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

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

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

人们常把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有时明明说的是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其实,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说,法律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会期间,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有相当的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其组成人员有的是同级人大代表,多数不是同级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怎样的?

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指立法使用权的划分。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是统一的,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不等于说我国行使立法权和从事立法活动的机关只能是一个,相反,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较大市的人大,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权,国家还对经济特区专门授权立法。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

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作出授权立法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有哪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1)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

适当的地方性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享有除国防、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外的各个方面的立法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分别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本特别行政区的

关系的条款,可将其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本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并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

规章的议案的决定,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特

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特区组织实施。根据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厦门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汕头市和珠海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同深圳市一样。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大体分为五个阶段:(1)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3)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必须经过会议正式表决,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5)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条例的起草。起草工作一般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负责。(2)条例的审议。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条例的通过和批准。条例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自治区制定的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条例的公布。可以由制定条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也可以由批准该条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什么是法案?

法案是议案的一种,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议案。

我国对立法提案权是怎样规定的?

立法提案权是指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

的权利。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提出法律案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实际上,以往宪法修改建设案都由中共中央提出。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联名的代表。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10名以上联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法律案是如何提出的?

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草案起草后,经会议审议通过,领导人签署,方可作为正式法律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法律议案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起草的法律草案,必须先提交委员长会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案是如何提出的?

依法享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应书面提出,并附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签署;省会市和较大市提出的,应由市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程序是怎样的?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

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是: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矛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结构、表述是否严谨、准确等。审议的基本程序是:(1)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审议,也可以由有提案权的机关直接提出立法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审议。(2)立法案列入大会议程后,由提出法规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向大会作关于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草拟经过等问题的说明。(3)主席团决定先交付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由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4)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5)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并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6)经主席团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交大会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通常要经两次以上常委会审议后才交付表决。其程序一般是:(1)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先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2)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由法规案提出机关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作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3)常委

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前先由法制(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修改稿及有关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或者交法制(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并提出报告,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或者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法制(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在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提案机关或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5)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和废止案,审查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什么叫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竞争力。立法解释有时构成法律文本的一部分,有时以文件或报告的形式对所颁布的法律加以说明。广义的立法解释,亦指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具体法规所作的解释,如国务院对它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权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解释权是指依据国家宪法规定,授予某一国家机关拥有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用语作出解释说明的职权。对法律的解释根据不同性质,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应用法律的解释、常识性解释和学术性解释等等。宪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法律解释指的是立法解释。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根据立法法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法律解释权限划分如下:(1)凡关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

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的,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我国法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构成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我国对法的适用的裁决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不一致,执行机关不能根据效力高低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有关机关作出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三权分 立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限制,相互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并防止滥用权力。 1. 立法权 立法权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的,通常是国会或议会。立法机关 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的内容,同时也可以监督 和制衡其他两个权力机关的行为。 2. 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的,通常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在 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负责制定细则和规章,以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 司法权 司法权是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负责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 法院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其任务是审理案件、判断事实和裁决争

议。司法机关负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保护公民的权益。司法机 关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必须得到执行。 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在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立法机关、行 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这种 平衡关系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民权益。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通常较为密切,可能导致立法机关被过度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 可能受到政治压力的干扰。因此,为了确保三权分立的有效运行,需 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强大的监察机构。 总之,三权分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性和有效性。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使得国家的权力得 以分散,防止滥用和腐败。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需要政治上的坚持和 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只有在三权分立原则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法治和公正。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 一、法律 《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 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 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 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

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85年4月10日):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例2】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行政区划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可以为执行行政复议法制定行政法规 C.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 D.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应转化为法律 《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备案。 《立法法》第6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宪法常识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及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②言论、表决免责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③刑事豁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

法律知识—立法法

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种类 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笑语盈盈 一、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

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机关和直属机构组成的,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从而确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力限制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力限制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力限制 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建立在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力限制之上。本文将对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力限制进行综述和分析。 一、法律权力的定义与特点 法律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管理、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权力。法律权力不仅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还包括其他特定的权力。 1. 立法权:立法权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适用于全体公民或特定人群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权力。 2. 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管理和运营国家事务,实施政策和规定的权力。 3. 司法权:司法权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审判和公正裁决的权力,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 4. 其他特定权力:法律还赋予了特定机构或个人特殊的权力,如军事权力、警察权力和税务权力等。 法律权力具有以下特点: a. 法定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b. 强制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保障其执行的有效性。 c. 限制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限制,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二、法律权力限制的原则与途径 法律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原则和途径中: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一种对政府和公民行为的规范,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合宪原则:合宪原则要求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修订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3. 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对法律权力的重要限制。法律需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禁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4. 监督与制衡: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和审判机构,实施对法律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 透明公开:法律权力的行使应该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并有合法的参与渠道。 三、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理基础 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 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 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 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 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 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 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 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 A.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基本要素: A. 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A.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的部门体系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 (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你对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国家机构 所谓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谓民主集中制,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其体现有: 1.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真题实例】下列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全国人大会 B.市教育局 C.省政协 D.县人民检察院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全国人大会是权力机关;省政协系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县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考

生必须掌握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往往是我们答题的基础。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国家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年、1978年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改革开放后,为外交工作的方便,1982年宪法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真题实例】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由此可知,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答案为D。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法律是平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繁重而琐碎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不良的后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

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科学立法》核心知识总结

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一框科学立法 [知识清单]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1.科学立法的含义: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科学立法的特点 (1)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2)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 (3)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二、推进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体系构建] [要点提炼] 1.一个概念:科学立法。 2.三个科学立法的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 3.三个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要做到依法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 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 答案:正确 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与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与方式。() 答案:正确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及责任。() 答案:正确 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 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 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 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 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答案:错误

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 13.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与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 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与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答案:错误 16.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 答案:正确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基础知识和宪法.

法律知识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5、本质是统治阶级的体现 注意:1、规范性。 判断:1、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规范性是法律所特有的 3、权利义务为内容 法是如何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A、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B、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4、国家强制性 法以外的的社会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 例: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一般从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层次把握。 1、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物质制约性 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作用 1、含义: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法基于其规范性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社会作用: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例:法的社会作用对象是下列哪个选项?(C) A人的行为 B人的思想 C社会关系 D人的情感 2、规范作用的分类 A、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行为所起到的导向、引路的作用。 示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B、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示例:张律师告诉王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C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示例;董事长考虑到如果自己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对方肯定会申请仲裁要求巨额赔偿。 D、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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