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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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序号文件性质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1规章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国粮〔1999〕224号国家粮食储备局2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国家计委3规章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3部委局令2002年第20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4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局令2002年第23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5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7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07〕3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0行政规范性文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8〕2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1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2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9〕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1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1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7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工作分工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2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2行政规范性文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2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2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29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2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2〕1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发改高技〔2012〕3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1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计局30行政规范性文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3〕12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3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15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3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33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第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3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3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9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4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农村扶贫公路、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6〕1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4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27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7〕1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4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16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计基础〔1999〕538号国家计委47一般政策性文件“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1969号国家计委4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6〕1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0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1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2﹞5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2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31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53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4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5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5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57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在项目稽察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稽察〔2016〕26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发改规划﹝2017﹞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5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项目稽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17〕16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战略调整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战略调整

第38卷第6期2013年12月林 业 调 查 规 划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Vol.38 No.6Dec.2013doi :10.3969/j.issn.1671⁃3168.2013.06.021《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战略调整刘彦平,张国红,杨跃军,杨晓玲,冯岩(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100714)摘要:在回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根据京津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和国际、国内对生态建设的要求,运用科学发展、综合治理和系统工程学理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建设范围西扩、布局优化、建设内容增加和农业、林业、水利、异地搬迁等工程措施的协同与系统治理战略调整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战略调整中图分类号:S718.5;S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3)06-0092-04Strategic Adjustment on the Second Phase of Planning of Beijing⁃TianjinSandtorm⁃Control ProjectLIU Yan⁃ping ,ZHANG Guo⁃hong ,YANG Yue⁃jun ,YANG Xiao⁃ling ,FENG Yan(Academy of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China )Abstract :In reviewing Beijing⁃Tianjin sandstorm⁃control project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phase of con⁃struction ,and according to Beijing⁃Tianjin reg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tus an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he use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mprehensive control and system engineering theory ,measures and system management strategic adjustment for the secondphase of Beijing⁃Tianjin sandstorm control project ,such as scope westward ,layout optimization ,con⁃struction content increase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water conservancy cooperative are expounded.Key words :Beijing⁃Tianjin sandstorm⁃control project ;The second phase of planning ;strategy adjustment收稿日期:2013-08-22.作者简介:刘彦平(1962-),女,河北行唐人,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模板

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模板

201*年**县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项目作业设计前言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规划(2013—2022)》和承发改农经(201*)**号《关于下达承德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01*年,我县(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任务*万亩,其中人工造林*万亩,封山育林*万亩。

依据行业技术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县(区)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原则,采用地形图勾绘和GPS测量方法核定项目区各小班的位置、面积,调查立地条件、植被状况等因子,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编制《201*年**县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林业建设项目作业设计》。

第一章项目区基本情况一、项目区范围项目区涉及**个乡(镇、场)**个村。

其中人工造林涉及**乡(镇、场)、**乡(镇、场),计**个乡(镇、场)**个村;封山育林工程涉及**乡(镇、场)、**乡(镇、场),计**个乡(镇、场)**个村。

(只写乡、镇、场名称,不写村名)二、自然条件1、地形地貌。

项目区地处华北平原向内蒙古高原的地质过渡带,属于冀北山地地貌类型。

以低山丘陵为主,区内沟谷纵横,地形复杂,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的趋势。

(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表述)2、气候。

气候类型、气候特点,年均温、极端最低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无霜期**天,年有效积温****—****℃。

年均降水量**mm,集中在6、7、8月份。

(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表述)3、土壤。

项目区成土母质以石灰岩、花岗岩、片麻岩和风积沙为主,主要土壤类型为棕壤、褐土和高山草甸土。

土层较薄,土壤养分含量低。

(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表述)4、植被。

项目区植被主要由针叶林、针阔混交林、落叶阔叶林、灌丛和灌草丛等森林植被组成。

主要乔木植物有山杨、桦树、油松、落叶松、柞树、榆树、山杏等;主要灌木有榛子、绣线菊、溲疏、胡枝子、荆条、酸枣等;草本植物以菊科的蒿类、禾本科杂草以及莎草科苔草等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自治区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管理,巩固一期建设成果和稳步推进二期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一期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构筑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工程固沙、围栏封育、飞播牧草、人工饲草基地、草种基地、暖棚、饲料机械、青贮窖、贮草棚、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异地搬迁建设项目。

第四条工程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又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科学组织,有机结合。

(二)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三)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五条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工程建设涉及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蓟州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22〕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前言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和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十三五”时期,蓟州区高度重视水资源保障、水灾害治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陆续建成了一批水务基础设施,逐步建立了河(湖)长制等一系列治水管水的良性体制机制,全区水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蓟州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蓟州的关键时期。

依据《天津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天津市蓟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而编制的《蓟州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蓟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8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综合治理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治理岩溶面积25万元/平方公里;(二)林业生态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三)草原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飞播牧草50元/亩、草种基地500元/亩、暖棚150元/平方米、饲料机械2000元/台(套)、青贮窖120元/立方米、贮草棚120元/平方米;(四)水利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小流域综合治理32万元/平方公里、水源工程和节水灌溉3万元/处;(五)其他治理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方案)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水保[2003]360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2003年8月19日)海河、松辽水利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国家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

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沙化土地治理,改善京津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程中水利水保项目的管理,确保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水利水保工程在防沙治沙中的作用,我部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保工程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程建设的原则(一)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

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沙治沙体系。

(二)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三)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

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

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四)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积极推广集雨节灌技术。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出发点是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基本建设内容是进行综合治理,根本目标是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

3.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___、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禁牧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固沙、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配套措施、异地搬迁等。

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

各地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

第二章工程的组织与实施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县(市、旗)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5.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地区,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各省也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

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___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计划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负责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的编制;___会同农业部、___等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工程规划,汇总各省(区、市)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

___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负责天然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___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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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

为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林管护、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禁牧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固沙、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配套措施、异地搬迁等。

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

各地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

第二章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县(市、旗)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第五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地区,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各省也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

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计划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负责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工程规划,汇总各省(区、市)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

国家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负责天然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七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分级规划。

全国规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论证后印发实施。

省级规划、县级规划要在批复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后,报省、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根据本地治理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入库项目应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要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组织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布局,各项建设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

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尽早开工建设。

第十条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审批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有关前置要件是否具备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完善情况、作业设计批复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具备下达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本年度工程建设的主要考虑、安排原则,拟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作业设计批复文件。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省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以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绩效,以及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联合分解下达,明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并将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动。

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允许年度计划顺延执行,但须由省级审批和下达计划的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各项建设内容特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展、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将项目建设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开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应按职责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鼓励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参照《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号),推行“村民自建”模式,探索建立村民自建、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

县级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自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第二个月起,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在线填报。

对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过半、项目竣工等重要节点信息,实行即时填报,其他一般性信息按月填报。

第十九条林业和农牧部门要做好种苗、种子生产、供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要加强种苗、种子的检测、检疫工作。

种苗、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适地适树,适地适草,鼓励引进、选育和推广良种壮苗。

要优先选用经过审定或认定的优良乡土树、草种,严禁使用不具备“两证一签”(林业或农牧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检疫证)的种子、苗木。

对生产、销售、使用伪劣种子、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入、地方配套的投入机制。

中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要设立专户存储。

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

按照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

工程可预拨50%的启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投资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种子的购置费,整地、栽植等机械作业费、劳务费。

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分别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在国家投资计划中提取1%,其余在省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源清查、作业设计等,工程管理费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管理日常支出。

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七章工程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察,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

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各省(区、市)要在各县(市、旗)年度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写出全面报告,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主要是指年度计划执行后,对所开展的工程进行验收。

主要检查当年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竣工验收是在工程规划期末进行,主要检查规划期内各地对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及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

工程的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

各地要将工程建设、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申请验收,省级复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牧、水利等行业部门实施,国家核查由各行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二)作业设计编制是否科学规范;(三)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五)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七)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检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三)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五)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六)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的;(七)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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