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野中的_经济法_经济行政法之论
行政法学研究述评

针锋相对,不要不痛不痒,各说各的理,同时也要理解和尊重对方,以君子之心相待。
诚如是,我们的宪法学界才能既有朝气,又能互相团结,完成繁荣学术、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使命。
行政法学研究述评吴德星Ξ刘翠霄 1996年行政法学研究主要围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及其具体制度、规制行政、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进行。
〔1〕对行政法学研究本身的有关问题的讨论,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关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关于行政法学研究〔2〕问题的探讨,主要围绕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观念、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前景的展望等问题进行。
关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除采用传统研究方法外,学界正尝试采取一些新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3〕从1996年行政法学研究的情况来看,对比较行政法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
关于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是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与知识的产物。
一部法典或法律机制可以一致,法律文化却不行。
因此,要对一部法典或法律习惯做法有完整的理解,人们必须同时研究其产生的条件与环境。
只有这样,比较法才有意义。
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执行,而能得以执行的法律必须是大众所理解与接受有法律。
〔4〕关于行政法学体系的讨论,一直受到行政法学界的注意。
而行政法学体系与行政法体系之间,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体系来看,有学者认为,最大的弱点就在于缺乏独立的监督与控制机制。
因此,现行行政法体系缺乏有效的、独立的监督与控制,应成为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法研究的当务之急。
〔5〕关于行政法学体系,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体系是指行政法学内在逻辑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
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应以行政权为核心,具体体现为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权的保障、行政权的控制、行政权的救济四个方面。
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应围Ξ〔1〕〔2〕〔3〕〔4〕〔5〕 陈建福:《制定行政程序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
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
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
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
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
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答: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学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保证作用。
2.阐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及其与行政法的关系。
3.分析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
4.论述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策略。
5.探究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6.阐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措施。
7.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含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8.分析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法律部门的理由和依据。
9.论述如何理解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所实行的法律制度。
10.探究国有企业财产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这些题目涵盖了经济法学的多个方面,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法律保证作用以及在各个经济领域的具体应用等。
在回答这些论述题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理论观点以及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套课件

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各种属性和特征都同
国家调节相关,并可以从此中引申。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法
定义:经济法是 调整国家经济关系 ,
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务与作用
调整对象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 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 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 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 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法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自身运行的结果
生产社会化
国家组织实施的结果
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
国家经济职能
国家组织经济的需要
规制国家调节权
经济法
保障国家管理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经 济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 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3、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经济法 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 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 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 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学属于法学 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 要的法律部门。不过,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时, 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
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 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 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 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 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 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
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 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 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 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 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 的法律。
3、法国 克劳德· 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 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 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 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 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 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 费尔南·夏尔· 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 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 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的法与经济法 “经济的法”的观点将凡是与经济有关 的法统统称之为经济法。在此意义上理解的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 问题。“经济的法”反映的是最初经济法一 词的含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 法。 “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 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 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经济法本质属性, 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 范畴。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试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与的规章制度、规定学生组织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明确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高校管理 ;参与权 ;行政法 中图分 类号 :G 4 文献标 识码 :A 67 文章 编号 :17 1 1 ( 0 0 3— 0 8— 4 6 1— 6 0 2 1 )0 0 4 0
2 纪 以来 ,特 别 是 二 战后 ,随着 行 政 民主 O世 和人权 理念 的推进 和深入 ,学生参 与高 等教育 管理 作 为一种 教育理 念逐 渐被越来 越 多的人所 接受 ,高 校 也不 断朝着接 纳学 生参 与管理 的方 向发 展 。在 我 国 ,随着 “ 依法 治 校 ” 和 “ 以学 生 为本 ” 等 理 念 的不 断推 广 ,高 校管理 中 的 “ 学生 参 与权 ” ( 以下 简称 “ 生参与 权 ” 近年来 也逐 渐进 入 人们 的视 学 ) 野 。但 是 ,学生参 与权 是一种什 么性 质 的权 利 ,其 关 系 ,离 校 时 主 要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J 。第 三 种 , 多 重法律关 系论 。如认 为 ,虽然学 生所交 纳 的学 费
学生参与权的权能主要涉及学生参与权权能如何赋予以及学生参与权的行使范围和程一学生参与权权能的赋予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且这里的法律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呼吁性文件否则权能的实现就会成为纸上谈兵
现代大学教育
2 1 年第 3 00 期
试 论 行政 法视 野 下 高校 管理 中的学 生参 与权
第 四十一条 规定 : “ 校应 当建 立 和完 善学 生 参 与 学
,
高校 是依 公法设 立 的承 担高 等教 育职 能 、享 有
一
定 公权 力并 能独立 承 担法 律责 任 的公 法 人 ,因而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2)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2)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2)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3)(一)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3)(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 (4)(三)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4)(四)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4)(五)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5)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一)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5)(二)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 (6)参考文献……………………………………………论文摘要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
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
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前言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经济法学》课件
03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竞争法律制度的概念
竞争法律制度的意义
竞争法律制度是调整竞争关系、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称。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竞争法律制度的特征
以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 争为宗旨,涉及市场准入、价格、质 量、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 面。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总结词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情况
VS
详细描述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需 要履行一系列承诺和义务,包括降低关税 、开放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同时 ,中国也需要遵守WTO规则,确保公平 、透明的贸易环境。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02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了解其分类和特征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标准,经 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这些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 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财税法律制度的定义
财税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财政税收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税法律制度的特征
财税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是保障国家财 政收入、实现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的筹集、财政支出的安排、 税收调节和预算控制等方面。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总结词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联 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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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经济行政法之论
王克稳
内容提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认识及分析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因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又称经济管理关系论)为目前经济法学界主张的基本观点,因而,本文围绕这一观点展开分析。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为部门行政法;
在内容上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及国有资产管理法三部分所组成。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 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
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
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
56①②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法的本来含义”①。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
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有
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有
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等
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
66
(7)2 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①②
③④⑤⑥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同④。
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2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
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
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
76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7)3
①②③④
⑤同③。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
术探索》1997年第5期。
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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