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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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中国发展观察聚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日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提上议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9月,温州市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020年8月,深圳市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地方实践开始逐步展开。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进程中有哪些创新与亮点?在探索和地方实践中面临着哪些挑战?对此,《中国发展观察》杂志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度探讨。

个人破产制度从探索到立法“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我国自古以来处理民间债务关系的信条。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经营投资和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当一个自然人突遇变故或者遇到极大困难、资不抵债时,如何还债就变成了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

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仅有的《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刊记者 高妍蕊也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面对新时代更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0年8月,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率先在深圳“破冰”,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首部个人破产立法。

据浙江大学破产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石一峰介绍,早在2000年初,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就曾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认为当时条件尚不成熟。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国没有成熟的个人破产立法,但“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仅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导致了许多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尴尬局面收场。

审慎推进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若干思考

审慎推进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若干思考

审慎推进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若干思考*唐晓雪(中国人民银行,北京 100083)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标志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的诞生。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信债务人“再生”机会,有利于市场出清、终结长期悬而不决的债权债务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同时要看到,个人破产是把“双刃剑”,需要通过审慎合理的制度设计趋利避害。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宜采严格主义,并将合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权益关系作为贯穿个人破产制度始终的根本遵循,从而较好地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兼顾债权人公平受偿和债务人“再生”。

个人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立法宗旨的实现亟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债务免除;豁免财产;配套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11)-0093-06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我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诞生。

现阶段,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为诚实守信但一时遭遇难关的债务主体提供合理必要的保障救济。

但同时也要清楚看到,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因法律规定而消灭,债务人本应履行的债务被免除,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正因此,各国立法都通过审慎细致的制度建设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防范道德风险。

个人破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诸如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公益管理人制度等。

此外,个人破产立法既要借鉴国际经验,更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及社会信用环境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评估立法的可操作性、执行效率以及可能的负面影响。

一、 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状况调查研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状况调查研究

经济论坛ECONOMIC FORUM《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状况调查研究■ 刘永和(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中世纪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在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战以来,经济、科技迎来爆发式发展的时代,现代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随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为世界各国立法机构所借鉴和认可,使该制度成为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现代破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国家层面一直未将个人破产的现实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这种破产法体系不健全的状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国家层面急需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来完善目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深圳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境内第一部调整个人破产的法律规范,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已半年有余,其实施的社会基础、实际效果、执行情况如何值得调查研究。

这不仅对该条例的制度完善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国家立法;有益借鉴一、引言个人破产制度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发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因债务清偿不能,如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透支社会信用、影响社会稳定,此时通过债务人本人或与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当符合法定个人破产条件时,法院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对其开始债务重整,以债务人现有或将有的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者豁免,并进一步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根据在世界上通行的破产法立法模式,完整的破产法体系既包括了对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破产立法也包括针对自然人的破产立法[1]。

但由于现实和历史方面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对公司、企业法人等组织适用,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畴,故在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尚处于空白。

深圳破产重整评估报告(3篇)

深圳破产重整评估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维护债权人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报告旨在对深圳市某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其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依据。

二、案件背景(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人名称:深圳市某破产重整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时间: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二)破产原因1. 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市场下行,导致销售收入下降;2. 投资决策失误,项目盈利能力不足;3. 高额债务负担,资金链断裂;4. 经营管理不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三)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1月,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破产重整必要性分析(一)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破产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造成债权损失。

通过重整,债权人可以收回部分债权,降低损失。

(二)维护债务人生产经营破产重整有助于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避免因破产清算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员工失业等问题。

(三)促进社会稳定破产重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破产重整可行性分析(一)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1. 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2. 企业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3. 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

(二)重整计划可行性1. 重整计划已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 重整计划已得到法院批准;3. 重整计划已得到债务人认可。

五、破产重整方案评估(一)重整计划主要内容1. 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2. 资产处置:处置部分非核心资产,用于偿还债务;3. 人员安置:保留核心员工,调整薪酬结构;4. 经营管理: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管理团队。

(二)重整计划实施效果评估1. 债务重组: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偿还部分债务;2. 资产处置:已处置部分非核心资产,用于偿还债务;3. 人员安置:核心员工得到保留,薪酬结构得到优化;4. 经营管理: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盈利能力得到提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9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率履行职责,保证宣告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认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时尚未开审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订的《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办法》、《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融合本院审理宣告破产案件的课堂教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著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钟爱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人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工作,自觉拒绝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第七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依法分别成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公平、官方、公正的原则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具体内容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可以出任合乎以下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案件事实清楚,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二)债权债务关系直观、确切,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牵涉已定诉讼数量太少;(三)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于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但主要营业地有多处处且分散的除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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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衰退等特殊时期,这种情况更加普遍。

为了保护个人破产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以下是该法主要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个人破产事件。

个人破产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和工作经营,最终无法清偿债务的现象。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的私营企业等个人经
济组织的破产。

2.个人因非商业性消费和生活所致的破产。

3.个人因法律仲裁和判决所致的破产。

4.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破产事项。

二、申报程序
个人破产者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自行申报破产。

在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清单,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对个人破产者
的财产实施保管,并委托有关诉讼代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

三、清盘和优先支付
在进行清盘处置时,法院需要根据优先支付原则,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同时还要考虑清偿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个人破产者还有一定财产和收入,可以按照还款计划进行逐步偿还。

四、申报结束和信用修复
如果个人破产者的破产财产已经全部清偿或者按照还款计划进行了偿还,法院将作出破产申报结束的决定,同时将个人破产者的信用记录进行注销或者修复。

此外,个人破产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开展经济活动,但需要注意经济活动方式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再次陷入破产的境地。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法是为了维护个人破产者的权益而制定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合法性,同时还需要遵守信用记录修复和开展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从而确保个人破产者能够逐渐重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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