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原文: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释义: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第25条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专门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管是否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都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追究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和责任分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从而推动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在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确保追究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确保处罚、补偿等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二)事故责任主体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应当从责任主体层面展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四)罚则和赔偿的科学合理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罚则和赔偿标准。

罚则应当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应当基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既要确保罚则和赔偿的威慑力,又要注重公正平等,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责任主体追究(一)生产单位的责任追究: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防护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最新修正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扩展资料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对安全责任事故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多少年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更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至关重要。

一、责任人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责任人应该是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该制定并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行顺利。

2、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达到标准。

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该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安全生产法规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2、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
事赔偿责任。

如果责任人对事故的损害没有责任,那么责任人对赔偿负担义务将会有所减轻。

3、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公共安全事故,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是为了严惩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四、责任人的防范措施
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符合标准。

2、组织培训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4、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责任人的心态调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要调整心态,正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还应该独立自主地寻求专业指导,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结语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

责任人应该以严谨的
态度对待企业安全生产,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好一片蓝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