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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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为规范留学生旳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 增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届时, 需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旳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方可办理居留手续。

没有准时交学费及无特殊状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课时, 必须按国家体检规定和原则进行身体复查, 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旳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 体检合格者, 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 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如发既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由学校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流程(一)新生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 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 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 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和留学生之间旳住宿协议, 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 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三)新生完毕报到后到国际学院教务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学籍表(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留旳、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状况旳重要档案资料, 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政策。

不同国家和不同高等院校可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习期限:规定留学生的学习期限,包括学习年限和学习阶段。

留学生需要遵守学习期限的规定,按时完成学业。

2. 学分要求:规定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或晋级。

留学生需要认真学习,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3. 学业进展:规定留学生的学业进展要求,包括通过学业评估、考试和论文等方式来评定留学生的学业水平。

4. 课程注册:规定留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课程注册,选择适合自己学业发展的课程。

5. 学业警告和退学:对于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留学生,可能会被给予学业警告或者退学处理。

6. 学籍记录和证明:学校会对留学生的学籍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向留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成绩单等文件。

7. 学籍迁移和转学:规定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学籍迁移或者转学。

8. 学籍管理细则:对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包括请假、休学、复学等相关事项。

每个高校或国家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留学生需要在入学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学籍和学业顺利进行。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权益,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就读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等。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设有专门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登记、变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留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管留学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学习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留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文化和社会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入学前,应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我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中对扩大留学生规模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优化我校留学生结构,特设立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

二、奖学金资助对象
我校新录取的硕士生(英文授课)
三、奖学金资助标准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四、奖学金名额
每年25名
五、奖学金选拔办法
1.开放专业
我校所有可英文授课的硕士专业
2.申请人资格
外国国籍,获得学士学位,成绩优秀,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获得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语言能力达到授课专业的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时间
每年1月1日——3月31日。

4.申请所需材料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
个人护照复印件
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4.受理机构
外国留学生可直接将奖学金申请材料邮件至: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5.评审及公示
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奖学金受理时间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奖学金候选人,并在校内公示。

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证和居留:来华留学生需要在入境前向中国驻本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并在入境后办理居留手续。

留学签证通常是X1(留学生长期学习)和X2(留学生短期交流)两种类型。

2.学习和研究:来华留学生应在中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或从事研究工作。

他们需要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参加课程,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

3.生活和住宿:学校通常提供留学生宿舍,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要求入住或选择其他合法住宿方式。

留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风俗习惯,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健康管理:留学生需要提供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如果出现传染病等健康问题,留学生需要及时报告学校并接受相应的治疗和隔离措施。

5.法律和安全:留学生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法规,并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他们应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6.学术诚信:留学生应遵守学术诚信原则,不得抄袭、剽窃、作弊等行为。

违反学术诚信将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失去学业和签证资格。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学校和地区有所不同,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和要求来遵守和管理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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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 增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标准治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治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治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增强来华留学人员治理效劳工作的通知? 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治理的根本方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治理、效劳等各项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治理的根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第二章治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治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治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治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方案,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治理、效劳等方面的工作.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治理并标准使用相关经费.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平安、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8.汉语言本科教学以及其他各类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前的汉语教学组织、实施和治理,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汉语教学、校际交流生的汉语补习、自费留学生汉语教学,以及汉语进修生、短期培训班汉语教学、夏季特别班汉语教学等.9.两项国家级测试的承办与组织,即HSK汉语水平测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水平的测试.10.学历留学生选修专业的审核及向相关学院的协调选送.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治理指导与协调.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治理与协调工作.第五条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 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治理和效劳上的趋同化.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治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治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治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治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治理,做好各种生活保证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平安保卫工作;网络中央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治理与效劳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治理.各单位应根据本方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那么.第六条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治理.相关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治理事务.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七条本单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第八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每年可接受情况共同完成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调配和选送工作.各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可接受学生的专业、数量等相关信息.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核批准.第九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公布每年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及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也可通过不同渠道, 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国外院校达成的学生交流协议须经本单位外事处审批,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协议副本, 以便根据对等原那么〞处理相关事宜.第十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方法及录取流程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学院应优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方案内学生〔含各类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等〕,在有水平的情况下可积极吸收院际交流生和其他渠道的外国留学生.第四章教学治理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治理参照普通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方法实行.研究生参照普通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治理;本科生参照普通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治理;非学历教育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治理.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及修读方案,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制定汉语言本科专业教学以及其他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汉语补习方案.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 在保证根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相关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第十四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开拓各类外国留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工程,支持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当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抄送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呈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第十六条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方案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第十七条本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并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留学生均可向本单位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证书. 本单位学位委员会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第五章经费治理第十八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本单位预算,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本单位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第十九条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本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上缴本单位,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治理.第六章日常治理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相关单位应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园卡办理、学生身份证件办理、图书阅览、体育场馆使用等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效劳.外国留学生在教学方案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治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及相关学院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非政治性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外事处联合上报本单位国家平安领导小组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 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治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本单位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 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第二十六条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本单位保卫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处理.未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学院须及时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由本单位后勤集团统一安排和治理.后勤集团在盘旋路校区和榆中校区为留学生提供住宿公寓, 公寓治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外国留学生住宿的根本信息.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的住宿治理规定, 因住宿问题发生的各种纠纷由后勤集团会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有关治理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已进入专业学习的由相关学院负责审批,其中请假超过一周或涉及离开本地区或出入境的,应通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进行商定. 未进入专业学习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审批.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本单位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三十一条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治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凡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须持X或F 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催促和协助其到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第三十二条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治理处.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留学生 管理制度

留学生管理制度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到留学生具有不同的国籍、文化背景和教育水平,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服务。

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招生、入学、学习、生活、就业等多个环节,确保留学生在外国安全、健康、便利地学习和生活。

首先,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招生的规定和条件。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办学定位,确定招生对象和名额,制定招生政策和标准,确保留学生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学校需要为留学生提供招生信息和入学指引,协助留学生完成入学手续和注册流程。

其次,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学习和生活的规定和支持。

学校应提供留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设施和服务,例如住宿、饮食、医疗、娱乐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还应为留学生提供学术导师和生活导师,帮助留学生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再次,留学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就业和实习的规定和指导。

学校应协助留学生了解就业市场和政策,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帮助留学生顺利就业或实习。

同时,学校需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留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交流平台,促进留学生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

最后,留学生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安全和保障的规定和措施。

学校应加强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供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留学生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处理留学生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留学生管理制度是留学生在外国学习和生活中的管理和保障体系,涵盖招生、学习、生活、就业、安全等多个方面。

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帮助留学生更好地融入和适应外国学习生活,提升留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学校和留学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愿各地学校和留学生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留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留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习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高等院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 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报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生和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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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时间:2010-11-11 9:40:32 点击:1092一、入学管理(一)报到1.报到地点: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办公室)。

2.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1/202)、护照及复印件、照片6张(2.5 cm×3.5 cm)和注册费500元人民币。

(二)缴费自费生须持学生办公室开具的学生学费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一楼学费管理科缴纳学费,同时将收据交还学生办公室,作为缴费凭证。

逾期一月未缴费者,需缴纳学费的5%作为滞纳金。

(三)住宿外国留学生入学后须与宿舍管理方签订住宿协议。

奖学金生和自费学生均需缴纳住房押金和水电IC卡押金(离校时凭押金条退回);自费生必须按期缴纳住宿费。

(四)办理体检和健康证明1.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到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和办理健康证明;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57号。

2.体检者须带以下材料:本人护照、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根据体检内容交纳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的费用。

3.如新生入学前已按我校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在所在国家医院进行了全面体检,并持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体检证明,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合格,则不需再进行体检,只需交纳验证手续费用(100元人民币左右)。

(五)办理居留许可1.外国留学生新生来华30天之内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1)所需材料: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本人护照(照片页及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申请表(JW201/202)、录取通知书、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居留许可谈话记录和学生办公室开具的证明;(2)费用(人民币):办理一年以内居留许可为400元;一年以上(含一年)至三年以内为800元;三年以上(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为1000元。

(六)换汇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将所带美元、欧元、英镑等外币在学校各大银行根据当天汇价兑换人民币。

(七)就餐在留学生食堂可以随时购买餐票就餐。

如要在校园内其他食堂就餐,必须在指定食堂办理饭卡。

初次办卡需存入200元人民币,其中押金10元,手续费13元。

(八)开设奖学金账户奖学金生须到校内的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账号告知学生办公室,以便领取奖学金生活费。

(九)学习安排直接进入专业学习的学生入学后,须持学生办公室开具的《留学生下院/系学习通知书》到所在院系报到。

学习汉语的留学生(以下简称汉语生),由华中科技大学对外汉语教学中心根据学生的汉语水平分成不同等级和班级进行教学。

二、综合管理(一)注册1.所有留学生均需在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

新同学在来校报到时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凭学生证办理注册缴费手续。

2.在校学生凡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学生办公室请假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两周内视为旷课;超过两周时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3.凡未能取得健康证明,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一周内离境。

(二)学习纪律1.日常纪律: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

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10课时者,将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50课时者,将被勒令退学。

2.请假制度: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必须经同意后才生效。

未经同意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

请假在七天以内由院(系、所)批准,七天以上由学生办公室批准。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两周不请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公安局取消其合法居留资格。

3.休学与复学:(1)休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①新生入学体检时医生认为应休学治疗者;②因病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③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④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⑤应征服兵役办理休学者。

休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经院(系、所)同意并注明起止时间后,报请学生办公室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限(回国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2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

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

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休学学生应及时离校,政府奖学金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2)复学: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①休学的学生超过规定15天不提出复学申请者;②无故超过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者;③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达2周者;④本人申请退学者;⑤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50课时者。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在学习期间,申请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但可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三)考试纪律1.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请假并经批准,同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论处。

2.学生进入考场后,须持《学生证》按规定间隔就座,不得自由结合就座。

3.除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任何物品和自备草稿纸入考场,必须将书包集中堆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4.考试中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和交换试题解答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违者,除考试作废,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用钢笔填写好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和院系名称,然后答题。

考生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场内应保持肃静,退出考场时,试题、试卷和草稿纸全部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收齐。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吸烟及在走廊上喧哗。

6.一年级留学生的专业课考试时间可比规定时间延长30分钟。

(四)办理毕业离校手续1.首先到所在院(系、所)开具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证明,然后到学生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再到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2.离校手续办理完后,将《离校通知单》反馈到学生办公室换取学位证书,奖学金生同时领取离校费。

3.政府奖学金生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规定2周内离校;最迟毕业典礼后2周内必须退房离校。

逾期未退房者其房费自理。

(五)补充说明本章未尽事宜,以《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手册》、《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三、汉语学习管理(一)专业学习条件以汉语为授课语言的外国留学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一般需经过一年的汉语补习。

理、工、经、管专业的学生,只有在通过HSK3级考试后才能进入专业学习;文、史、哲专业的学生,只有在通过HSK5级考试后才能进入专业学习。

(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1.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是为测试母语为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每年定期在中国国内和海外举办。

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2.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可以免费(只缴纳报名费,免交考试费)参加一次汉语水平考试(HSK)。

3.武汉地区HSK(初、中级)考试地点:武汉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

具体考试时间可以上网查询:/。

4.HSK报名地点:除留学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报名外,学生应自行前往武汉大学或华中师范大学报名。

所需材料包括护照复印件、登记照片2张和报名费。

(三)结业汉语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其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比例因课而异,但平时成绩一般不得超过40%。

学习汉语的学生在学习结束并经考试合格后,将获得结业证书。

(四)考勤凡无故旷课达本学期1/3课时的,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并不能获得结业证书。

(五)汉语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比例因课而异,但平时成绩一般不得超过40%。

四、本科生学习管理(一)学制、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1.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及城市规划工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医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

外国留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前还需进行为期一年的汉语补习,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3级者,方能进入专业学习。

2.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3.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4.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

离校时仍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在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

5.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1)在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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