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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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返 工具的良好卫生状态,首先在山东烟台建立第一个检疫所,继 之建立广安东、图们等17个检疫所。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2年6月)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2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
5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 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大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 6 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单位核准
8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 批
9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 位卫生许可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各隶属海关 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_______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的B)居住地C)户口所在地D)工作地答案:A解析:【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八条2.[单选题]对集装箱实施熏蒸处理,投药2小时进行浓度测定,平均熏蒸剂浓度不应低于投药量的________。

A)78%B)65%C)50%D)30%答案:B解析:【依据】《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SN/T1281-2003)3.43.[单选题]加工生鲜肉、禽、鱼虾类及其制品,应采用可靠的热加工工艺对食品进行熟化杀菌处理,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________限值并至少保持_________。

A)72度;10秒B)70度;15秒C)63度;10秒D)74度;15秒答案:D解析:【依据】《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31641-2017)4.[单选题]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 圾必须进行_______。

A)退运处理B)焚化处理C)消毒处理D)深埋处理答案:B解析:【依据】《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四条5.[单选题]凡患有伤寒和副伤寒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的人员,应_______。

A)立即辞退.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服务工作B)立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服务工作C)立即辞退.不得从事任何供、管水服务工作D)立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任何供、管水服务工作答案:B解析:【依据】《国境口岸饮用水卫生监督操作手册》C)3年内D)5年内答案:D解析:【依据】《出入境检验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7.[单选题]采用鼠夹法监测鼠密度,应连续布放______。

A)2天B)3天C)4天D)5天答案:B解析:【依据】《国境口岸鼠类监测规程》(SN/T1240-2003)5.28.[单选题]为保证足够的消毒时间,消毒时间应从________开始计算。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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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 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 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 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 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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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
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 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 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 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 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 植物进口章程》。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 中国的肉类进口。
项目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1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2 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和作用 3 任务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4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清同治三年(186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各卫生检疫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2.xx红十字会法(实施)3.xx母婴保健法(实施)4.xx献血法(实施)5.xx执业医师法(实施)6.xx药品管理法(实施)7.xx职业病防治法(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9.xx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0.xx食品xx(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12.xx精神卫生法(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3.xx中医药条例(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35.护士条例(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实施)7.精神疾病xx暂行规定(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实施)21.女职工xx工作规定(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施)31.母婴xx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实施)101.信访工作办法(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实施)117.餐饮服务xx管理办法(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施)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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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的监督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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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
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
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换洗。

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

第四章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①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
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三)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着装整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制度。

第五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
(一)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三)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第六章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
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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