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了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明确我局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市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局,从严治科、所,从严治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局广大干部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全局廉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即: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副书记、成员(副局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局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全局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化,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在全局干部范围内普遍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3、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全局党风廉政建成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全局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廉政谈话的办法,对谈话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廉政谈话。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廉政谈话内容:(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四、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要事前将廉政谈话人廉政谈话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廉政谈话,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
五、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一)对镇机关副科级领导干部、村级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由镇党委正科级领导干部负责,(二)对镇属各站所办主要干部廉政谈话,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负责,(三)对一般干部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1、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党支部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浅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一点个人想法。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11月对《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情况和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人是关键。
个别部门主要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有的不想抓,认为业务工作是务实,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有的不真抓,觉得出力不讨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喊口号或只下文,被动应付了事;有的不会抓,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学习、不了解,对如何抓、怎么抓不思考,将落实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四个融入”。
(二)责任不明确存在没有立足本单位、各岗位实际进行责任分工的现象,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条款不够细,缺乏可操作性。
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过于“标准化”,千篇一律,不分级别、不分岗位,没有体现每个人、每个岗位应该履行什么责任、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虽然层层签订,但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没有实际作用,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缺乏日常监督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靠年初分解、年中督查、年终考核三个时段,没有建立经常性的督导、检查、提醒制度。
党务、政务透明度不足,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不够,造成群众有监督意愿却不了解情况。
一些领导干部更是责任意识淡薄,上级布置时动手抓一下,检查时临时应付一次,考核时重视一会儿,而对分管部门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电集党39号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程,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责任制的落实。
要做到:组织责任落实;领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1.集团公司党组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内规章、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冀劳社党[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党[2007]13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做好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06]17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我厅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社区党(总)支部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社区党(总)支部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其他支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社区党(总)支部的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社区党员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六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总支、党委。
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250题)
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250题)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250题)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共250题)(20XX 年10月)一、单选题1.《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坚持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D)A.个人利益B.局部利益C.集体利益D.党和人民的利益2.《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B)A.委员服从党委书记B.少数服从多数C.普通党员服从党组织书记D.以上都不是3.《党章》规定,党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A)A.五湖四海B.政绩突出C.政治性强D.以德为先4.《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
(A)A.私利和特权B.政治权力C.经济利益D.物质享受5.《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
(A)A.群众的正当利益B.群众的全部利益C.群众的利益D.群众的所有利益6.《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 .24个月7.《党章》规定,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B)A.开除B.罢免C.辞退D.处分8.《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
(C)A.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B.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C.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D.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9.《党章》规定,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
第二章责任主体、范围与内容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人员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党委、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辖和分管范围一致;责任内容既体现上级和本级反腐倡廉要求,又体现单位和岗位业务特点,使责任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制定运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二)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四)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五)抓好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务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六)抓好惩防体系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号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