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15
•【字号】赣财建〔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用于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10]1号文
![赣建字[2010]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aa8eb3783c4bb4cf7ecd10e.png)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
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评估并正式上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为更好推进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企业、提升主管部门监管效能,现将一体化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一体化平台使用将关系到我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资质升级、诚信评价等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应用推广和宣传培训,积极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按要求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相关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确保相关数据及时、高效、准确地采集和上传。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州)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设;已建设有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加快与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融互通。
二、强化工作职责(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业务流程在本单位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进行明确,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我厅发放的主管部门账户登录一体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平台的各项业务流程有序衔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洪建发[2016]10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洪建发〔2016〕103号)各相关建筑业企业:为做好我市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以下五类企业必查:(一)近三年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近三年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上年度资质动态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未整改到位的;(四)企业在知道资质条件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况下,仍同意本企业建造师变更注册或人员调离的;(五)因企业相关人员纠纷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未及时处理的;二、核查内容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内容包括:(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情况: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即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根据中央、省委部署,为加强全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厅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俊卿厅党组书记、厅长常务副组长:欧阳泉华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厅直机关党委书记副组长:邹明泉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高浪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建平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昌平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凌卫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明文厅直机关党委委员、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朱金贵厅直机关党委委员、厅机关第十二党支部书记、厅人事教育处处长毛敏厅直机关党委委员、厅机关第六党支部书记、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喻家凯厅直机关党委委员、厅机关第五党支部书记、厅建筑监管处处长黄国贤厅直机关党委委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郁士文厅直机关党委委员、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曹建桥厅直机关党委委员、省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姚宏平厅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厅办公室主任邝振胜厅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厅住房保障处处长丁新权厅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省世界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主任蔡勇厅机关第四党支部书记、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熊春华厅机关第七党支部书记、厅村镇建设处处长罗敏厅机关第八党支部书记、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吴军厅机关第九党支部书记、厅建筑科技与节能处处长、省建设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李木韦厅机关第十党支部书记、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陈建蓉厅机关第十一党支部书记、厅计划财务审计处处长贾俊芳厅机关第十三党支部书记、厅纪检组(监察室)正处级纪检员熊根水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李乐才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主任肖红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钱勇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罗祯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吴彬省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负责人刘小檀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社堂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刘天华省城市建设高级技术学校党支部书记达兰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麻可夫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丁维克省建设监理总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直机关党委,负责全厅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协调联络及其他日常工作,凌卫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熊丹、陈志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赣住建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内部承重墙体,致使房屋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制度,规范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登记、施工过程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规定,经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 级、C级、D级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赣建设[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凡未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入市场承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有相应注册人员签章,否则不得使用。
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各地应遵循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分割勘察设计市场,不得设置障碍,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阻挠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的监督管理鼓励水平高、技术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其市场行为,进一步繁荣我省建筑设计创作。
(一)实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制度。
2007年开始,凡拟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度须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不得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
申请年度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赣勘察设计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主导专业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它配套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1人,同时应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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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帐户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赣建建[2016]2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建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帐户的通知
(赣建建[2016]2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一体化工作平台”部分审批工作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两项审批工作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办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两项审批工作共设质量监督经办人、质量监督初审
人、质量监督审核人,安全监督经办人、安全监督初审人、安全监督审核人6个岗位。
岗位设置可以一人多岗也可以一岗多人。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应及时明确以上6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并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汇总上报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含省直管试点县、市)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本通知,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5时前将汇总后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厅建筑监管处,以便及时建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审批人员的工作帐户。
附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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