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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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D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第一篇: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2014.6.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13版合同”)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广西也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

与99版合同相比,13版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8项新的制度。

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0条,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47条,0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4条,13版合同虽然条款减少,但约定的内容可不少。

这里,我主要针对13版通用合同条款简单讲一下。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这里强调了图纸要经审查合格,明确了图纸的范围包括鸟瞰图、包括模型。

2、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期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3种情形:①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而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②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③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五)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这一部分也是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条款。

第一款讲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计价方法,什么是计价标准?首先讲计价方法。

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用房屋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固定价。

就是包死的,一口价。

固定价包括总价固定和单价固定两种。

比如建一些楼,总价为170万,这是总价固定;建这个楼,成本在170到180万左右,是单价固定。

除了总价跟单价固定外还允许小额浮动,比如一些楼总价是170万固定,但合同约定随着工程量的增减允许在10万元以内上下浮动,这仍然是固定价。

固定价适合于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因为小额工程对大体的价格是可以预测的。

第二种是成本加酬金。

利润是一个比例,不是一个定数,是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的。

比如说利润是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它不是定数,在结算的时候算出利润,叫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翻建改建旧工程。

第三种计价方法叫可调价。

就是工程价款的总数是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

比如说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施工图上有大体的预算,结算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有的是预算加签证,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价为准;有的还规定了很多其它方式。

可调价的总数是看不出来的,但是确定价格的因素是确定的。

可调价从目前情况来看是适用最广的一种。

计价标准也有三种:一种叫工程定额的计价方法。

按照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甚至按照企业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的取费定额,比如兰州和东营、上海、广州的定额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定额是由建设部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站与各省的分站编制的。

定额的性质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

如2001年订立的合同可以选用2001年的定额,也可以选择适用96定额。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2)、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几种情形。

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3)、规定了承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理解与适用]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入、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本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就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我们知道,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这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计价类型,看过就懂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计价类型,看过就懂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计价类型,看过就懂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工程款给付请求权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产生争议,而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是影响工程款的关键因素。

因此,对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的具体适用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探讨的必要性。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和特点不同,其状态补偿方式也不同。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应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选择适合拟建项目的合同类型。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计价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事先能够准确计算,且实施期间极少变更的项目。

总价合同情况下,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自行计算核定工程量。

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也可约定人工、材料和设备等部分要素价格波动依据约定的指数调整总价,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

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填报单价所形成的合同,其特点为工程量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单价合同也可约定部分要素价格依据相应指数波动调整单价。

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投标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需增减调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和支付。

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额度或者比例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和利润额计算确定,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核定。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该合同主要用于明确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条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为了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下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二、合同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签订的一份合同,用于规范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

该合同应包括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工期、验收和保修等内容。

三、合同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负责提供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资金。

承包商是工程的承包方,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合同主体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位置、面积、高度、结构和功能等。

工程范围的清晰明确对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避免了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价款的确定应基于工程范围、施工难度、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六、工期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约定之一。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施工期限、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工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资源配置等因素。

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超期施工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约定,保证工期的履行。

七、验收和保修验收和保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验收标准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机电设备运行稳定性等方面。

合同还应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八、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并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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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6 页 第一部分协议书 制定《协议书》并单独作为文本的一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主要内容,使合同主要内容清楚明了。二是确认合同主体双方并签字盖章,约定合同生效。三是合同双方郑重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助于增强履约意识。 下面就《协议书》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释】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承包方: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双方主张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如果连主体都无法确定,将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留下难以克服的障碍。 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公司,虚假项目进行诈骗,一旦上当受骗,往往损失无法弥补。 【对策】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发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如“某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承包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写全称,不应简称为“**房产”。另,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承包方的名称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承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方提供盖有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书。如为个人则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明的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第 2 页 共 16 页

合同。 【解释】本条为鉴于条款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意图及依据等。同时,也表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地位平等等意思在内。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上述原则,民事行为很可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行为。 【常见问题】本示范文本规定的鉴于条款内容简单,当事人一般也不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实际上,一条规范完整的鉴于条款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平等条款给另一方。也可以防止一方恶意磋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也可以防止一方要挟另一方。还可以防止违约金约定过低时,一方损失无法得到保护等等。 【对策】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完整的鉴于条款。最好把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工程用途等详细列出。对当事人的资质等情形也应列出,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概况的规定,主要是确定合同所指的对象。 【常见问题】本条如果不认真填写,出现错误,发生争议时,将极费周折。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核对,把地址写错了一个字,结果对方主张是另一个工程。虽然后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说谎,但毕竟浪费了人力物力。 工程内容一项在实践中,一般都填写十分简单如:土建、桩基等。但实际上有时难免有 第 3 页 共 16 页

疏漏,如:厂房施工项目,往往有配套的道路、水渠、绿化等,这些项目通常由承包商附带一起施工,费用记在合同款内。如果只简单填写“某厂房土建”,那么这些配套设施,承包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外支付工程款。 【对策】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特征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单位自筹、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 (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释】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第 4 页 共 16 页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__________ 【解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XX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 第 5 页 共 16 页

变化。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四)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解释】合同价款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数字,但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是按工程量计价还是按审价等等。 【常见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工程是按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固定总价除外)。另外由于,许多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造价,承包方为了拿到工程往往会先签合同,再利用签证多拿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形同空文。有时双方会签订黑白合同,价款约定不一,但只有白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策】1.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2.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3.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4.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5.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第 6 页 共 16 页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文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人认为只有正规的书面合同正文才是合同的思维定势。对于初次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有些不适应。但这种做法却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维护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种类合同签订时应借鉴的规定。 【常见问题】由于合同组成复杂,文件众多,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往往不能综合考虑,造成文件之间不一致或者前后冲突时有发生。有时图纸或设计变更也会引起相应变更,但当事人往往就事论事,不对相关文件作出变更或更正,引起纠纷。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往往会花费较大精力,甚至会找法律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但后来的洽谈或变更等书面协议一般就不会找法律人士来把关,留下隐患。 【对策】当事人不仅要对合同主文充分注意,也要对其他文件重视,避免发生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后签署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检查,一旦发生合同文件冲突,一定要及时更正,或者双方达成共识。或者约定图纸设计变更时的解决程序。这些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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