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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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De .0 6 c2 o
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法律讲堂未成年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未成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案件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特殊性,因其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成因、处理原则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认识,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1.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当事人年龄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当事人年龄的特殊性,即当事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

2.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案件类型的多样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其中,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继承、抚养、监护等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受教育等案件。

3. 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包括家庭关系、学校关系、社会关系等。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社会关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分析1. 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关系紧张、家庭经济困难等家庭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遭受侵害。

2. 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教育方式不当、校园暴力、学业压力等学校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或犯罪行为。

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社会风气、网络环境、媒体宣传等社会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道德观念淡薄,从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

四、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原则1.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防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成年人刑事快速简易程序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快速简易程序探讨
个半月。
l 2 人
1 9 人
8 人
1 O人
9 人
l 5 人
案件 情 况 进 行 了调查

( 一 ) 当前 未成 年 人 刑 事 案件 办理 情 况 2 0 1 0年 至 2 0 1 2年 某 区检 察 院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总 数 及 未
成年 人 刑 事 案 件 数 对 比情 况 见 下 表 1 。
第 1 3卷 第 3司左 军
( 北 京 市 大兴 区人 民检 察 院 ,北 京 1 0 2 6 0 0 )
摘 要 : 新修 订 的 刑 事诉 讼 法 虽 然 专 章 规 定 了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 但 是 内容 有 限 .有 必 要
在 现 行 法律 规 定 的框 架 下 ,建 立 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的 刑 事 快速 简 易 程 序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快 速 简 易 程序 要 求 司法 机 关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的 侦 查 、审 查起 诉 、 审 判都 应 当 以最 快 的速 度 进 行 ,
刑 事 诉 讼 会 给 未 成 年 人 带 来 心 理 压 力 和 其 他 消 极 影 响 .过 于 漫 长 的 刑 事诉 讼 周 期则 会 加 剧 这 种 心 理 压 力 和 消
2 0 1 0年 至 2 0 1 2年 .该 区 检 察 院 所 受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保持在 1 3 0 0件 至 1 5 0 0件 之 间 .总 数 量 有 波 动 未 成 年
身 心特 点设 计 的 .符合 未 成年 人刑 事 案件诉 讼 规 律并 特 别适 用 于未 成年 人犯 罪案 件 ,具 有快 速 、简 易特 点的诉 讼程 序 。

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审理原则考量

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审理原则考量

行为 , 家属还 不清 楚具 体 是怎 么 回事 , 至 不敢相 信 自己家 的孩 甚
但是在 司法 实践审 理该类 未成 年人犯 罪案 件过程 中 , 械 的 子 会那 样做 。在 这种 情况 下 , 机 如果 他们 不 能参加法 庭 审理 , 时 有 适 用不 公开 审理 原则 同样存在着 不 能忽视 的一 系列 问题 , 以下 会 对法 院 审判 工作 的顺 利 进行 以及对 今后 孩子 的适 当教 育都 造 如 几个方 面 : 一 , 于未成 年人涉 诉 案件 , 第 对 原则上 应遵 循分 案处理 成 很 大的障 碍 。第 五 , 的刑 事附 带 民事诉 讼案 件 中, 及到 经 有 涉
L g l y t m n o i t e a S se A dS cey
{占 } 轧金 ; I
己1年 月 下 口口 5 ( )
朱戌午被 告 人刑 事 案件 守理原 则考量
赵 丹
摘 要 我国法 刑事亨 庭在 院 判 对不 十 满 八周岁的 被告人 犯罪案 行审 普 件进 理时 遍遵循不 审理 公开 原则。 但在司 践 法謇
成年 人保护 法也 规定 , 对未成 年人 犯罪案 件 , 在判 决之前 , 禁止 新
闻报 道 、 影视 节 目、 公开 出版物 披 露该 未成 年人 的姓 名 、 处 、 住 照
片 及其他 可 能推 断 出该未 成年 人 的 资料 。未成 年 人具 有 不 同于
成年 人的 生理和 心理特 点 , 其是心 理发 育 正处于 从幼稚 向成 熟 尤 的过 渡阶段 , 因此 世 界各 国包 括我 国在 内对未 成年人 这 个特殊 的
我 国法 院刑 事 审判 庭在 对 开庭 时不 满十 八周 岁 的被 告 人犯 理在 应然 上指 向的是 不确 定的社 会 公众甚至 是新 闻媒体 , 但是在 罪案 件进 行审理 时普 遍遵 循不 公开审 理原则 , 依据是 我 国法律 司 法实 践 当中公 开 审理 案件 的 实际 公 开程度 往往 是有 限 的 。首 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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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评析郑瑞平;程雷【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在特别程序一编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旨在肯定多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犯罪记录封存四项新制度颇为引人关注。

本文分析四项新制度的内涵与未来适用展望。

%A new part on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was added to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which absorbed judicial practices in past several years in China.There are four new elements in the new law: social investigation on background of juveniles;conditioned non-prosecution;proper adult present during criminal process;keep criminal record confidential.【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者】郑瑞平;程雷【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69.5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各国大多构建特殊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其中,预防和校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无疑是这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保护其刑事司法权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通常称为少年司法程序,是相对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而言的。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司法解释(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

这些文件法律效力参差不齐,内容庞杂散乱,没有形成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此现实情况,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归入第五编“特殊程序”之下,其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帮助与保护体现在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上,比如少年司法组织专门化、强制措施的特别设置(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分押分管制度)、法定代理人到场与补充陈述权、指定辩护、不公开审理等。

这些制度中有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现在归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并略加改动(如法定代理人到场与补充陈述权);有的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略有修改,普遍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不公开审理);有的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此次增设的制度(少年司法组织专门化、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分押分管制度)。

本文重点关注此次修法中新增的制度与规则。

(一)新规定的内涵我国少年司法改革中采用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指的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全面调查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体现。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开展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分别确立了该项制度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该制度,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内容可以分解为四层含义:第一、规定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

但该条实际上仅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审查义务,并未规定三机关该如何调查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即社会调查的主体仍不明确。

是依据职权调查,还是委托中立第三方进行调查,抑或是通过控辩双方举证,法律并没有明确。

自上海长宁区检察院1997年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来,各地司法机关也相继开展该项工作,但各地做法却存在明显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如中央综治委、两高、两部、团中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将社会调查员主体确定为被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部门人员”。

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确立了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的多元主体,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1]第二、规定了社会调查的诉讼阶段。

社会调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中均可进行社会调查。

第三、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等,而不是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

第四、社会调查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

(二)新制度运行展望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有限、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调查工作缺少资金保障等问题,[2,3]新法没有涉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与新法规定的不足一并予以关注。

1.社会调查的主体应当明确。

在实践中,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局面。

由于各自角色及工作侧重的不同,各种主体开展调查各具特色: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材料的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较为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有违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的人员主业繁忙、人员不确定等主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要一定的经费和办公场所做保障,而法院自身难以承担解决。

[4]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以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部门人员,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社会调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比较适宜。

因为他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进行社会调查符合其监管工作职责且能获得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

此外,还可以聘任社会调查员,或委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与组织作为辅助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2.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应当扩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具有地域性,一般限于具有当地省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对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适用得比较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社会调查员亲自去外地调查,一则缺少充裕的工作时间,二则缺乏充足的差旅经费。

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调查,又缺少规范化的协作运行机制。

随着城市中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这一问题日益变得突出,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和城市。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依托一些网络平台建立异地委托社会调查协作机制①如苏、浙、沪两省一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起有关三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的相应的数据交换联网工作平台。

,使社会调查制度惠及更多的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

3.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需要厘清。

从社会调查报告本身的功能出发,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社会调查报告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因而是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为保证其真实性,应当允许控辩双方就此进行询问和充分地发表意见。

4.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在实践中,资金短缺是长期困扰社会调查工作进一步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开辟资金渠道,否则很难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预期效果。

从长远来看,根本的做法是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基金”,筹措经费;或者考虑拓展现有基金的用途②如北京市法院、山东聊城市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东台市、浙江吴兴区等法院已相继设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当事人。

,增加社会调查基金项目等,保证社会调查工作得以系统化长效运行。

(一)新规定的内容在我国,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表述大同小异,一般认为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罪应当起诉的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5]国内部分学者称其为“暂缓起诉制度”。

从这两个称谓的字面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突出“附条件”,检察机关既可以附期限,也可以不附期限,只要所附条件被满足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暂缓起诉强调一个“缓”,即要求给予被暂缓起诉人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再根据考验期内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新法在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中引入了更具外延性的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制度名称。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到273条分别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考察机关、考验期限、被不起诉人的义务及法律效力等。

其中,考验期限与被不起诉人的义务、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均参考了缓刑和取保候审的规定,比较恰当。

这里重点解读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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