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是相对独立

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

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鉴定机构之间平等独立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当前局部地区规定对鉴定结论实行“复核鉴定”与“二鉴终局制”等均与独立性原则相抵触)。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独立原则的必要性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司法鉴定监督贯穿于鉴定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鉴定标准、鉴定文书规范性的监督,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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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条件概率与独立性

()()()()()()()()1012+C AB A P AB n P B A P A n P B A B C P B C A P B A P A ?????==????≤≤?????=???定义:对于两个事件A 和B ,在已知事件A 发生 的条件下,事件B 发生的概率。 公式:古典概型条件概率、性质、若事件、互斥,则有 条件概率题型: 题型一:根据公式换算求概率 ()()()()11,,23P B A P A B P A P B ===求(P(B)=1/3) 若P (A )=34,P (B |A )=12 ,则P (AB )等于 ( 3/8 ) 题型二:求条件概率 ()()()P AB P B A P A ?=???? 公式法:条件概率求解基本事件法:确定新的基本事件空间 1、公式法:由条件概率公式 ()()()P AB P B A P A =,分别求出()P AB 和()P A ,代入即可;公式法适用于所有条件概率问题;如例1 2、基本事件法:确定满足已知条件事件A 的基本事件数,确定新的基本事件 空间。基本事件法适用于解决与古典概型或几何概型相关的条件概率问题,比公式法方便,尤其是解决对于有次序的条件概率问题,如例2 用两种方法求解下列问题: 例1、 (公式法)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 黄色球2个,若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

A. 3 5 B. C. 2 3 D. 2 5 例2、(基本事件法)袋中装有6个不同的红球和4个不同的白球,不放回地依次摸出2个球,在第1次摸出红球的条件下,第2次摸出的也是红球的概率为() A.5 9 B. 4 9 C. 2 9 D. 2 3 例3、(基本事件法)有一匹叫Harry的马,参加了100场赛马比赛,赢了20场,输了80场.在这100场比赛中,有30场是下雨天,70场是晴天.在30场下雨天的比赛中,Harry赢了15场.如果明天下雨,Harry参加赛马的赢率是(1/2) 解答:此题所求就是Harry在雨天赛马赢的概率即 151 302 P== 例4、(基本事件法)一个袋中装有7个大小完全相同的球,其中4个白球,3个黄球,从中不放回地摸4次,一次摸一球,已知前两次摸得白球, 则后两次也摸得白球的概率为___1 5 _____. 例5、(基本事件法)某生在一次口试中,共有10题供选择,已知该生会答其中6题,随机从中抽5题供考生回答,答对3题及格,求该生在第 一题不会答的情况下及格的概率.(25 42 ) 习题: 1.把一枚骰子连续掷两次,已知在第一次抛出的是偶数点的情况下,第二次抛 出的也是偶数点的概率为 ( ) A.1 B.1 2 C. 1 3 D. 1 4 2.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黄色球2个,若 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A. 3 5 B. C. 2 3 D. 2 5 9 10 9 10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_蓝寿荣

第20卷第4期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0No.4 2000年10月 J ournal of Sou th-Cen tral University fo 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ct.2000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法律;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0)04-0050-04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往往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法进行货款结算。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商更好地使用信用证方式,银行更好地办理信用证业务,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些探讨。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一)信用证的开出依据是贸易合同,其内容也应该与贸易合同一致。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贸易合同规定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经过商洽达成协议,签署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结算方式,如汇款方式、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还应详细明确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开立的,其条款应该与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相一致。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履约行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开证条件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文件。这项文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份信用证的开出,是银行遵照申请人指示办理的,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种类、期限及开立日期而要求银行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中的进口商,遵守合同信用且有交易诚意,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也就是履行了贸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3.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应该与合同相一致。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出银行与受益人都有了因为信用证连结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义务,并有提交代表货物之单据向开证行索要货物的权利;开证行有凭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同时也保留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把合同中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包装以及装运、保险、检验等条件,在申请开证时,体现在信用证中并且应与合同相应规定一致,才能使受益人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关于货物之规定与合同不符,除非属开证行操作笔误等问题,否则已构成进口商违反合同,表明进口商无履行合同之信用与诚意。 (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合同相脱离,独立发生作用。 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其贸易合同完全独立,形成另一业务——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A 款规定,开证银行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无力付款也不例外。当然,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仅限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合同规定如何。对信用证中没 50 ⒇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畲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及经济法的研究。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1

第三章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 习题3 一.填空题 1.设A.B 为两个互相独立事件,若P (A )=0.4,P (B )=0.3,则(P B A ?)= 2.在一次实验中A 发生的概率为p ,现在进行n 次独立重复试验,那么事件A 至少发生1次的概率为 3.设A.B.C 构成一完备事件组,且P(A)=0.4,P(B )=0.7,则P (C )= ,p(AB)= 4.若P(A)= 21,P(B)=31,P(A B )=3 2 ,则P(B A )= 5.某人向同一目标重复独立射击,每次命中目标的概率为P(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_徐军民

财税统计 摘要:会计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独立性问题已越来越呈现出它的特殊性,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正确回答。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独立性思考 会计管理是专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其具体的要求和特点。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其中就明显地表达了“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规范和要求。 1会计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会计独立性问题已日趋严重,表现为会计独立性无法体现、会计行为欠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给会计规范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卓有成效的手段,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在开展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会计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物质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与所开展的会计活动之间不产生物质上的利益关系,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二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在日常会计活动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遵照会计法规开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与被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实质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个人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作出判断时不依赖和从属于外界影响的精神表现。微观方面,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宏观方面,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能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选择空间,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自主地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为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会计行为主体包括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由于受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会计行为主体往往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行为个体缺乏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是单位或部门的一员,其人事关系、经济利益等受到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当单位或部门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一致时,会计人员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受到单位领导的干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时甚至会做出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表现的是一种被动地服从或无奈的选择,无法也难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第二,会计行为群体缺乏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群体,在处理具体的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里,企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就缺乏独立性。最常见的是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提高本地或自己的政绩,就利用行政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选择有利于提高其政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指使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造假。很显然,这也是被动服从造成的结果。 2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又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认真研究,找到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在现实的会计活动中,不管是单位、企业和个人,经常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以至于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财务欺诈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虽然,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于“会计独立性”的要求,但没有会计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也就失去了保持会计独立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如果会计制度中有专门的独立性原则,在会计务实过程中,就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能够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因此,为了使会计活动能够顺利、正常、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并认真地贯彻实施。 2.2建立完善会计委派制 实施会计委派制,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对其履行会计职能、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展会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样,就可以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更重要的,可以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规范委派制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的管理责任,细化会计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真正发挥会计的委派作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 2.3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以及上级或单位领导的权威性的限制,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很难完全做到按法律执行,按规范操作,会计活动就很难保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效开展,而且,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要提高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二是要协调好政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要定期组织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会计活动情况监督调查,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更新观念,强调服务,转变监督思维方式,要从单纯的监督检查转到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协调好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2.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强调会计独立性原则,不管从健全制度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明确的。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行为的规范,都需要通过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才得以实现。很显然,会计独立性原则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执行,除制订相关的制度进行保证外,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而会计人员不“独立”,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执行,那势必会影响会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影响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会计务实技能和会计应用技巧。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存私心,不惧威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独立”,规范操作,保证效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晖.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独立性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2]刘乃菁.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3]冯丽晶,郭焕书.会计行为独立性思考[J].财务通讯.2007. [4]葛琰.会议独立性原则之分析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6.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 徐军民胡瑞芳(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因此,信用证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信用证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信用证运作过程中所奉行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石。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交单付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所属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信用证是在银行的介入下开展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银行的加入并不是为他人谋利的,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产生了独立性原则。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由,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更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自然也无法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是从银行的利益考虑。正如前述,银行是为了双方交易的安全而加入双方交易的,而且,银行必须从中能获益,还要降低加入风险,因此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双方买卖合同之中。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以外,还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争议的话,那么银行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人力物力上都是做不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将丧失其商业价值。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条、第五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UCP600第四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独立性的价值体现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一贯确立的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还是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来说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原则为其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安全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具有稳定支付能力的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而且该付款人在准备付款时不会越过单据去审查基础合同。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买方无能力付款,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这几乎完全免除了卖方的风险,使得卖方成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该原则的存在可以由银行对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卖方付运的事实、付运的时间等。再者,如果没有此原则,开证申请人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的目的就会落空,开证行也可能借口基础合同存在纠纷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对于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而言,该原则的存在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不能将单据以外的抗辩引入信用证交易,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的风险,确保了银行不介入基础合同交易,确保信用证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独立性原则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其次是为了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快捷。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专门机构,对信用证的知识和技能均十分熟悉和了解。如果仅需按信用证条款审查单据,而不必顾及其他问题,就可使信用证交易迅速完成,不会浪费许多时间。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便于中间行加入交易,信用证交易需要借助许多中间银行的服务才会更加快捷灵活,如果不采用独立性原则,则这些中间行难以介入,因此就会阻碍信用证交易的进行。 总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在国际贸易中将商业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信用证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基石独立性原则,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 能尽善尽美,基于此原则的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及其缺陷,并针对欺诈案件提出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缺陷 欺诈【黑龙江史志2010.5(总第222期)】 170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摘要:“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一套假想的原则,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即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循这四条准则,其实也就是因为对合作原则下的这四条准则的违反才产生了“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 (cooperative principle)。在此之后,Leech 又提出了“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对合作原则的补充。Leech 认为在日常会话中,人们往往因为遵守礼貌原则而违反了合作原则。但是实际上,人们并不总是因为礼貌才违反合作原则的。 关键词:合作原则;会话含义;礼貌原则 一.合作原则和它的四个准则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合作原则是一切成功的语言交际活动的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参加交谈的人在他们进行交谈活动时采取的是合作的态度。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合作原则。它是一套设想的准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交谈双方都希望更好的理解对方的话语意思,就得遵循合作原则,Grice把它具体化为四条准则。 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也就是说要尽量说真话 (1)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 (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例1: A:你认为他适合做这个工作吗? B:当然了,完全适合。 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A: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的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B: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的更详尽。

司法鉴定种类教学教材

司法鉴定种类

鉴定业务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纽科案为例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英文题目: A simple analysis of using Credi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taking the NEWCO case as exampl e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2006-1 侍晓丽(20060410040104) 王 霖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中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流行的支付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方式之一,它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与资金融通作用。它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取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保证了卖方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能够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和物权凭证。,被英国法官们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独特的法律性质,独立性原则确保了信用证成为快捷、可靠、经济、方便灵活的结算支付方式,并能较好地运用于解决诸如开证行行使抵销权、保兑、信用证开立前和付款后、代位追偿、止付等纠纷。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纽科”案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more popula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mean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guarantee and financing. It is in the field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by l/c payable, the import duty to fulfill the payment by the bank to bank credit to perform, replaced the buyer of commercial credit, the seller can guarantee the safety, quickly receive payment to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nd document.T he judges deemed by 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feline”. l/c payment is widely used as the main reason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its own uniqu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the l/c be quick to ensure reliable, economic, convenient and flexible way of payment, and can better applied to solve such as issuing bank, exercise offset confirmed, l/c before and after open subrogation recourse, payment thereof, such dispute. Key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Independent principle ;The NEWCO case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5.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从哪些方面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①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②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③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3)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如何消除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以及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如果贷款对于鉴证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3)鉴证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4)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如果贷款不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3.经营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比如, ①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时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终止经营关系或拒绝接受)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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