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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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案例

违宪审查案例

违宪审查案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言论自由的违宪审查案例。

在某地,一位公民因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批评政府的言论,结果被当地政府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进行拘留。

然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进行批评并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因此,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违宪审查,最终裁定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释放了该公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违宪审查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违宪审查案例。

在某地,一些宗教团体因为在家庭聚会中进行宗教活动而被当地政府以“非法集会”为由进行打压。

然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且进行宗教活动并不构成非法集会。

因此,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违宪审查,最终裁定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保障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再次表明了违宪审查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性别平等权利的违宪审查案例。

在某企业,女性员工因为怀孕而被解雇,企业以“影响工作效率”为由进行辞退。

然而,根据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怀孕并不应该成为解雇女性员工的理由。

因此,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违宪审查,最终裁定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保障了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违宪审查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违宪审查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权威方面的重要性。

违宪审查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违宪审查的重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违宪审查的不断完善和深化,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违宪审查典型案例

违宪审查典型案例

违宪审查典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纠纷案例及司法审查经验分享

宪法纠纷案例及司法审查经验分享

社会影响与意义
社会影响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宪法权利保于推动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利 保护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为类似 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02
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司法审查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
公正性原则
司法审查应当公正、公开、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独立性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受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定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初 步审查。
审查与决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 证等,并依法作出决定。
注重证据调查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 调查,确保认定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
遵守法定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 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合 法。
03
宪法解释与适用技巧
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技巧
文义解释
根据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和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遵循语言文字的规范用法。
系统解释
将宪法条文置于整个宪法体系中,联系其他相关 条文进行解释,以保持宪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 致性。
06
总结与展望
对本次分享内容的总结
01
宪法纠纷案例的重要性
宪法纠纷案例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实践,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可以深入了解宪法原则和精神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02
司法审查在宪法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司法审查是解决宪法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的审查,可以确保宪法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一起谋杀案震惊了整个世界。

受害者是著名的美国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雷德曼,而嫌疑人则是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参照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谋杀案发生1994年6月12日凌晨,奥兰多·雷德曼在洛杉矶的一家高尔夫球场遇刺身亡。

据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辛普森在案发后驾驶一辆白色野马跑车逃离现场。

2. 辛普森被捕案发后,洛杉矶警方根据现场证据,于6月17日将嫌疑人辛普森逮捕。

警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和三宗故意伤害罪。

3. 法庭审理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吸引了大量媒体和公众的目光。

1995年1月,案件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4. 证据和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者证词等。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声称辛普森被栽赃陷害。

5.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种族歧视”策略,试图将案件与种族问题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警方和媒体对他存在偏见,导致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6. 最终判决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社会,引发了广泛争议。

三、案件影响1.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揭示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种族问题,成功地将案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为辛普森赢得了无罪判决。

2. 法律公正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尽管警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使得人们开始反思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如何在案件中确保公正。

3. 媒体影响辛普森案件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过度炒作。

这导致了公众对案件的过度关注,以及对社会舆论的过度影响。

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更是荒谬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运用它的权力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个“先例”确立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孙志刚案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违宪性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逐渐松动。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遭到滥用;很多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任意增加应予收容的类型。

实际执行中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例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例
案例一:南京市苏宁龙腾洲审批所非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事件。

2018
年6月,南京市苏宁龙腾洲审批所张秋林老师,在收到一家公司的一项建
设项目的审批资料后,非法行使了行政许可职权,超越职权范围,限制该
项目施工,要求提交有关施工图纸,并威胁该公司,要求施工方需要支付1000元作为“发票”费用,阻碍其按时施工。

经检察机关查办,认定张
秋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

案例二:拒绝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受理事件。

2018年7月,宝鸡
市渭滨区法院原法官王宇,在收到一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拒绝受理该案,藐视人民群众权益,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公正处理该案件,构成拒绝受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违法行为,经检察机关查办,依法
对王宇进行行政处罚。

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
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 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 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 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 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案件三:身高歧视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招聘启事里面规 定了这样一个招工的条件:男的 要1米7,女的要1米6。四川大 学法学院有一个学生(蒋涛, 女),不足1米6,于是向法院 提起诉讼,认为这个规定构成身 高歧视,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 规定人人平等,而且平等的含义 是非常丰富的,不光是男女平等, 还包括少数民族平等等,除非你 有合理的根据。
发生在学校里的此类案件
A. 男女学生同居; B. 学生回家购买半价火
车票; C. 上大学时要求填写的
各种表格。
公民个人能否启动违宪审查
立法法第90 条的规定 公民个人能不能启动违宪审查?其性质是什
么?它是作为国家权利所有者的身份对国家 机关进行监督呢,还是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 用这种权利去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呢 ? 从世界各国来看,是从后者的意义上来规定 的,而不是以作为国家权利所有者对国家机 关监督的意义来规定的。
公民向全国人大启动违宪审查 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必须要有案件; 第二,必须要穷尽法律救济; 第三,必须是违宪问题。
北大三博士有无建议权
没有!
在法律生效以后案件发 生以前,普通公民并没 有实际请愿权,而必须 在法律生效以后,实际 案例发生以后,并且宪 法权利受到侵害,才可 以行使建议权。
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
案件二:刘剑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本案的最大焦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通过的 学位条例里面规定的学位授予体制合理不合理,而 判断是否合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海淀法院对此无 权认定。原告认为北京大学是所综合大学,学位评 定委员会共21个人,但是只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他 的论文,其余20个都没有看懂,正是这21个人来 决定他的论文有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而他们连论文 都没有看懂,又如何来评定呢,由门外汉来决定的 体制是不合理的。

宪法案例


何谓违宪审查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 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 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 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 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 要措施之一。
二者的区别

案例3.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于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一家公 司,因晚上外出未带身份证被误认为是流浪人员被广州 市收容站收容。其后,孙志刚要求治病,被送到收容人 员救治站救治。几天后,孙志刚被同病房的八名被收容 人员打死。 2003年5月14日,内地三位法学博士(行使宪法第 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下称:《遣送 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申请。申请人认为国务院无权 制定《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遣送办 法》与《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国务院于 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

在短时间内,该短信被相互转发,愈演愈烈, 更有人认为有百万厦门市民都收到该短信。26 日左右,有关部门开始采用技术手段,监控、 屏蔽此类短信。但在短信影响下,部分厦门市 民已决定于2007年6月1日上午由各自住家出发, 手绑黄色丝带,预计上午8时齐聚厦门市政府前 广场,进行抗议,表达厦门市民拯救厦门、反 对PX项目的决心。据一些人透露,对于这次游 行抗议,厦门市政府已做好准备。市委书记何 立峰下令,厦门市委、市政府人员及各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及亲属不得于6月1日上街、围观, 否则该领导将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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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典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

这时,联邦党人的领导人、杰弗逊的政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督促他所能影响的联邦党人,让他们控制的几各州投了空白票,从而使杰弗逊以微弱多数当选。

因为在汉密尔顿看来,杰弗逊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没有原则性的投机政客。

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总统总统就职只剩下了两周。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

这样,他们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于是,联邦党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

乘着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法院和3个联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

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

这样一来,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来可担任这58新增的法官职位。

为此,亚当斯忙乎了半个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与此同时,国务卿马歇尔则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状(commission)上盖上国玺。

人们因此把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还作出了惊人的举动,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但是,马歇尔此时并末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因为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的之际,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晕头转向,竟然来不及把由他亲自盖章的17份委任状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

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

接着,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废除了《司法条例》,进而也就砸了21个联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国会的作法,新国会还进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暂时关闭了最高法院,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从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

最高法院刚开庭,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最高法院下状纸(writ of mandamus)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

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

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

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

在冥思苦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经过一番精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

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第三,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他论证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

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 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

"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话到这里,人们自然会认为马歇尔会立即对麦迪逊下达执行令,以便让联邦党人皆大欢喜。

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没有这样作,而且,他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在他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

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而马伯里即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

同时,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

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

据此,马歇尔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

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相符》来作出裁定?这一部分的阐述遂成了这个判决的根本和主体,也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

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

如果最高法院执行了《1789年司法条例》,就等于最高法院承认国会可以扩大宪法明确授予它的权力。

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力。

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 ,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质。

在给出这个前提后,马歇尔便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来改变宪法。

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

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他时就可以被改变。

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们的些荒唐的企图,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指立法权〗" 。

话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他最后的撒手锏,明确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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