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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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渝府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庆市仅主城区就有320万平方米已售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涉及到几万户家庭50—60亿元的住房产权,房屋产权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因开发商涉诉被司法查封;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倒闭,无人申报办理“两证”的有关手续;三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互相扯皮,影响竣工验收;四是房产开发商欠缴税费,无法完善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认真解决办理“两证”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抓好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过问,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底全部解决办理“两证”的遗留问题。

二、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的,有关规费征收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清规费,逾期不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目前确实无能力缴纳欠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可采取挂账的方式,在保留债权追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完善相应建设手续,国土房管部门要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渝办发[2002]126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2]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

机构调整工作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统一政策原则。

全市住房公积金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全市统一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其业务接受市中心的指导管理部的资金运作和行政管理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进行、全权负责。

(二)因地制宜原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3]83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3〕83号)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和免征时间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153号)主城各区房管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我局制定了《房屋拆除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认真贯彻执行,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有效控制房屋拆除扬尘污染,实现“蓝天行动”目标任务。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房屋拆除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程一、房屋拆除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必须从四周连续设置并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人口密集区、商业中心和主干道临街面应实行全封闭拆迁,拆除现场不得外露。

二、施工现场必须保证供水,拆除建筑物必须采取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定期喷水压尘。

三、工地进出口道路及拆除材料堆放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五、露天堆放的拆除材料中含易扬撒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六、从事运载拆除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相关规定并实行密闭运输。

七、拆迁工程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八、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

九、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制定项目《拆除房屋控制扬尘污染控制方案》,与拆迁签订《拆除房屋控制扬尘污染目标责任书》,报拆迁、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拆除房屋施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5]2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合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一、《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共同分发。

二、修订后的文本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废止。

三、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新《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对物业管理的合同意识,确保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YZ-2005-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甲方(业主大会):乙方(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名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大会)组织名称: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物业管理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渝府发〔2008〕26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渝府发〔2008〕26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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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
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
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渝文审[2008]25号 2008年11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地方税务
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
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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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
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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