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o.doc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06年3月14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06年3月18日、2008年3月3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建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教育家钱端升先生对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鼓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特以钱端升先生的名义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提名奖。
第二章奖金来源第三条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钱端升先生的亲友和学生的捐赠;2.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捐赠;3.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4.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5.其他。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基金理事会组成及职责: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简称“基金理事会”)由钱端升先生亲属、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校友会代表、捐款人及捐款机构的代表组成。
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并根据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其进行必要补充和修订;(2)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4)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确定每届奖励数额;(5)主持颁奖活动;(6)其他需基金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组成和职责: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2.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基金理事会制定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2)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奖工作安排报告;(3)审议每届评奖工作申报和通讯评审情况的报告;(4)审议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5)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异议处理建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届钱端升法学讨论成果奖揭晓

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公示公告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自2016年4月1日启动申报以来,得到了全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司法和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的大力支持.截止2016年5月31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共受理申报研究成果226项。
在XX社科司观察员的全程监督下,经高校社科评价中心组织通讯评审和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评选,共评选出获奖成果35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18项,提名奖8项。
现公示如下:一等奖1项1。
XX大学蒋XX:《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二等奖 8项1.XX师范大学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2.清华大学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3。
XX大学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4。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5。
清华大学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6. 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XX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7。
XX大学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 8.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三等奖18项1。
XX大学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2。
XX大学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XX三联书店2009年4月版)3.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4.XX大学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5.清华大学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6.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商务印书馆2013年3月版)7。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秀文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秀文赵秀文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新闻'>芬兰拉普兰大学访问教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教授(2007、2008年1月至2月)德国马普学会慕尼黑知识产权、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2004年7至9月)美国乔治城大学福布赖特研究学者(2002-2003)德国马普学会汉堡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客座研究员(2000年9至11月)奥地利茵斯布鲁克大学和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暑期班教师(1999年7月至8月)英国利兹城市大学访问教授(1998年10月)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和卡莫里纳大学访问教授(1998年11月)美国FordhamUniversity法学院中美法学交流项目访问学者(1995-1996)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86-198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4)北京外国语学院本科(1975)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北京、石家庄、淄博等国内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MCIArb);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教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独著(国际法系列双语教材)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专著)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8)《国际商事仲裁法》(主编)获北京高等院校精品教材奖(2008)《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专著)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九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7)《国际经济法》(参编,王传丽主编)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6)“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获人民法院报社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北仲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二等奖(2005)《国际经济法》(主编)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2)《国际经济法》(参编,余劲松主编)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2)《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译著)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1998)《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主编)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成果优秀奖(1997)《国际经济法学》(参编,余劲松主编)获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1995)《国际经济法教程》(第一作者)获北京市高教局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1992)论文类:“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10期;“中国仲裁市场开放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论《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时代法学》2009年第三期“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一期(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4期转载)“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载《法学》,2007年第10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1期转载)“OntheSea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ndItsDetermination”,FrontiersofLawinChina,Number4,O ctober2007“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载,《法学》2006年第9期(《仲裁探索》2006年第4期转载)“ReformingChineseArbitrationLawandPracticesintheGlobalEconomy”,coauthoredwithprofesso rLisaA.Kloppenberg,载UniversityofDaytonLawReview,Vol.31:3,2006;此文被印度ICFAI大学主办的杂志TheIcfaiJournalof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转载,V ol.VI,,January2007,TheIcfaiLawSchool,ICFAIUniversityPress“论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及其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五期“从斯里兰卡BOT项目看ICSID的管辖权”,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2005年第6期“论我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从福克公司案看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4期转载)“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论《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适用范围”,载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3月25日,第七期(繁体字);简体字版载于《月旦民商法研究》国际贸易法新课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50-71页“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7日“论仲裁条款的解释”,载《法学》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4期转载)“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WTO法律规则与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7日“21世纪中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11期;《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转让及其适用法律”,载《国际贸易》2000年第12期“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雅芳公司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探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从锐夫动力公司案看仲裁管辖原则”,载《法学家》1998年第3期“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论国际惯例”,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GATT,机会与挑战”,载《民主与法制》1992年第12期“ChinaDecadeofTeachingandResearch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paperpresentedtoBeijingSymposiumonDevelopingCountriesandInternationalLawsponsoredbytheG over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co-operatedbytheJapanFoundation,24-26August,1992“[俄]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形成”,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4期“法律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andApplicableLawforChinaInternational SalesContract”,paperpresentedtoBeijingWorldLawConference,April1990“试论我国对国际技术转让的管理”,载《经济法制》1990年第1期“试论我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1期“试论国际许可证协议的法律特征”,载《国际经济法研究》1986年第2期“专利保护与专有技术保护”,载《法制建设》1985年第三期“[英]国际技术转让及其适用法律”,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2期“[俄]专有技术的概念及其法律调整”,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英]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著作类:《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国际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商事经济法律通则》,(美)JohnW.Head著,(主持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经济法》(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国际商事仲裁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国际经济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ICCCHINA国际商事仲裁年刊》(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国际经济法》(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英美侵权法》(译著,合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国际经济法教学参考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国际商事仲裁法》(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国际经济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修订版,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独著),海南出版社1999年SelectedWorksof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Awards(1989-1995)(译著,合译),Sweet&MaxwellAsia,1998ChinaLawReports1992&1993(译著,合译),ButterworthsAsia,1997《香港仲裁制度》(独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ChinaLawReports1991(译著,合译),ButterworthsAsia,1995 SelectedWorksof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Awards(1989-1995)(译著,合译),Sweet&MaxwellAsia,1995《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独著),海南出版社1993年[英]《国际贸易法文选》(译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国际经济法教程》(第一作者),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著作权》(独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俄]《国际法》(译著,合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SFB2051);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其改革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法》2008年获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支持建设项目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项目《国际经济法》本科教材(已结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司法部公告第52号——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52号——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司法部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公告(司法部公告第52号)为繁荣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事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一)奖项设立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成果奖。
两项奖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二、评奖原则(一)获奖成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思想观点正确、积极、先进。
(二)法学教材获奖成果体例应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先进,理论深度恰当、合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能够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应用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对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实践问题有所突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共15页)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jiǎnglì)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tí gāo)我校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科学研究向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的奖励(jiǎnglì)范围本办法(bànfǎ)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如下: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zhuānzhù)、译著、教材;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调查报告;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调查报告;4、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及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工具书等。
二、科研成果的登记奖励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奖励,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科研成果的登记奖励经费全校统筹,实行专款专用。
(一)一级成果的奖励标准:20000元。
包括:1、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论文;2、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二)二级成果(chéngguǒ)的奖励标准:10000元。
包括:1、中文(zhōngwén)权威学术刊物(见附件1)发表(fābi ǎo)的论文;2、在国外(境外)有影响(yǐngxiǎng)的学术刊物发表(fābiǎo)的论文;(三)三级成果的奖励标准:分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档次。
三级成果及对应的奖励标准包括:1、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摘编学术观点的论文:3000元;2、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见附件2,不包括综合性社科期刊和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2000元;3、综合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其它重要成果:1000元。
具体包括:(1)综合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见附件2,综合性社科期刊、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2)南京大学2005年版CSSCI 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见附件3);(3)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4)省部级统编教材。
(四)四级成果的奖励标准,分为500元、300元、200元三个档次。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一等奖2项1、北京大学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二等奖7项1、厦门大学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2、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3、苏州大学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版)4、西北政法学院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5、北京大学李贵连:《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6、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离婚衡平机制研究》(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7、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三等奖17项1、中国政法大学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2、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3、烟台大学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版)4、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5、武汉大学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6、华东政法学院卢勤忠:《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7、中南大学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8、首都师范大学邱远猷:《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10、清华大学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11、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12、武汉大学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13、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14、武汉大学肖永平:《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四川大学杨遂全:《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16、吉林大学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17、西北政法学院周少华:《“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荣誉奖6项1、吉林大学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2、北京师范大学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3、浙江工商大学孔庆江:《法律视角中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Pte.Ltd.2002年10月出版)4、苏州大学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对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自2008年3月12日正式启动以来,得到了各普通高等院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的大力支持。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教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2009年4月发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5年2月4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获奖科研成果及其他奖励一览表
6
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
著作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
中国法学会
2008.10
7
陈小君
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社会需求及培养现状调研报告
第一
专著
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二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8
8
彭学龙
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
独撰
学位论文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优秀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13
徐银华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与私有财产保护
第一
论文
2007年度湖北省行政法学科研成果
一等
湖北省法学会
2008.8
14
徐智华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再思考
独撰
论文
2007年《人权》杂志社组织的评选优秀稿件活动
三等
人权杂志社
2008.1
15
吴京辉
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修改我国《票据法》的新思路
独撰
奖项名称
奖励
等级
授奖单位
获奖时间
11
王广辉
论和谐社会中涉法涉讼信访博弈的重构
第一
论文
“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论坛征文优秀成果
三等
中国法学会
2008.10
12
杨小敏
美国戒严法与法国围困状态法之比较
独撰
论文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评比论文类
三等
中国法学会
2008.10
中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独著
专著
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法律案例分析大师(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精神、提高司法水平、培养法律人才。
本文以几位著名的法律案例分析大师为例,探讨他们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成果,以期对法律案例分析有所启示。
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精神、提高司法水平、培养法律人才。
在我国,有许多法律案例分析大师,他们以独特的视角、严谨的学风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为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选取几位著名的法律案例分析大师,分析他们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成果,以期为法律案例分析提供借鉴。
二、法律案例分析大师及其案例1. 钱端升钱端升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他的案例分析具有以下特点:(1)注重案例的代表性。
钱端升认为,一个成功的案例分析应该具有普遍性,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问题的普遍规律。
(2)强调案例分析的逻辑性。
他认为,案例分析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从事实到法律、从法律到结论,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3)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
钱端升强调,案例分析应该基于事实,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研究,揭示法律问题的本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的解释》钱端升通过对该司法解释的分析,指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的问题,为我国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2. 王利明王利明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他的案例分析具有以下特点:(1)关注案例的社会意义。
王利明认为,案例分析应该关注案例的社会意义,揭示法律问题背后的社会矛盾。
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3)注重案例分析的全面性。
王利明强调,案例分析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事实、法律、政策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利明通过对该司法解释的分析,揭示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为我国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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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经2006年3月14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06年3月18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建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教育家钱端升先生对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鼓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特以钱端升先生的名义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荣誉奖。
第二章奖金来源
第三条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钱端升先生的亲友和学生的捐赠;
2.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捐赠;
3. 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 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5. 其他。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基金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简称“基金理事会”)由钱端升先生亲属、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校友会代表、捐款人及捐款机构的代表组成。
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并根据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其进行必要补充和修订;
(2)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
(4)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确定每届奖励数额;
(5)主持颁奖活动;
(6)其他需基金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2.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基金理事会制定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
(2)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奖工作安排报告;
(3)审议每届评奖工作申报和通讯评审情况的报告;
(4)审议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5)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异议处理建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与其合署办公,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2.办公室根据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2)组织成果申报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3)组织获奖成果名单公示、颁奖大会、学术交流等事宜;
(4)受理异议事项,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定期向全体理事印发《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工作简报》;
(6)完成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评奖范围、成果形式
第七条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八条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九条申报评奖的成果须公开出版或发表1年以上;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可不受此限,但须提交有关机构的采纳证明。
第五章公告与申请
第十条评奖公告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于每评选年度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申报工作主要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提交《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请
评审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各1份,并提交3套成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
2. 著作权存在争议;
3. 违反学术规范;
4. 已获得过部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
5. 本届奖励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奖励等级的主要标准是:
1.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性贡献,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具有重要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具有较高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4.荣誉奖:具有一定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一定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肯定。
第七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行小同行评审制。
奖励委员会委托高校社科评价中心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库及中国法律信息网()专家库中选择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方向的7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七条通讯评审结果的汇总,由高校社科评价中心负责,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5位专家总分进行排序的办法,并备注5位专家的建议奖励等级,提出1:1.2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名单的审议,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
第八章保密与回避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与高校社科评价中心签订评审工作保密协议,以规范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评奖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通讯评审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7个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回避。
奖励委员会委员一律不申报评奖。
第九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所有异议材料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期内寄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负责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颁奖
第二十五条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基金理事会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组织学术交流。
第十一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获奖成果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