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有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款“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增加一款“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删除附件《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许可情况”栏中“申请人提交文件”栏第5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

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广东省民政厅2015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5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2. 具备符合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设施;3. 具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4. 提供健康、安全、方便的食宿、生活服务;5. 提供各项养老服务项目的选择。

第三章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生活照料:提供定期的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起居、个人卫生等方面的帮助;2. 医疗护理:提供一定程度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日常健康监测、疾病预防、日常药物管理等;3. 康复护理: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包括理疗、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4. 社交活动:组织各类社交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增进交流和社交;5. 心理关怀: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6. 家属支持:为家属提供咨询、指导和情感支持。

第四章养老机构的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管理要求进行运营:1.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等;2.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3.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健康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4. 加强卫生和消防管理,确保养老机构的环境卫生和安全;5. 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和家属的问题和投诉;6.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

第五章养老机构的监督与评估养老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环境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 居民满意度评估:对养老机构的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评估服务的优劣;3. 资质认证: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督促养老机构整改;2. 罚款:对违规行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3. 暂停营业:对严重违规的养老机构暂停其营业资格;4. 撤销执照:对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养老机构撤销其营业执照。

保定市:设立养老机构办事指南

保定市:设立养老机构办事指南

保定市:设立养老机构办事指南设立养老机构一、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符合《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比例规定的服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和服务人员要占工作人员的50%以上;(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一)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三)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四)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需提供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合资、合作、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机构章程中,应注明各个股东名称以及投入的资金数量、比例或所持股份)和管理制度;(五)新建的出具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租赁他人房屋的需要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具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七)申请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院创办流程及管理办法

养老院创办流程及管理办法

医疗养老院创办流程及管理办法一、申办条件?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补充说明:?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建筑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杭民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各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杭政函〔2013〕15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除外)委托给主城区及萧山、余杭等各属地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五县(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申请设立200张(含)床位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使用“杭州***养老机构(不加某区)”名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鲁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106号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以及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督促其申办许可证;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

经检查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督促其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后终止服务。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明确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认真分析养老机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妥善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明确相应解决办法。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9
【摘要】<正>晋民发[2015]34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日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
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根据民政部《养老机
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5页(P24-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J], ;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J], ;;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
办法》的通知 [J], ;;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的流程与规范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的流程与规范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的流程与规范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1-申请条件1. 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 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具体如下:1. 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养老机构如需申办内部食堂,应将食堂建设在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中同步规范实施,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达到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

4.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如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区或镇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如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施“两证合一”,申办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1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
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材料完
备性、合规性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结合民政部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以下简称本处)
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材料完备性、合规性检查实行统一受理、
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等制度。
第三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本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
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
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2
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
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
料。
第四条 承办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
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1),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
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
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本处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
2),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3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 本处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应当在《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中写明处理意见,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初审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的办法进行。
实地查验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
字。
第八条 本处在初审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
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本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九条 承办人根据初审情况形成初步意见,经处务会
初审是否满足设立、变更、注销条件并形成意见,报分管副
司长审核。
第十条 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提交司长办公会审核。经
司长办公会审核是否满足设立、变更、注销条件并形成意见,
报分管副部长审核。
第十一条 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经部长办公会审议是否满足设立、变更、注销条件,符合法
定条件的做出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者做出
同意变更或注销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许
可的决定。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4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证或同意变更、注销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附件二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三 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
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流程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5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请 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邮编

委托
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住址
电话 邮编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机构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建筑面积 (m2) 使用面积
(m2)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6
建筑形式
(楼房或平房) 设置床位 ≥10(张)

房产权 单位 房产
租赁期限

投资总额
(万元)
资产性质






□1.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环境卫生服务 □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9.功能训练服务 □11.听力语言训练服务 □13.智力训练服务 □15.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17.洗衣服务 □19.陪同就医服务 □21.通讯服务 □23.教育服务 □25.委托服务 □27.安宁服务 □2.护理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
□6.休闲娱乐服务
□8.医疗保健服务
□10.步态训练服务
□12.肢体训练服务
□14.技能训练服务
□16.膳食服务
□18.物业管理维修服

□20.咨询服务
□22.送餐服务
□24.购物服务
□26.交通服务

申请人(法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7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年 月 日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8
附件3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
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流程图

正式受理。处务会初审是否满足设立、变更、
注销条件并形成意见

报分管副司长审核申请是否满足设立、变更、注
销条件,形成意见,并报司务会审议

申请人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承办人检查申请材料完备
性和申请事项合规性

通过

书面告知缺项和不符合
规定处,退申请人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设立此项行政许可。
②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
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③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
十三条要求,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
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
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证;或者作出同意变更或注销许
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审批程序,依照我部内部工作规
程。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
可证;或者作出同意变更或注销许可决定。
书面通知不通
过理由,退申请

结 束


报分管副部长审定形成意
见,并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