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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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仲裁调解类)

中华人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一、报表目录

二、表样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MA1号表

1.集体劳动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2.劳动报酬:又称工资,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等)。

3.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4.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劳动(人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协议。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聘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指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职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规定,提出并实施结束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对某一机关或事业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一级单位。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在企业部设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9.县(区)调解组织:指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调解处理本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0.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处理辖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组织:指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调解处理辖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2.仲裁机构: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13.案外和解: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14.案外达成调解协议: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通过协商或有关调解组织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二) 人社统MA2号表

1.上期未结争议案件数:是指上一个统计期间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2.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指本统计期间仲裁机构以立案方式受理的争议案件数。

3.当期审结案件数:指本统计期间仲裁机构经审理并已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4.仲裁调解: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5.仲裁裁决: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而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6.仲裁撤诉:指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撤诉的案件数。

7.期末累计未结案数:指本统计期间以前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和本统计期间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数量之和。

四、附录

人社统MA1-2号表

1.同一申请中,统计时以有数额的诉求作为统计指标。

2.在若干有数额诉求中,以数额较大的项目为统计指标。

3.同一案件不得重复统计。

五、逻辑关系式

(一) 人社统MA1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

宾栏:(1)=(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4)+(25)+(26)+(27),(1)≥(20)。

(二) 人社统MA2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

宾栏:(2)=(7)+(8)+(13)+(14)+(15)+(16)+(17)+(18)+(19)+(20)+(21)+(22),(23)=(26)+(27)+(29)+(30)=(31)+(32)+(33),(3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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