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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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措施为数甚少 , 拘传 、 取保候 审和监视居 住在适用 范围上过 于狭窄。
第三 , 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排 除使 用。我 国刑事诉讼 法第 4 条未明文禁止 使用 非法 收集 的证据 ,而且 最高人 民 3 检察 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刑事 诉讼法有关 司法解释对于 排除非法 证据 使用仅仅 以严重 损害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 民 的合法权益者 除外 , 但是 “ 严重损害 ” 的标 准不 明确 , 否构 是 成“ 严重损害 ” 由司法人 员 自己判断 , 这使非法收集证据 的 行为常常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 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 , 结果 有可能导致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犯 其
正性和犯罪嫌疑人 的基 本权益保护 等与侦查破案 无关 的问
题, 则很难受到侦查机构 的关注。 于是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 公 民, 就只能被动地承受侦查机关 的调查和控制 , 而无法获得 任何—个不承担追诉职能的司法机构的司法救济。” Ps 2 检 7
需要 , 任意延长羁押期 间提供 了可能。 还有 , 就是替代羁押的
可以延长至 3 天 的规定 ,将几 乎所 有案件的犯罪 嫌疑人拘 O
实际保障状况 , 之所 以出现以上诸多问题 , 反映出了我国刑
事诉讼 中人权保障机制 的不完善 。 ( ) 一 现行刑 事诉 讼法结构不尽完善。 由于深受 国家本位 主义 的影 响 , 国刑事诉讼制度长期 我
以来过于注重对犯罪 的追究 和惩罚 , 而轻视对被追诉人人权
司法 活动中应充 当的角色。
些地方把监视居住操作 为变相 的拘禁 ,对有 固定住所 的犯 罪嫌疑人另指定地方 为监视居住 的场所 ,被指定 的场 所一
般为看守所。
目前 , 公安机关立案 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全部移送检察机 关起诉 。 侦查和起诉是两个界 限分 明的诉讼阶段 , 没有交叉 。 公安机关和检察 机关各 自 立地决 定有 关刑事追诉方面的 独 事项 , 缺乏必要 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由于整个诉前程序缺少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名言选录:
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 ——(英国)雷德大法官 ——(英国)雷德大法官 “我跟耀邦、紫阳同志谈,就是刑事案件、恶性 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 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 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 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 问题,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犯罪,打砸抢的,抢劫 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 手!” 手!” ——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上午9时) ——邓小平(1983年 19日上午9 问题:两句名言分别反映出什么理念?
佘祥林杀妻案打击证人
• 其实,早在1994年12月27日,也就在佘祥林一 审被判处死刑之后,一直在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 锲而不舍,在不断申诉和上访之余,还意外地获知张在 玉曾经在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八组出现,该村村民倪新 海、聂孝仁和肖桃仁等不但见过张在玉(又名张爱青), 而且收留过张在玉一个晚上。倪新海、聂孝仁等村民还 为此联名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有证明且按了手印)。 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 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然而这些证明材料, 非但没有能够使佘祥林洗涮冤情,不幸的是反而给证人 倪乐平一家带来厄运连连,其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 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 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
思考一 为什么“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事实查不清怎么办 ?
思考二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诉讼法是形式。内容决定形 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你任 何看待该观点?
思考三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以上。可是为什么美国人“不 思进取”呢?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国际借鉴经验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国际借鉴经验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国际借鉴经验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已经成为各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

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通过“米兰达规则”确立了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告知权和沉默权。

这一规则的实施,旨在防止警方通过不正当的审讯手段获取口供,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此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独具特色。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的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诉讼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

英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同样值得关注。

英国注重证据规则的完善,对于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有着严格的规定。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确保审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合法获取的。

同时,英国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能够获得有效的辩护。

但英国的刑事诉讼也面临着案件积压和效率不高等挑战。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则侧重于加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不仅要追究犯罪,还要关注案件的全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程序中,德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

另外,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注重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设立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同时,法国也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使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主张权益。

从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改革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其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核心。

无论是沉默权、告知权还是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障人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障人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障人权毕业论文提纲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与其他法相比的共性和特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二、刑罚决定的原则(一)、刑法决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1)、刑罚决定原则的概念(2)、刑法决定原则的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3、刑法无溯及效力4、禁止决定的不确定刑5、明确性原则6、实体的适当原则(二)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三)罪行法定原则在行政司法上的实现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概述(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1.定罪上平等2.量刑上平等3.行刑上平等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1.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2.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3. 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刑量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3.在行刑的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目; 录摘要﹒﹒﹒﹒﹒﹒﹒﹒﹒﹒﹒﹒﹒﹒﹒﹒﹒﹒﹒﹒﹒﹒1关; 键词﹒﹒﹒﹒﹒﹒﹒﹒﹒﹒﹒﹒﹒﹒﹒﹒﹒﹒﹒﹒﹒﹒1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二、刑罚法定原则﹒﹒﹒﹒﹒﹒﹒﹒﹒﹒﹒﹒﹒﹒﹒﹒﹒﹒﹒﹒2(一)刑罚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2(二)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4(三)罪行法定原则在行政司法上的实现﹒﹒﹒﹒﹒﹒﹒﹒﹒6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概述﹒﹒﹒﹒﹒﹒﹒﹒﹒﹒﹒﹒6(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7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8(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内容﹒﹒﹒﹒﹒﹒﹒﹒﹒﹒8(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9(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10注; 释﹒﹒﹒﹒﹒﹒﹒﹒﹒﹒﹒﹒﹒﹒﹒﹒﹒﹒﹒﹒﹒﹒﹒12参考文献﹒﹒﹒﹒﹒﹒﹒﹒﹒﹒﹒﹒﹒﹒﹒﹒﹒﹒﹒﹒﹒﹒﹒12 ;摘要: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
收稿 日期 :06— l— 4 2 0 0 o 基 金项 目: 安徽省教 育厅人 文社科项 目(0 6 K 0 ) 2 0 S 2 5 作 者简介 : 洪坤 (9 2一) 男, 孙 17 , 安徽 亳州人 , 北煤炭 师范学院政 法 系副教授 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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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理念应作 为其基 本价值指 导思想。为此 , 要改 变刑事诉讼 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 改革和 完善现行 的 刑事诉讼 法, 构建一个更完整的刑事诉讼人权保 障体 系, 刑事诉讼 法作为人权保障法的作 用得 到最 充 使
分 的发 挥 。
关键 词 : 人权保 障; 刑事诉讼法 ; 再修 改
羁押 现象 长期 以来 屡禁不 绝 , 为刑 事 诉讼 活动 中的 “ 成 顽症 ” 律 师 虽然 在 侦 查 阶段 介 入 诉讼 为犯 罪 嫌 ; 疑人 提供 法律 帮 助 , 但律 师 没有 强制 调查 权 , 而且律 师 的其 他 权利 , 如 会见 犯 罪 嫌 疑人 的权 利也 往 往 例 被 限制或 剥夺 。实 践 中 , 查机 关大 多 限制律 师会 见 的时 间和 次 数 , 侦 在会 见 之 前 , 明确 告 诫 不 能 向犯 被 罪 嫌疑 人 了解 案情 等 。这些 侵 犯犯罪 嫌 疑人权 利 的现 象 , 仅侵 害 了犯罪 嫌疑 人 的合法权 益 , 大 地损 不 极 害 了法律 的尊 严 和 司法机 关 的声誉 , 而且 也 动摇 了公 民对法 治 的信心 。 以上现象 究 其原 因主 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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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7月
第3 0卷 第 4期
安徽 大学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 a o n u U i ri P i sp yadSc l cecs o rl f h i nv sy( hl oh n oi i e) n A e t o aS n

刑诉:左宁

刑诉:左宁

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审前分流程序的构建


更有益,也就是说,不论是刑罚,还是刑事追诉措施,归根到底都是国家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控制的 手 段和工 具 。如果把 刑事 诉讼 看作 一种 工具 的话 ,那 它 绝非 实现刑 法 、实现 实体 法秩序 的工具 ,而 是
直接服 务于 国家 防卫犯 罪 的 目的,与 实体法 一样 都是 国家 实现 治理 的工具 。 在现 代 刑事法 学观念 中, 国家 对于 犯罪 人 的论罪科 刑 ,不仅 应注 重对 犯罪人 处 罚 ,更 应注 中刑 罚 的效果 。如 果刑事 责任追 究之 后不 但不 能把 犯罪人 的 恶性 改善 ,反而 使其 丧失廉 耻 、生计 艰难 ,使 其 陷于再 犯 的恶性循 环 中,那 么刑 罚就无 任何 意义 甚至 是有害 的 。而某些 刑 罚方法 在预 防犯 罪方 面往往 功效甚 微 ,甚至危 害更 明显 ,如 短期 自由刑 ( 代 以来一直 备 受世人 诟病 )。因此 ,司法 机 关在对 犯 近 罪追诉 问题 上应 具有 多变 的能力 ,尤 其是在 未成 年人 犯罪 、初 犯 、偶 犯 等主观 恶性 不深 且犯 罪情节 轻
2 0 年 3月 09
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
J 0UR NAL I OF J ANGS P U OLI F CER CE OF I C0LL EGE
V 1 2 oLeabharlann 2 o . 4 N . M r 2 0 a .09

刑事法研 究 ・
刑事诉讼 审前分 流程序 的构建
张 菲 菲
使诉讼程序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 关键词:微 罪处分 暂缓起诉 审前分流 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 2 . 952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7 —0 0 20 )20 3 —5 62 12 (09 0 -0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审前羁押程序研究

2013年第1期(总第56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 3年2月 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V01.13 NO.1 

Feb.2013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审前羁押程序研究 张 (中国政法大学, 欢 

北京 100088) 

摘要:审前羁押是拘留和逮捕措施的自然延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被剥夺 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称谓。国际人权法基于保 障人权的原则,对审前羁押的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提供了相应的标准,值得我国充分借鉴吸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措施一章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在细化逮捕条件、防止刑讯逼供等方 面值得肯定,而在司法救济、明确审前羁押期限、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方面还值得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审前羁押;修正案;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85(2013)01-0088-06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的定位 

2012年3月14 1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2 13公布的《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 检规则》)将一部分重心放在了对强制措施一 章的修改之上,特别是逮捕和监视居住程序在 修正案当中变动的比重最大,更加凸显出人权 保障问题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 明确“审前羁押”这一概念,但从其他国家关 于审前羁押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来看,审前羁押 体现在我国的强制措施当中,尤其是与拘留和 逮捕措施密切相关。 本次修正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放入刑事 诉讼法的总则当中,可见立法者已经充分意识 到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 “宪法之施 行法”或者“宪法的测震仪”【l】,除了惩罚犯罪 的职能,更应当肩负起人权保障的重任,同时 也是为了及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作出的努力。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当中如何贯彻国际人权法的 要求一直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尤其是关系 收稿日期:2012—12—09 作者简介:张欢,男,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88 到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羁押措施的改革。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强制措施一章内,提 到羁押的条文主要有第65条(取保候审条件)、 第72条(监视居住条件)、第73条(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第83条(拘留送看守所羁押)、 第91条(逮捕送看守所羁押)、第93条(对 羁押的审查)、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综合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羁押代表着暂时 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是拘留和逮捕的自 然延续。所谓审前,应当理解为最终判决生效 之前,而不应当是审理案件之前,也就是包括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阶段的羁押,因 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不遵循集中审理的原则, 所以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往往较长,应当纳入 到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范围之内,这种理解也 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未决羁押概念相契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拘 留”和“逮捕”与国外的概念有不小的差异, 拘留更接近于国外的逮捕措施,而逮捕又接近 于国外的审前羁押。具体来看,我国的逮捕被 定义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 2013年第1期(总第56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0l_13 NO.1 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 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2】。在西方多数国家,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嫌疑人到案的方式,一般只 是短时间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不意味 着长时间的羁押,逮捕和羁押是相互联系但截 然不同的两种程序。普遍来讲,逮捕只是一种 由法律授权机关实施的行为,在逮捕之后的法 定期限之内,警察或者检察官必须将犯罪嫌疑 人送交中立的司法官员,经过严谨的审查由司 法官员裁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措施, 羁押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状态。 二、国际人权法关于审前羁押的主要原则 和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是目前最核心的国际人权文件, 尤其是《公约》在人身自由权的范围上比那些 区域性的人权宪章有进一步的扩展,不仅规定 了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同时也分 别规定了对被羁押人的待遇以及审前羁押和监 禁最低状况标准。[3 与审前羁押程序最密切相 关的是《公约》第9条,对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体现的原则包括: (一)合法性和禁止任意l生原则 《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 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 捕或拘禁。除非依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这一款明确了合法 性原则(禁止非法羁押原则),这里的“法律” 主要指缔约国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内法,包括实 体法和程序法。在我国,主要指符合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拘留和逮捕条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加 以实施。禁止任意l生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延伸, 普遍认为“任意”的外延比“合法”要广泛,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任意”不等于“违 反法律”,应当被广泛地解释为包括了不合比例、 不公正、缺乏预见性等因素。这意味着,在实 施了合法的逮捕之后,如果要继续羁押,仅仅 是合法是不够的,还要在所有的情形下合理。 (二)保障被逮捕者或者被羁押者的权利 1.被迅速带见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权利 除了《公约》第9条第2款确定了被逮捕 者或被羁押者被告知逮捕理由和被迅速告知指 控内容的权利外,第3款规定: “任何因刑事 指控被逮捕和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 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 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待审判 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 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 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为了保证逮 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必须给予被逮捕者相应 的司法救济。争议的焦点在于检察官是否属于 “其他受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联 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尚未将检察官排除在外, 但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类似规 定作了明确的解释,法官不得被检察官取代。『4_ 该官员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并有权 作出有拘束力的决定,以释放被拘捕人。I5】 2.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审判或释放的权利和 被暂时释放等待审判的权利 《公约》把审前羁押定位为例外的规则而 非一般规则,只有在特别必要的情形下,如有 毁灭证据的危险,累犯或逃犯 】,审前羁押才 是许可的。犯罪的严重程度不是考虑逮捕的唯 一标准,应尽可能适用其他替代性措施,如保 释(我国称作取保候审)。“合理的时间内” 相对于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解释,总体上来看, 需要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方面实现权衡,过 分的拖延以及过短的审查时间都可能影响到被 逮捕人的诉讼权益。 3.反对非法逮捕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了对非法逮捕 和羁押提起申诉的权利,第5款规定了非法 逮捕或羁押受害人的索赔权。这两项权利都 是被逮捕者的司法救济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的权利是英美法系中“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在《公约》当中的体现。被逮捕者可以 选择是否向法院申诉,让法院裁定是否存在非 法羁押的情况,这项权利只能对法院行使而非 其他司法官员,作为特别的程序性审查,法院 应当及时地作出决定以结束非法羁押的状态。 获得赔偿的权利需要和国内法院积极配合,尽 管属于事后的救济,但对于权利受到侵害者仍 然有积极抚慰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防范非法 逮捕或羁押的情形发生。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机关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执⾏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七年三⽉九⽇中央决定改⾰授权⾼级⼈民法院⾏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006年10⽉31⽇,全国⼈⼤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1⽇起由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这⼀重⼤决策部署,现就⼈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重和保障⼈权的重⼤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建设⼩康社会,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的⼯作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

办案质量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作的⽣命线,死刑案件⼈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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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
编者按: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
会”前不久在北京举行,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百二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
学术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参加会议并发言。樊
崇义教授主持的已经实施了两年的律师介入侦查“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
目试验项目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目前尚存于理论研究层面,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
论体系。如何确立刑事审前程序,不仅关系到正当法律程序的建立,关系到犯罪
嫌疑人、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权利保障,关系到对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的规制,
尤其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审前程序问题的提出
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为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
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阶段。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是广义上的
概念,即“大审前程序”,即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
各个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1996年修改该刑
事诉讼法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权保障的规定,如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
的监督和制约,取消收容审查,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也大为
提前。但总的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然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基础之
上的。为改变这一局面,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即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二、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强制措施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从现行的立法来
看,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司法审查的缺位,除少量的强
制措施(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大量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二是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完整,如对物和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未能纳入强制措施体
系。
学者们认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不能作为强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因
为羁押更能实现这一目的。强制措施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应是加强人权的保障,尤
其是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更要重视这个问题。这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严格法定原则,实现强制措施的正当化,严格控制留置的适用,规定两次拘
传之间的间隔时间,取消监视居住,建立科学的强制措施规定。二是完善强制措
施体系,实现强制措施的层次化,如将对物和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纳入强制措施
体系。三是建立独立的羁押制度,实现羁押措施的例外化。四是建立保释制度,
实现被保释的常态化。五是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实行强制措施的法治化。
在羁押问题上,当前突出的表现为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要解决这一“顽
症”,不能仅靠自查自纠,尤要应当参照刑事诉讼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采
取应对方案:一是要完善诉讼体制,如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党委、政府部门对具
体案件的不当介入;实行侦押分离,将关押未决犯的职权交予中立的司法行政机
关;简化乃至废除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报批制度等。二是实行保释为主、羁押为
辅的制度设计,将羁押措施例外化,使之成为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手段,从根本上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三是改革审限制度,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严格
限制羁押的期限。四是建立羁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包括严格确立羁押适用的司
法审查机制和对不适当羁押的异议机制。五是建立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包括超期羁押期间的口供之排除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之追究。
三、侦查制度改革
在侦查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使得其合法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
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等写入宪法,因此,我国的侦查程序改革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加以改革和完善。
学者们认为,我国的侦查程序行政化色彩较重,从而主张引入诉讼模式。关
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改革。有的学者基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人权保障
的“软肋”这一认识,认为推进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是一种必然选择,要求认真
审视、检讨现行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主动修改有悖讯问规律、不适当地
限制侦查讯问效果的法律规定,提高讯问效率,实现人权保障最大化和真实口供
获得的最大化。
在侦查程序改革中,学者们主张,我国侦查程序应当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
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但就引入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机制问题,与会学者存
在分歧,但大家认为,理想状态还应是由法官行使司法审查权。
四、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研讨是本次研讨会的重中之重。对于律师介入侦查的问
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96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理论问
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其定位问题在立法上应予明确和保障。按照目前法律的
规定,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但还不是辩护人。多数
学者主张,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应当界定为辩护人,而不是见证律师。有学者进一
步指出,狭义的辩护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应当从更广泛意义上理解辩护,尽管审
判中的律师与审前律师有所区别,但总的来看,两者承担的都是辩护职能。因此,
贯彻刑诉法规定律师介入审前程序,应从形式辩护走向实质辩护。还有学者从人
学的角度分析辩护权,将辩护权认定为天赋人权,明确提出辩护权的行使是人的
本能反应,应当从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合理控制侦查权以及加强律师辩护权两个方
面强化审前程序中辩护职能,从而既发现真相,又保护了人权。
在谈及律师在审前程序的作用时,有学者指出,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
国家应当确保个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辩护权,而个人又有义务去维护国家的秩序,
但这个义务是有限度的,即个人义务的履行不影响个人有尊严的活着,换句话说,
在审前程序中,国家在追诉犯罪的时候,应当保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个
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科学的警检关系
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改革中国的警检关系,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以实现诉
讼的科学化、合理化。然而,就如何改造中国的警检关系,代表们存在分歧。有
的代表主张,中国目前司法实践正在推行的“检察引导侦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中国的警检关系,中国警检关系的根本出路在于警检一体,强调行使公诉权的检
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控制,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有学者则认为,中
国警检关系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因素。有的代表则明确反对
警检一体,认为目前审前程序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是传统观念的使然,而非
流程的原因,因此,在症结未找准的情况下,不主张轻易地谈变革。还有学者认
为,警检一体更多讲的是工作关系,过去由于比较侧重于讲监督制约,而这种监
督制约是有缺陷的。所以应当强调合作,加强警检两家的合作。
有学者指出,构建科学的警检关系,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应当考虑共同的
目标:如何提高审前程序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的审判服务。还有的代表认为,
构建合理的警检关系应当关注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做到“求实创新”,在立
足国情的基础上,考虑引入法律控制机制、引入责任制约机制。
六、起诉裁量权的问题
对于公诉权的定位问题,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公诉制
度应实行检察控权模式,在此基础上庭前审查的改革也应当与之相适应,遵循克
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弱化法官对起诉活动的参与,走
向纯粹的检察控权模式。
有学者指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
不起诉权,从我国起诉裁量权行使的现状来看,由于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与免予起诉制度的适用相比,检察机关运用裁量权适用不起诉的比
例明显较低,阻碍了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的全面的落实。
针对司法实践中起诉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的是如何有
效行使和规制起诉裁量权。多数学者从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从诉讼分流的精神,
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大幅度扩张起诉裁量权是未来中国的应然走
向,即应扩大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有学者则持相反意见,认为一些检察官行
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和滥用,造成执法不公,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在当前应
当着重研究如何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误用,
而不是扩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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