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定,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约束。
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规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其次,企业还必须遵守各种行政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企业税收法规》、《企业环保法规》等,这些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另外,企业还必须遵守各种部门规章。
这些规章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定》、《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这些规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着重要的约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总之,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企业才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产业范围和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依据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及法规依据。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属性。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管理。
其次,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主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监管。
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1.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权益划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售与处置、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利用,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必须合理且有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要素。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竞争与价格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占据着核心地位。
2.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职责、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等,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近年来,我国政策法规不断改革完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中,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础。
因此,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势在必行。
一、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的重要性1.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法规是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合法合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只有深入了解政策法规,企业才能够避免非法行为,降低法律风险,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处罚和损失。
2.利益最大化: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企业把握政策导向,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合理运作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3.风险防控: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企业提前发现法规变化和政策调整的趋势,预测未来的法律风险,使企业能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方案,降低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经营风险。
二、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的途径1.建立专门的法律研究小组:企业可以组建专门的法律研究小组,负责对各行业和领域的政策法规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指导。
2.完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可以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各类法律风险,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3.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企业可以与专业的法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企业的政策法规合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为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三、企业如何利用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1.加强政策学习与宣传: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学习培训班,加大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对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使其在生产经营中能够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法律合规体系: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体系,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以《公司法》为代表,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
20世纪中期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国纷纷完善企业法律制度 ,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公平的维护。
21世纪初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动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强调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风险监控与更新
持续监控企业法律风险,定期更新风险管理 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侵权 风险。
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确 保合规经营。
人力资源管理
规范人力资源管理,避免劳动 纠纷。
法律培训与教育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一旦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
维护市场公平
健全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了公司治理的 基本原则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 决策效率和治理水平。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通过立法引导,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鼓 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的指导与规范

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的指导与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的具体指导与规范。
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法规通过确立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其实施,为企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首先,各国家法律对企业的设立、注册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合法的存在和经营基础。
其次,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和合同权,确保企业的产权和合同权得到维护。
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规范市场秩序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禁止垄断、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法律法规还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管制,防止恶意炒作和价格虚高,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标准,强制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和排污控制,推动企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推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的指导与规范至关重要。
它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法治意识融入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中,以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应如何合规经营并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如何合规经营并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在当前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和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的背景下,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合规意识建立、制定内部合规制度、培训与教育、内部检查与监控以及合规处置与违规惩戒等多个方面,探讨企业如何合规经营并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做法与策略。
一、合规意识建立企业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推动全员共同参与合规经营。
当每个员工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础就得以确立。
为此,企业应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让员工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企业所从事业务中常见的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警觉性和自我约束能力。
二、制定内部合规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合规要求,制定内部合规制度。
这些制度应明确规范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销售、营销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
制度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具体细化法律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制度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让每个员工都清楚了解企业的内部合规规定,避免违反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培训与教育为了确保员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与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内部培训、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讲座、举办合规知识竞赛等。
通过培训与教育,企业可以提高员工对合规经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员工的合规风险防范能力。
四、内部检查与监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检查与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内部检查与监控可以通过日常巡查、定期审计、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同时,企业应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及时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建立严格保密机制,防止内部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
五、合规处置与违规惩戒当企业发现违规行为时,应立即采取合规处置措施,并从严从快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理与问责。
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推进企业合规经营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推进企业合规经营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和控制好法律风险,近日,由集团监事长牵头,召集集团及所属企业法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就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推进企业合规经营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并赴所属部分企业开展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调研基本情况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团监事长牵头召集集团及所属企业法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举行专题会议,就法律事务管理中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律师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法律审核、合同档案管理以及业务模式合规性等重点事项进行头脑风暴,同时赴所属XX公司调研,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旨在通过调研,贴近一线了解集团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积极思考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从而推进企业合规经营,强化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情况(一)机构建设情况集团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本部指派了分管法务的领导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集团设有法务部,配备X名专职的工作人员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从事集团法律事务工作。
集团法务部积极督促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XX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其他子企业由分管法务领导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并要求子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齐配强法务人员,建立法务人才库,加强法务人才培养。
目前,集团及下属企业共计XX家,其中XX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XX家二级企业中有XX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配置了具有法学背景的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全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总数有XX人,其中XX人持有相关法律资格证。
(二)制度建设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在集团深化改革发展的形势下,需要强化制度文件的制定、执行流程来规范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集团及所属企业针对合同管理、律师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法律审核、案件纠纷管理等均制订了相应的制度,明确了相关岗位在法律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了法务工作的相关流程等,使法务工作有章可循。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对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的认知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本文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点以及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公司治理对比1.股东权利和利益保护在中美两国,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
然而,在保护股东的利益方面,中美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股东权利被视为最重要的公司治理问题之一,因此,美国法律对于股东权利保护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例如,美国证券法要求企业公开披露其半年度和全年度财务报表,以便股东和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提高股东参与决策的能力。
相比之下,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相对欠缺透明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报告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内向股东发放,但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却不一定公开透明。
在很多中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中,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股东为了互相获得资源并不惜在股权交易中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在美国,这种关系过于密切就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金融制裁。
2.董事会角色差异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会是主导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核心机构。
在美国法制中,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监管职责,代表所有股东对企业管理层实施监督和指导。
此外,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为独立董事,不直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联系,以确保董事会独立性。
在中国,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通常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
这就导致了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客观关系比较密切,不能独立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同时,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与公司CEO或总经理一样,都兼任多职位,这种模式常常会导致董事会失去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二、法律制度对比1.法律体系的异同美国法律体系追求的是基于法律的信仰文化,美国法律普遍透明、公正、严谨。
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市场和企业的纷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美国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健全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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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 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 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 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 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 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 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 行贷款未予清偿。
法律问题:何谓“法人人格否认”?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 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月14日,顺天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与苏 州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 丝绸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厂向服装 公司提供白色丝绸料2000匹,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 元,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2月16日,丝绸 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服务公司原料仓库。3月 10日,丝绸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 是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 按期支付货款。但因为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11 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 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1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
法律问题: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怎样的 法律责任?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 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 技术和劳务。三个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对 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 亡全部损失。信用社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 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 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法律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怎样管 理?2、胡某出具的加工设备的抵押是否有效?
2002年6月,赵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加工厂。工 厂开工后,面粉加工业务比较繁忙。赵某因还开了一家餐馆, 两边的业务一时照顾不过来。为此,赵某就让自己的远房亲 戚胡某,负责面粉加工的销售与收款。时间一长,面粉加工 厂就由胡某负责管理。2003年春节前,胡某的家人突发疾病 住院救治,急需用钱,胡某手中正好有一笔刚收来的货款还 没有入账,胡某来不及考虑先把货款垫付了医药费。第二天, 找到有生意交往的客户李某,以加工厂的设备等作为抵押, 从李某处借得2万元。李某一直与胡某从事交易,误认为面粉 加工厂是胡某的企业,因此,把钱借给胡某,并由胡某写下 字据。一个月后,赵某发现面粉加工厂的一些货款没有入账, 便要求胡某尽快处理。胡某因无钱可还,又不好意思讲清家 里的困难,只好躲到乡下。几天后,李某也找上门来,要求 胡某还钱。在弄清加工厂真正股东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要赵 某还钱,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并以此取得股权?
1994年,思晨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张思达和范建芳,注册 资金10万元,两人分别出资5万元。1995年,范建芳将其拥有 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安海晨。1997年,根据南京市工商局的规 定,公司注册资金需达到50万元以上,为增加注册资金,公 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安海晨通过其妻弟高雷从南京装饰大世 界的马丽秋(高雷之妻)处虚开电筒模具发票张,共计41.5万 元,并要求以高雷的名义作为实物入股公司,高雷成为公司 的虚假股东。根据安海晨的要求,所有的工商文件及董事会 文件由张思达起草,并代高雷签名,高雷的私章由安海晨和 张思达刻制。1997年3月,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进行实 物验资的情况下,仅依据张虚开的电筒模具发票就出具了验 资报告,市工商局也据此进行了增资登记,使高雷成为公司 大股东,但高雷本人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和公司的 董事会议。高雷能否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分取公司红利?
法律问题: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个人交易 所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
刘某于1998年10月取得一项关于电子生产技术 的专利。1998年12月,刘某以此专利出资,王某以 其在城区的房屋所有权出资,张某出资10万元共同 组建鸿希电子配件厂。经刘某和王某同意,张某于 2000年4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 给杨某。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曾于1999年12月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欠宏威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35 万元。由于合伙人对35万元的债务产生不和,各合 伙人主张终止合伙企业,但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分 割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查明,刘某的 专利技术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伙企业所欠宏 威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35万元的债务实际是刘 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个人交易所发 生的债务。
但是刘某却拒绝召开股东会。程某想转让股份, 但无人愿买;想卖给刘某,刘某也不愿意要,无奈 之下,程某想到要解散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 定,解散公司的途径只有三个:一、公司的经营期 限届满;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然而,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还要 等到2028年,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能也不存在, 对于程某来说,唯一的办法是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解 散公司。但程某根本无法召集股东会,再说,即使 股东会真的召开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解散 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如 果两个股东,有一个想解散,有一个不同意解散, 无论如何都达不到2/3的多数。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有人将之称为 “股东僵局”。
法律问题:公司负责人能否与本公司做生意?
赵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年10月3日, 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 批准。2000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赵 某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赵某的妻子黄 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吴某分别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和公司法 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本专利技术 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 取5%支付给赵某。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 责按期交纳,如赵某再许可他方使用时,年费由各家负担。 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在实施该 项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赵某支付了许可费。 但是,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赵某作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给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的公司去实施,等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 牟取私利,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李某以个人名义在闹市区开设了一个 零售店。李的妻子为机关干部。开业后生 意不错,李某为开店曾向其友张某借款 20000元,准备不久归还。不料李某突患急 症住院,该商店只得歇业。李妻又向邻居 借款15000元。两周后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当张某和邻居向李妻要求偿还欠款时,李 妻提出:欠张某的债务为零售店债务,与 她无关;欠邻居的债务为她与李某的共同 债务,她只承担一半。请问你的观点。
企业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市场准入篇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 企业法、公司法
资本运营篇
企业上市与证券、企业 融资与担保、企业财会 与税收
生产运作篇
市场交易与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
权益保护篇
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 雇员权益
法律问题: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 些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怎样 的法律责任? 刘某是一名国企的退休职工,在2000年7月, 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经营餐饮 服务。为此,给企业起名为“刘老汉餐饮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自己任董事长。后来听说个人独资企 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很低,只要象征性地出一些即可, 刘某即认为出资越少承担的责任越小,所以决定只 出资500元。刘某按照此想法向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 册申请的有关手续,另外准备了一些碗筷、桌椅、 灶具,即准备开业。不久,工商局驳回了刘某的公 司注册申请。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 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 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 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 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 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 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 李某(海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与陈某、同方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签订协议:陈某提供劳务、李某提供 10万元人民币和管理经验、同方房地产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2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 伙企业,名称为先锋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合 伙经营,并约定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合 伙人平均分配,所产生的亏损由合伙人共同 分担。后张某与先锋汽车修理公司因所欠债 务而发生纠纷,为此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林龙任金棠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其个人经商所需,先 后向杨欢龙借款。1998年5月10日,沈林龙向杨欢龙出具欠 条,确认其尚欠杨欢龙借款120.71万元,承诺在1998年5月10 日至1999年11月5日间分期分批归还。金棠公司以保证人身 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保证责任。事后,沈林龙未按约还款, 金棠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欢龙遂诉至法院,要求 沈林龙归还上述借款并由保证人金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项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遂 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沈林龙于签收调 解书之日归还杨欢龙借款120.71万元,金棠公司负连带清偿 责任。后金棠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沈林 龙作为金棠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让本公司为其个人 债务进行担保,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对保 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 主持调解,当事人重新达成调解协议,金棠公司承担过错赔 偿责任,将下属金棠酒家房产折价人民币38万元赔偿给杨欢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