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名录2015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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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图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 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2015版名录新增危险化学品名单解读

2015版名录新增危险化学品名单解读
285
29
二-(4-甲基苯甲酰)过氧化物[硅油糊状物,含量≤52%]
895-85-2
289
30
1,6-二-(过氧化叔丁基-羰基氧)己烷[含量≤72%,含A型稀释剂≥28%]
36536-42-2
292
31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三光气
32315-10-9
294
32
1,1-二-(叔丁基过氧)环己烷和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的混合物[1,1-二-(叔丁基过氧)环己烷含量≤43%,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含量≤16%,含A型稀释剂≥41%]
10508-09-5
576
62
二硝基甘脲
55510-04-8
606
63
二硝基邻甲酚钾
5787-96-2
612
64
4,6-二硝基邻甲苯酚钠
2312-76-7
613
65
1,2-二溴苯
邻二溴苯
583-53-9
3-羟基-5-氨基甲基异噁唑;蝇蕈醇
2763-96-4
26
3
(2-氨基甲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
氯化氨甲酰胆碱;卡巴考
51-83-2
28
4
八溴联苯
27858-07-7
45
5
苯-1,3-二磺酰肼[糊状,浓度52%]
4547-70-0
50
6
4-苯基-1-丁烯
768-56-9
66
7
2-苯基苯酚
邻苯基苯酚
90-43-7
276
26
二-(1-羟基环己基)过氧化物[含量≤100%]
2407-94-5
280
27
二-(2-苯氧乙基)过氧重碳酸酯[85%<含量≤100%]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前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本目录列出了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和严格控制的危险化学品。

二、目录编制原则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参考国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分类;适时更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目录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包括以下几类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如硝酸铵、硝酸甘油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氢气等;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甲醇等;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磺、铝粉、白磷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有毒品:如氰化钠、氯化汞等;放射性物品:如铀、钚等;腐蚀品:如硫酸、氢氧化钠等。

四、管理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相关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附则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目录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六、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详细清单。

七、结语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94编号2015版危化品目录最新

94编号2015版危化品目录最新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非目录中的产品危险性不明,合规更难
目录的发布将加快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的实施与落 实,非目录中的产品因为危险性不明确反而可能导致更 多的合规工作。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符合《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需制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 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还需向相关部门取得特别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4.举例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 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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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对比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 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
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 火补胶、保米磷。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制定背景
2) 健康危害 (共10类) :
(1)急性毒性 (2)皮肤腐蚀/刺激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4)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致癌性 (7)生殖毒性 (8)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9)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10)吸入危害
3) 环境危害 (共2类):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化 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占55.8% 。 目录特点:突出重点,协调一致,国际接轨,使用方便。
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
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有 关部门提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 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
谢谢大家!
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
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 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共4种剧毒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条 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对比如下:
染毒途径或 《目录(2015版)》 危险类别 经口 经皮 吸入 LD50≤5mg/kg LD50≤50mg/kg ( 4h ) LC50 ≤ 100ml/m3 ( 气 体 ) 或 0.5mg/L ( 蒸 气 ) 或 0.05mg/L (尘、雾)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 呼吸道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致 敏 物 1A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A 1A 健康危害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1A 1 1 1 急性1
危害臭氧层 1 底色为橙色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类别;底色为浅蓝色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 类别。
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5年2月27日,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三、制定原则
制定原则: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 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 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 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 《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 环境危害类别2个 。
二、制定过程
2012年9月25日,第3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决定简化《目录》 栏目,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等信息在配套指南中列出。 2013年9月26日, 经过3次领导小组会议,8次制修订工作 会议,3次专题会议,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10 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各界意见600余条,召开7次工作会议和4次专题会议,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பைடு நூலகம்
6.有毒品
7.放射性物品 8.腐蚀品
一、制定背景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1)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1)爆炸物 (2)易燃气体 (3)气溶胶 (4)氧化性气体 (5)加压气体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9)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
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一、制定背景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
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体系。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 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
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
涂料”等10个类属条目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一个类 属条目,即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
硅)4种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新化学品不断出现,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不断提高,根据《 条例》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并未全部列入《目录( 2015版)》。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环境危害
急性3
长期1
长期2
长期3
长期4
三、制定原则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 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 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 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 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 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 后纳入《目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 LD50≤50mg/kg LD50≤200mg/kg ( 4h ) LC50 ≤ 500ppm ( 气 体 ) 或 2mg/L ( 蒸 气 ) 或 0.5mg/L ( 尘 、 雾) 急性毒性,类别 1 和类 别2
对应的危险 急性毒性,类别1 类别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年3月由国家安全 监管局公告,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03年6月由国家安全 监管局、公安部等8部门公告,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3962个。
一、制定背景
(1)危害水生环境
(2)危害臭氧层: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存在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原8类分类体系已不适应现行28类
分类体系。 含有“铝导线焊接药包”、“火柴”等物品。 含有“火补胶”、“生牛皮杀虫药”等成分不 明物质。…….
二、制定过程
首次会议 2011年7月21日召开。 成立《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共10个部门组成。 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 成立《目录》制修订工作专家组。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 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增加的化学品条目
(1)列入《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化学品
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等国内相关目录的化学品条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 2015年4月16日


1 2 3
制定背景 制定过程
制定原则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4
5 6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制定背景
《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 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 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 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三、制定原则
危险和危害种类 爆炸物 不稳定 1.1 爆炸物 1 2 2 液化气 体 2 2 B 2 1.2 类别 1.3 1.4 1.5 1.6
易燃气体
物理危 险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1 氧化性气体 1 压缩气 加压气体 体 易燃液体 1 易燃固体 1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 自燃液体 1 自燃固体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 1 物质和混合物 金属腐蚀物 1 氧化性液体 1 氧化性固体 1 有机过氧化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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