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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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设备的测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过程的精确度和可信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设备(以下简称“被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制定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四条本单位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本单位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部分: 计量检定管理第一章定检周期和方法第六条本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定设备的计量检定周期和方法。

第七条对于标准计量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或下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对于非标准计量设备,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量检定方法,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计量检定档案,记录设备的计量检定信息,包括检定日期、检定结果以及检定机构等,并进行定期复查和更新。

第二章检定机构选择与评估第十条本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工作,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所选择的检定机构的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其能够满足本单位设备的计量检定需求。

第十二条本单位可以委托检定机构对设备进行初次检定或关键参数的复检,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测量不确定性的设备,本单位应当与检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的标准格式,包括检定日期、检定结果、检定周期等,并加以保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应当包括检定人员的签字和检定机构的盖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计量检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计量监督管理制度运行和计量技术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目前,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平衡,大多数机构位于发达城市和省会城市,而一些基层机构和农村地区的计量检定服务并不完善。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计量检定的资源分配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各地区和各行业都能够获得公平的计量检定服务而不产生二次损失。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方式。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计量检定机构的位置和数量,增加基层机构和农村地区的计量检定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各地区和各行业的需求。

二、缺乏透明、公正的质量控制机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因此需要建立透明、公正的质量控制机制,以确保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目前,一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质量控制机制存在不足,尤其是在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方式等方面。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检定技能和服务意识。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共享机制,以便各行业和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质量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问题当前,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例如机构人员的聘用、业务发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机构的规范运作,也不利于维护各行业和企业的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供更加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计量检定工作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工作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量检定工作,提高计量检定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定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记录,确保对每一次计量检定工作都有详细的记录和追溯。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检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召开例会的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和单位。

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人员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检定方案制定制度,确保每一次检定工作都有详细的方案和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检定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确定因素,必须及时沟通并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检定结果出现争议的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和追溯,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规范的检定记录和报告制度,保留每次检定的记录和数据,确保可追溯和复核。

第十九条建立规范的检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建立规范的外部合作与交流机制,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计量检定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T4主办2015年3月27日订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计量设备能有适切、合法之管理,保证计量设备之准确及量值统一,明确各级职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计量设备的配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计量设备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设备,包括温度、力学、电学、长度、检化验仪器及设备、计量标准仪器及配套设备、安全侦测仪器等。

管理范围见附件1《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量设备管理目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周期检定是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技术规划发展处职责:一. 公司计量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之制定,并跟踪、督导执行。

二. 公司计量设备台账的管理、周期检定计划的下发、催校及追踪。

三.公司最高计量标准设备、T部门检化验设备、进出厂及厂际间交割计量衡器的管理。

四.公司所有外送计量设备检定联系、实施事宜。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一. 公司计量设备管理规定之执行。

二. 本地区范围内计量设备的管理。

三. 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之执行。

第七条公用设施处职责:外供及厂际间核算能源(水、电、气)计量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采购业务处职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第九条设备处职责:组织新购计量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计量设备使用、维修、检定职责具体见后续第五章、第六章,流程见附件4.第三章计量设备的采购、入库及领用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根据生产和服务的需要,提报计量设备配置计划,需满足企业计量设备的配备原则,达到使用要求的技术特性。

第十二条采购业务处根据各使用单位所提报计划,按照计划之要求购进。

第十三条计量设备购进后,由设备处组织提报单位进行数量、外观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合同之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对公司已建标计量设备由提报单位送至技术规划发展处进行首次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品质验收之依据;对公司未建标计量设备,提报单位投用后跟踪其技术指标,以满足使用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计量检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保障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计量检定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原则,加强对计量检定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检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计量检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定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检定机构第六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定期通过资质认证。

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定人员和完善的检定设备,确保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文件记录,保证检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发布检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计量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检定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检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合理的检定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定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六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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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管 理体 系要 求 ,结 合 过程 方法 ,对 测 量 设 备 的 “用 于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 的所 有 设 备 ,包 括 对 检 定 、
管理 可 以从几 个方 面人 手 。
校 准 和抽 样 结 果 的准 确 性 或 有效 性 有 显 著影 响 的辅
1 正 确配 备测量 设 备
案 。JJF1069—2007 6.4.5规 定 :“应 保 存 对 检 定 、校 名称 、型号等基本信息 的管理标识 ;状态标识一般
准 或 检 测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每 一 设 备 (或 每 套 装 置 ) 采 用 红 、黄 、绿 三 色标 识 来 表 明其 检 、校 状 态 ,包
数 据 处 理 与分 析 )所 要求 的所 有 抽样 、测 量 和检 测 能力 和 溯源 证 明 的法定 计 量 检 定机 构 或 授 权 的 社会
设 备 。”测量 设 备配 置的 原则是科 学 合理 、完整 齐全 , 公 用 计 量标 准提 供 的检 定或 校 准 服 务 予 以保 证 。计
今后 几年 内技 术较 为领 先 。测 量设 备 的计 量 特性 必 4.1 设备标识
须 满 足相 应 计 量 检定 规 程 或技 术 规 范 的规定 。计 量
测 量设 备应 加 贴 两 种 标识 以确 认 其 信 息 :唯 一
特 性包 括 测 量 范 围 、不 确定 度 或 准 确度 等 级 或 最 大 性标 识 和状态 标识 。JJF1069:2007 6.4.4规定 :“用 于
及 其 软件 的记 录 。”设 备 档 案 中应 包 括 :1)设 备 管 括 上 次 检定 或 校 准 的 日期 和再 检 定 、校 准 或 失效 的
理卡 :管理卡中注 明测量设备 的基本信息 ,包括设 Et期
62 国内统一刊号CN31 1424/TB
蠢 笙 试
》l TheWindow of
不能低 配 ,也 不要求 高 配 ,做 到科 学合 理 、经济 实用 。 量标 准是 实施 计量 检定 和 校准 工作 的关 键 测量 设备 ,
配 置 的最 终 要求 是 满 足 开 展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工 作 因此 ,溯 源性需 满足 明确 的法 制性要 求 。
的需 要 。但 是 应 考 虑 配 置 的测 量设 备最 好 在 当前 和 4 测量设 备使 用过 程
等 七 大 因 素 中 占据 重 要 位 置 。JJF1069—2007《法 定 备维 护计 划 ,以及 已进行 的 维护记 录 ;4)设备 的任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考核 规 范 》对 测 量 设 备 的配 置 和 管理 何损坏 、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提 出 了详 细 和严 格 的要 求 。包 括 测 量 设 备 的配 置 、 3 测量 设备 的量值 溯源
助 测量 设备 (例 如 用于 测量 环境 条件 的设备 ),均应
JJF1069—2007 6.4.1规 定 :“机 构 必 须 配 备 为 正 有 有效 的检定 或校 准证 书 。”计 量 标准应 当有效溯 源 ,
确 进 行 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 (包 括 抽 样 、物 品 制 备 、 测 量 设 备 的检 定 或 校 准 工作 应 当 由具备 资格 、测量
期 间核 查 后 ,应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评 价 ,对 经
鼬 之窗 Management
4.2 对操作人员 的要求
被 测对 象 的一 种 相 对 稳定 的仪 器 产 品或被 测 件 作 为
测 量 设 备取得 有 效 的检 定 或 校 准 证 书 以后 方 可 核查 对象 ,它 的稳 定性 要 比实 际 的计
购 置 申请 ,设 备 到位 以后进行 验 收 。
定 :“机 构控 制 下 的需 检定 或 校 准 的 所 有测 量 设 备 ,
2 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应 使 用标 签 、编码 或 其 他 标 识 表 明其 检 定 或 校准 状
测量设备验收合格 以后 ,应为之建立起设备档 态 。” 唯一 性 标 识 可 以是 带 有 单 位 自编 编 号 及 设 备
允 许误 差 、重 复 性 、稳 定 性 、灵 敏 度 、鉴 别 力 、分 检 定 、校 准 或 检测 并 对 结 果 有影 响 的每 一 设 备 (包
辨 力 等 。测 量设 备 应 在 充分 调 研 论 证 的基 础 上 提 出 括 软件 ),如 有可 能 均 应加 以唯一 性 标识 。”6.4.8规
计量 标 准 的法 制管 理 、设 备 操 作 人员 的管 理 和测 量
购 置 的测 量 设 备 验 收合 格 以后 ,应 纳 入 量 值 溯
设 备 的管理等 四个 方面 的 内容 。
源计划中。每年年初应 当制定年度测量设 备量值溯
作 为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的测 量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 源计 划 ,并 按照 计划 实施 。JJFlO69—2007 7.6.1规 定
定 、校 准 和检 测 T 作 ,并 取 得 准确 可 靠 的 测量 数 据 前 处 所 (如 适 用 );所 有 检 定 或 校 准 证 书 、 日期 、
的重要资源之一 。在影响测量结果的人员 、设施和 结果 ;设备调整、光盘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或校准
环 境 条 件 、方法 、设 备 、测 量 溯 源性 、抽 样 、样 品 的预定 日期 ;2)制造 商 的说 明书 (如 果有 );3)设
l 《TheWindow of
L簪骢 之 窗 Management

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设备 管理
耋 试
车璐璐/济 宁市计量测试所
O 引 言
备 名 称 、型式 规 格 、标 识 、出厂 编号 (如 可 能可 加
测量 设 备 是 保 障法 定 计 量 检定 机 构 正 常 开展 检 以单位 自编编 号作 为 唯一性 标识 )、制 造商 名称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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