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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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辱骂他人罪立案标准

侮辱辱骂他人罪立案标准

侮辱辱骂他人罪立案标准侮辱辱骂他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口头或书面上的侮辱、辱骂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侮辱辱骂他人罪主要有以下立案标准。

一、语言行为的评估口头或书面上的侮辱、辱骂行为是侮辱辱骂他人罪的实质,因此在依法立案之前必须对语言行为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关键在于,这种语言行为是否涉及了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严重的贬低、诽谤等行为。

二、事件的情境分析侮辱辱骂他人罪的发生往往与事件的环境和情景密切相关。

因此,在依法立案之前,必须对事件的情境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人群组成、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因素。

分析事件的情境有助于深入地了解事件的性质和影响,更准确地评估口头或书面上的侮辱、辱骂行为的严重性。

三、品行评估侮辱辱骂他人罪的行为往往反映出与人品、心理特征、道德素养等相关的因素。

因此,在依法立案之前,应对相关人员的品行进行评估。

该评估主要包括对其过去的行为、言语、思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人品和道德素养进行认真评价。

四、证据收集针对侮辱辱骂他人罪的行为,必须收集到充足、准确的证据。

可以从受害人的口头陈述、书面证言、现场证据、监控视频等方面收集证据。

必须区别好有力的证据和无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确定其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

五、社会影响的评估侮辱辱骂他人罪所造成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伤害,还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必须进行适当的评估,包括相关公共舆论和社会氛围对该事件的反应、该事件对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的损害以及该事件的长期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这些评估结果有助于为案件的审理和犯罪认定提供客观的参考和支持。

总之,侮辱辱骂他人罪的立案标准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到语言行为的评估、事件环境的评估、品行评估、证据收集和社会影响评估等方面。

只有在充分地评估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该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辱骂他人的法律规定处罚(3篇)

辱骂他人的法律规定处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自由并非无边界,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辱骂他人,即对他人的名誉、人格进行贬低、侮辱,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辱骂他人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二、辱骂他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辱骂他人的处罚标准1. 民事责任如果辱骂他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如果辱骂他人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辱骂他人可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侮辱他人究竟如何认定

侮辱他人究竟如何认定

侮辱他人究竟如何认定一、侮辱和污辱有什么异同?一、侮辱和污辱有什么异同??污辱和侮辱意思有着言语和行为的不同。

污辱:意思是耻辱,指蒙受耻辱,卑鄙;卑污。

指低下卑污之地。

玷辱;玷污。

侮辱。

指奸污。

侮辱:意思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受轻慢的待遇,被欺辱;特指以下流的言行对待女性。

“污辱”和“侮辱”都有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意思。

不同之处在于:“污辱”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侮辱”的对象一般是人。

另外,“污辱”还有“弄脏、玷污”的意思。

“侮辱”是语言上对别人,而“污辱”是行动上对别人。

侮辱是人身;污辱是人格;但要区分他是怎么一回事的话就得,侮辱一般是用了行动,而污辱只是嘴上的功夫。

污辱,本身就包含侮辱的意思,还有玷污的意思,两词都是欺负和辱没的意思,为近意词。

二、侮辱罪的相关规定(一)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但是,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一般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

所以,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不是对立关系。

换言之,公然对他人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虽然损坏了他人的名誉,触犯了侮辱罪,但由于侵害了更为重要的法益,应按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

(二)量刑处罚《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相关的权利。

(三)与民事领域中对人格权侵权侮辱行为的区别侮辱罪与侮辱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须情节严重;第二,侮辱罪的侵害对象仅为自然人,侮辱侵权行为的侵权对象可能为自然人亦可能为法人;第三,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侮辱侵权行为可能存在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

(四)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侮辱罪不一定使用捏造的方式,但诽谤罪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侮辱包含暴力侮辱行为,诽谤罪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实践中,侮辱通常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罪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一定有被害人在场。

侮辱罪立案标准

侮辱罪立案标准

侮辱罪立案标准在我国境内,侮辱罪是属于刑法中最常涉及到的一种犯罪。

在现行刑法中,《侮辱罪立案标准》已经成为公认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关于侮辱罪的立案标准也不尽一致。

为了规范各地的侮辱罪的立案操作,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侮辱罪立案标准》:一、受害人的权利。

侮辱罪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因此,侮辱罪的立案应当依据受害人的意愿,并遵守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抗辩,有权向政府机关提起诉讼,也有权放弃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二、侮辱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言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尊严”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侮辱有可能出现于言语,也有可能出现于实际行为。

因此,立案前需要对侮辱行为的性质进行清楚的认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是否有可能因为侮辱而受到损害。

三、客观存在的证据。

在侮辱罪立案前,必须先确定客观存在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是见证人的供词,也可能是电子记录,也可能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其他客观存在的证据。

立案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证明有侮辱罪行为发生,空弹理论”不可以被采用。

四、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九条规定,侮辱罪的犯罪情节有轻、中、重三种划分。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来划分,轻微的侮辱行为应当适当减轻处罚,重大的侮辱行为应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侮辱罪立案标准》的四个方面的详细阐述。

希望通过这些清晰的规定,能够统一各地政府机关对侮辱罪立案操作的标准,有效地减少侮辱罪在我国社会中带来的危害。

侮辱他人罪立案标准

侮辱他人罪立案标准

侮辱他人罪立案标准
一、言辞或行为具有明显侮辱性质
侮辱他人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求言辞或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


谓侮辱,是指通过诋毁、贬低、污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诽谤等行为,损害其名誉、尊严等合法权益。

具体言辞或行为可以体现为用语不当、语言恶劣、侮辱性姿态或者侮辱性手势等。

二、侮辱对象明确
侮辱他人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对侮辱对象进行明确的界定。

侮辱他人
罪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群体、机构或者国家的代表等。

但是,必须能够明
确侮辱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不能存在抽象无形的侮辱对象。

此外,对
于公众人物而言,要求对方的名誉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并非一般性的批
评或者评价。

三、主观故意
四、社会恶劣影响
侮辱他人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一些言
辞或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即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或者不良的影响,就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社会恶劣影响的侮辱行为。

这种社会恶劣影响可
以通过侮辱行为的传播和扩散程度、社会公众对侮辱行为的关注程度等来
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侮辱他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言辞或行为具有明显侮辱
性质、侮辱对象明确、主观故意存在以及具有社会恶劣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符合以上立案标准,依法可以对侮辱他人行为进行立案追究和处罚。

同时,对于侮辱他人罪的立案是否成立,还需进行具体的证据和事实的审查,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侮辱罪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侮辱罪是一种公诉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进行起诉。

那么,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侮辱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侮辱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这意味着侮辱行为必须是有意的,而非无心之失。

只有在侮辱行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侮辱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是有意的,而非无意的言论或行为。

其次,侮辱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意味着侮辱行为必须对被害人的名誉、声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只有在侮辱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侮辱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被告的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另外,侮辱行为必须经过被害人的投诉或检举。

这意味着在立案时,需要有被害人的投诉或检举材料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侮辱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只有在有被害人的投诉或检举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侮辱罪的立案条件。

最后,侮辱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客观证据。

这意味着在立案时,需要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被告的侮辱行为确实存在,而非凭空指控。

只有在有充分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侮辱罪的立案条件。

综上所述,侮辱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侮辱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经过被害人的投诉或检举、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客观证据等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侮辱罪,才能进行立案起诉。

希望通过对侮辱罪的立案标准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侮辱他人。

什么是侮辱罪

什么是侮辱罪

什么是侮辱罪
第一,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的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以暴力侮辱人身时,可定为侮辱罪,所谓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粪便泼人,或者以墨涂人,把别人家的衣服当内裤穿还出来炫耀等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是行为或者言语上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第三,采用粗暴的或者激烈的言语进行侮辱的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例如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受害人进行嘻笑、辱骂,以及挖其隐私出来炫耀等等,或者散布受害人的生理缺陷等等,如果受害人无法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承受,可能会导致出现某些精神疾病,这都是由于侮辱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应以侮辱罪论处。

法律规定辱骂他人犯罪(3篇)

法律规定辱骂他人犯罪(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但与此同时,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辱骂他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一、辱骂他人犯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辱骂他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侮辱行为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我国法律将其纳入犯罪范畴。

2. 客观要件辱骂他人犯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侮辱行为包括口头侮辱、书面侮辱、网络侮辱等。

侮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侮辱他人外貌、人格、能力、职业等。

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 主体要件辱骂他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无论性别、职业、民族等,任何人实施侮辱他人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4. 主观要件辱骂他人犯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仍然故意为之。

过失侮辱他人,不构成犯罪。

二、辱骂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侮辱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 行政责任侮辱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侮辱他人是违法行为,懂得尊重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2. 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侮辱行为,维护网络秩序。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侮辱他人犯罪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侮辱他人犯罪的刑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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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侮辱罪的相关问题专业:刑法学姓名:梁灿摘要: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名誉,就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以及个人对自身评价,是人社会行为的标志。

个人的名誉之所以要受到保护,是因为名誉意味着社会对于人的肯定,它体现了人的社会价值,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显得十分重要,是一种无形财产。

因此把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中是十分必要的,反映到刑法中,侮辱罪就是保护公民个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一种体现。

本文从侮辱罪保护的客体的角度重点探讨了法人、幼儿、精神病患者、死人能否作为侮辱罪的客体。

从侮辱罪客观方面的角度探讨了对“公然”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

从侮辱罪的认定方面探讨了本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区别。

关键词:侮辱罪; 名誉; 犯罪构成; 犯罪的认定一、对侮辱罪客体相关问题的探究(一)侮辱罪所保护客体的探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第38条中是这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以对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法律承认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禁止任何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贬低和破坏行为,并将严重的侮辱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更好地对公民进行保护。

通说认为侮辱罪保护的客体是个人的名誉。

在刑法上,个人名誉的意义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此采用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的观点。

小野清一郎认为,名誉包括内部的名誉(人的人格价值本身,真价)、外部的名誉(对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感情(自己对人格价值有意识地评价)三种1。

对于内部的名誉是人的人格价值本身,是不能够受到外界的侵害的,故法律没有给予保护的需要。

然而对于外部的名誉和名誉感情来讲,我认为均可以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那么对于刑法上侮辱罪保护的客体是外部名誉还是个人的名誉感情,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日本刑法规定,“虽未指摘事实,但公然侮辱他人的,处拘役或科料。

”以及我国对侮辱罪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都明确规定了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被第三人知晓,如果行为人在周围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即使被害人自己知晓,也不能被认定为侮辱罪,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在侮辱罪上保护的都是个人的外部名誉,即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而对个人的名誉感情一般不予以保护。

意大利的刑法规定较为特殊,它并不要求侮辱行为必须有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侮辱行为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听到或看到,只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当面进行的侮辱行为就认为是犯罪,如果侵犯行为是当着众人的面进行的,则加重刑罚。

而在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中,只要行为人将侵犯他人名誉或者别人对他人观感之事实归责于他人,或者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誉或别人对其感观之言词的,即构成侮辱罪。

至于行为人的归责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

我认为既然意大利和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对私下对被害人实施的侮辱行为也认定为侮辱罪,那么可见个人的名誉感情受到侵害时也是可以受到刑法所保护的。

我认为,侮辱罪保护的客体应当包括个人的外部名誉和个人的名誉感情。

其中客观的外部名誉可以看作客体保护的第一位,而同时注重对主观的名誉感情进行保护。

对于外部名誉的保护通说都认为是必须的,在此不再赘述,对于个人的名誉情感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我是持肯定观点的。

名誉感情是人对自己的社会价值乃至外部名誉的关心,主观的名誉感情同外部的名誉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个人对自己自身的评价往往是受到社会对其自身评价的影响的,换言之,名誉感情往1[日]中山研一著:《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成文堂1986年版,第79页。

2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16页。

往是以外部名誉为基础而映射出来的。

如果对被害人的外部名誉施加消极的影响,那么对其个人的名誉感情也会起到消极的作用。

然而即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有时候没有受到严重的损害,但其个人的名誉感情却有可能受到伤害。

所以仅仅只保护个人的外部名誉而忽略对个人主观名誉情感的保护,就会脱离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情况。

(二)对法人能否成为侮辱罪保护的客体问题的探究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和其他单位、团体成为侮辱罪对象的可能性。

而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法人、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也可以成为侮辱罪的对象,即承认这些主题具有外部的名誉,其在社会上所拥有的名声,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故一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即使该特定主体对自身的价值并不具有什么意识或者感情,也能成立侮辱罪,如澳门的一项判例就对此做出了确认。

该案案情为,一名刑事被告被判有罪之后,当庭大叫,“这是不公正的!”、“公理何在!”高等法院认为,法院本身无疑享有作为审判机关的“机构性”荣誉权及名誉权。

因此该名被告触犯了侮辱罪,即当庭侮辱法院,而不是法官3。

对此,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团体是否能够成为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呢?我认为需要看法人是否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在这里先来简单看一下民法范畴下的法人组织的名誉权问题。

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作为法人的群体组织享有名誉权,当行为人侵害作为法人的群体组织的名誉权时,他们应当对法人组织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的一些学者对法人、非法人团体是否享有名誉权的问题还是存在着争议,主要为以下三种理论:第一种,认为所有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

第二种,认为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名誉权,即名誉权的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对于无法人人格之团体,团体之名誉,为其成员之名誉,故行为指向家庭或合伙等的,应该视为侵犯该组织各个成员的名誉。

第三种是所有法人组织均不得享有名誉权的理论。

即认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法人不可能享有同自然人一样的感情、思维等,对法人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4。

有的学者对以上三种理论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上诉三种理论均存在问题,即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非法人团体3郭华成:《澳门刑法中的诽谤罪和侮辱罪》,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4张明安著:《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或者其他群体组织均享有名誉权。

当今社会中法人组织种类众多、功能和目标不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也应当存在差异。

某些法人组织从事的活动仅仅是公共事务之外的私人活动,此时,法律赋予它们名誉权并不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会使这些法人组织充分利用自己的名誉同他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某些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方面活动的法人,如果法律赋予它们名誉权,则它们可能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打击他人,使社会公众无法对这些法人组织从事的活动、职责的履行予以有效的监督,故授予它们名誉权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刑法范畴应当把法人列入侮辱罪的对象,但是可以像上述最后一种说法一样,把私法人和公法人区别开来,即对公司和合伙组织的名誉权加以保护,从而更有利于它们参加经济活动。

对政治组织、国家机关等公法人的名誉侵犯不涉入刑法的侮辱罪领域,这样一来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和公共媒体监督权的实现。

(三)对幼儿和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够成为侮辱罪客体的探究对于幼儿和精神病患者的名誉权如何保护,他们能否成为侮辱罪的对象?一般主张侮辱罪保护的客体是名誉感情的学者认为,只有对具有名誉感情的人实施了侮辱行为才能够成犯罪。

他们认为幼儿和精神病患者一是因为年龄的缘故,一是因为精神状况的缘故,均无法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即都不具有名誉感情,因而不能够成为侮辱罪的对象。

从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的规定来看,对于幼儿和精神病患者保护的是他们的外部名誉,因为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社会价值,社会对他们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价和看法,他们也理应享有外部的名誉。

同时对幼儿和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名誉感情的说法也存在不妥之处,作为幼儿只能说他们的个人名誉感情相对于成年人来讲会弱一些,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完全否定他们的名誉感情,因为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我们不能否定他们在在病状尚未发作的期间不具有个人名誉感情。

所以把幼儿和精神病患者划入侮辱罪保护的对象是无可厚非的。

(四)对死者能否构成侮辱罪客体的探究死者能否成为侮辱罪保护的对象?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的对象规定为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明已经死亡的人、尸体不能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但侮辱尸体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

支持侮辱罪仅仅保护个人名誉情感的学者认为,死人不能够具有名誉情感,故其不能够成为侮辱罪保护的对象。

也有学者提出,死者也应当成为侮辱罪所保护的对象5。

对此我支持后者。

这就涉及到了死者生前的名誉能否具有牵连性和共享性的问题。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死者一般不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不应再享有通常公民的民事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的民事权利也可能延及到死后。

如死者的著作人身权,名誉权的延续。

人死亡后虽然肉体已经不复存在,但是社会对他的评价即他的外部名誉不会消失。

如果刑法不加以保护,对侵犯死者名誉的现象置之不理,那么就会使死者的名誉受到玷污,同时对死者家庭的其他成员以及后代一会造成精神上的影响,因为一个家庭成员享有的良好名誉不仅为该家属成员个人享有,也为其他家庭成员所共享,行为人侮辱一个家庭成员名誉的行为不仅会给该人名誉带来损害,而且也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损害,另一方面,认定死者的名誉同死者家人名誉没有关系是无视社会现实生活的,无事死者名誉对死者家属名誉的影响是背离客观实际情况的。

因为,当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后,行为人对该死亡者做出的侮辱行为必然会给死者家属名誉造成影响,无论该种影响是直接还是间接。

二、对关侮辱罪客观方面问题的探究(一)侮辱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侮辱罪是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侮辱的含义,一般可以理解为除诽谤外的一切严重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罪的形式不限,即以文字、言词、图画、动作或暴行等方法妨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均可构成侮辱罪。

应当注意的是,特定的言词或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侮辱行为的,也就是说侮辱行为应当具有相对性。

应当结合行为的地点、时间、环境,针对当事人以及行为的具体发生方式来加以认定,不能将侮辱与粗俗的言行、失礼或者粗鲁等同。

同时,对于侮辱的内容也是不限的,既可以针对他人的品性、素质,也可以针对他人生理、身体、身份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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