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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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作者简介:梁红,(1987—),女,汉族,陕西咸阳,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监督渠道不畅,信息不灵;行政监督主体设置难以形成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行政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笔者在分析我国行政监督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推进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法律;改造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2-0000-01

一、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驰废状态。改革开放3o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监督得以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成网状格局行政监督体制,该体制主要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

组成。

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与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利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其中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从对我国的行政现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与行政主体的通用性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监督的统一性有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自体监督和外体监督的有机结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行政监督的整体。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多层次的系统。但由于体系构建、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客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行政监督法律不健全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监督法,另外,已有的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划分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各种形式的监督中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1.权力机关的监督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能有效地代表人

民去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人大代表的产生缺乏竞争机制,其素质参差不齐。第二,人大监督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人大代表被选出后,与其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缺乏经常、主动的联系;同时,人大往往只通过十天左右的人大会或其常委会会议来与政府沟通,代表们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地审议政府在各个方面的工作。第三,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人大内部没有设置专门的反贪监督机构;另一方面,没有人大监督方面的专门立法。宪法和组织法在原则上都规定了人大的监督权,但没有完整详细的有关人大监督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出现漠视人大监督、不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

2.司法监督

在影响司法监督功能发挥的众多原因中,最主要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形成对政府权力制约的重要前提,法院在人权、财权、物权上都受同级政府的约束,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不受政府牵制,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检察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3.社会监督

目前,两种主要社会监督形式即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就公民监督而言,第一,公民依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等没有规范的途径和确定的法律效力,以至于不能对政府产生约束力。第二,传统观念的束缚和行政权力的至高性,使人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就舆论监督而言,一是舆论监督立法滞后。二是管理体制不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极大地

阻碍了舆论监督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第三,是舆论监督自身的问题。舆论监督利益化已有抬头的趋势,即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的工具,以利益交换操守和良知。

4.行政监察与审计

行政监督内部系统中,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应该是最为直接有力的,但是,行政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地位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在我国,二者隶属于行政系统,既受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严重影响了其独立性的发挥。另外,从行政监察看,它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及党纪检查等职责的界限模糊。作为监督机构理应以保障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廉洁奉公为己任,但相互的交叉混乱导致没有一个监督机构真正对此负责而承担廉政追究。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造与完善

行政监督的完善是促进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社会权以及行政权自身之间的互动以达到平衡的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当前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各监督机构协调发展,形成合力

我国的行政监督系统主体多元,未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核心,监督力量缺乏有效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所以,必须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总体监督效能。明确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和冲突,增强其整体合力,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

面的有效监督。

(二)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首先,要确立监督立法的基本框架。一方面,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的规定应具体一些。另一方面,制定或完善新闻自由法、记者法等。其次,要加强制度法制化的进程,将一些已经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制度,如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及时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推行一些新的制度,通过局部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将其上升为法律。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置

1.调整内部监督的结构

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逐步过渡为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应该把监察、审计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不受同级政府领导而直接隶属于上级监察、审计机关,并最终隶属于国务院,实行垂直领导。

2.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

就目前行政诉讼绩效不高的情况,应建立单独的行政法院,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以其独立性和中立性来确保行政权利与公民权的平衡,以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来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并对公民权进行保护和救济。

(四)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首先,要提高公民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调动公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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