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用途往往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条款,而且贷款人通常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其基本特征在于:
①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②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

③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6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④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

⑤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国内法的支配及司法管辖,同时也要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其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
①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独立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

②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

③银团贷款称为“辛迪加贷款”,它是指五家以上的国际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数额较大的国际贷款。

3.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法管制
我国对境外贷款的管制就比较严格,其主要管制制度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国际借贷主体许可制度
我国可以从事国际商业贷款的主体须具备国家许可授权的资格,未经许可授权者,不得向境外贷款。

此种经许可授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①政府组织、中国银行和国务院授权的13家金融机构具有长期性对外借贷的授权许可资格,其境外贷款无须再得到单项授权。

②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无须得到逐笔授权。

③其他企业组织或金融机构需向境外借贷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逐笔单项授权。

(2)计划额度管理制度
具有境外借贷许可资格的机构拟向境外贷款之前,须提前申报贷款计划(包括中长期计
划和年度计划),该计划中须具体说明贷款额度、资金来源、目的与用途、偿还安排等,贷款计划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下达于各省区和中央部门。

境内机构拟进行的境外贷款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外贷计划额度内安排,并须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分级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对国际贷款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在审批内容上又分为计划部门审批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在借贷准备阶段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计委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取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

(4)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从事的国际贷款(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以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其借入的外汇资金应按约调入国内,存入外汇指定银行。

同时,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内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外债有关情况。

但是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从国外借贷资金的不在外债登记之列。

(5)利息所得预提税管理
我国目前根据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对商业贷款利息的所得(即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征收预提税,该项税款实际上是根据商业性贷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和成本计算征税额后,直接向境内的借款人征收。

4.国际贷款协议
国际贷款协议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在形式上通常包括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它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2)贷款货币(currency)
(3)贷款承诺(loan commitment)
(4)贷款期限(credit period)
(5)贷款利率(interest rate)
(6)贷款费用(borrowing increased cost)。

(7)提款条款(drawdown)
(8)偿还贷款(repayment)
(9)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10)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11)约定事项(restrictive covenant)
(12)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
(13)债权让与(assignments)
(14)税收条款(tax clause)
(15)抵销条款(offs clause)
(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abstention and cumulative remedies)
(17)放弃主权豁免(waiver of sovereign immunity)
(18)法律适用(governing law)
(19)司法管辖(jurisdiction)
(20)本票条款(10anbills)
5.国际贷款担保协议
国际贷款中的担保通常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又称“保证”,它是指第三人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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