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鲁建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05]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缺陷责任范围及缺陷内容、责任期限、维修质量、费用计算;(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预留、存储、支付、结算方式;(四)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五)争议处理程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一)落实清欠主体责任。
一是压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
二是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好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是压实专业(劳务)分包直接责任,做好实名核算农民工工资,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四是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
(二)落实清欠监管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受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协同做好清欠维权工作。
负责推进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对经核算确认,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概述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如资金流动性问题、分包单位资信状况不佳等,施工单位有时需要向业主或相关方支付工程款担保。
本文档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问题,包括担保的定义、主要形式、担保的作用、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定义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款顺利支付给业主或相关方,按约定提供经济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可以是施工单位自愿提供,也可以是业主或相关方要求提供的。
主要形式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保证书: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相关方出具一份书面的保证书,承诺在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内按时支付工程款。
2.保函:由施工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一份保函,即银行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作出的书面担保。
3.保证保险: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证保险,以保障工程款的支付。
4.质押担保:施工单位将自己的资产或权益进行质押,作为担保款项的支付保障。
担保的作用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各方都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好处:1.保障业主权益:对于业主来说,担保可以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降低资金风险,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2.提升施工单位信誉:提供担保可以增加施工单位的信誉度,吸引更多的业主选择合作,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3.减少资金压力:特别对于小型施工单位来说,担保可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减轻经济负担。
4.规范施工行为:担保机制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避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发生,保护工程参与方的利益。
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资金流动性风险:由于工程款的支付有一定的时间周期,施工单位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在支付期限内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程款。
2.担保责任风险:提供担保意味着施工单位在债务履行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办法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款支付过程,加强工程款支付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指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建立并实施担保措施,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保证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引导各方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担保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起方,应当依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和具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标准和要求;(二)选择合适的担保机构,并与之签订担保协议;(三)核实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并及时支付相应费用;(四)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五)协调解决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受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并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确保工程款支付安全;(二)提供真实有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三)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监理单位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监督方,应当独立公正地监督并评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独立评估施工单位提供的担保;(二)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义务;(三)提供相关监督报告和意见,为建设单位做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是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实施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信用,提供高质量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二)按照约定时限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三)协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加强实施工程支付担保(3篇)

第1篇一、加强实施工程支付担保的意义1.保障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保障施工单位及时获得工程款,降低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
2.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信用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工程进度和质量: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助于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降低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二、加强实施工程支付担保的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应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提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担保制度的认识,增强其参与担保的积极性。
3.简化担保手续:优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申请、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4.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机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确保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5.创新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提供多样化的担保服务,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6.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信用体系,对担保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进行信用评价,推动市场良性竞争。
7.加强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
8.强化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9.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10.推广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推动更多地区和项目实施担保制度。
总之,加强实施工程支付担保是保障建筑工程领域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建市[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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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
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八条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IoOO 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IOOO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IOO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猊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
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
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条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
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再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票据兑付担保,担保责任只覆盖该票据,担保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日。
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
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的,银行不得另行收取担保费用。
三、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
第十八条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
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索赔程序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第二十三条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
(-)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二)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S)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
六、附则第二十八条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交)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未支付合同金额计算担保金额,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LXXX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2.XXX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范本)3.资金共管协议(范本)附件1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编号:______________ 致:(受益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以下称“保函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接受保函申请人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下称“担保金额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一种:(-)本保函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