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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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分析及应对方案-长安马自达

汽车三包法分析及应对方案-长安马自达
按新三包法的要求,对质量担保文件、三包凭 证、车主手册等文件进行修订和增加。
服务部/ 销售部
服务部
五、长安马自达对策建议
序号 层级 建议采取的主要行动 牵头 部门
3
经销商
新车质量把关,经销商须严格执行工厂质量排 查、停止交付的指令,严格按要求作好新车PD同)
2
CAM 马自达 事业部
经销商责任约束,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经销 商为三包第一责任人,确定当发生退换车时,经销 商应承担的责任及损失认定流程。
联合工厂及MCO相关技术部门,建立更高效的针 对重大、疑难问题技术支援快速行动机制。 建立更高效、快捷的三包索赔件紧急供应绿色 通道。
网络部
服务部 零件部
建立退、换车工作流程,以及换退车再销售( 二手车)流程(包括换退车再销售的定价流程)
C、修订车主手册等对顾客 的资料
对经 销商
对顾 客
3 4 5
CAM内部培训、宣贯 对经销商培训、宣贯 对经销商的进行前期辅导
2011年底颁布的行动计划 2012年上半年颁布的行动计划
说明:预计新三包法颁布后会给制造商和经销商6个月的准备、过渡期。
Thanks
采购部
财务部 TDC
质量改善,对设计问题、带批量性质的制造问 题,应快速整改、杜绝流出。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零件继续使用问题(之前经 常发生为节约成本,明知有些零件存在问题,为消 化老库存,仍然继续使用),应充分评估其市场风 险,避免造成重复维修。
QA
QA
五、长安马自达对策建议
序号 层级 建议采取的主要行动 牵头 部门
三、汽车三包法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负面 影响
因顾客主张退换车不被接受而引起的重大投诉大幅增加

汽车三包法的法律规定(3篇)

汽车三包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责任,规范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等。

第三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增强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汽车三包责任第五条汽车三包责任是指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维修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汽车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汽车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

(二)汽车销售服务责任:汽车销售者对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承担销售服务责任,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汽车维修服务责任:汽车维修者对其维修的汽车产品承担维修服务责任,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汽车三包期限自汽车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八条汽车三包期限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新车质保期:自汽车交付消费者之日起,新车质保期为两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保养期限:新车质保期满后,保养期限为三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终身质保期: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汽车产品提供终身质保服务。

第九条汽车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质量问题,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一)因汽车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装配缺陷导致的故障。

(二)因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材料、工艺、结构等原因导致的故障。

(三)因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

汽车三包 标准

汽车三包 标准

汽车三包标准
一、包修
1.包修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
品损坏外,由生产者免费修理(包括零配件更换和维修人工费用)。

2.维修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零部件。

如果维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必须使用
该车型原厂装车件或原厂指定认可的零部件。

3.如果在“三包”期内,因同一个故障修理次数超过5次(包含5次),消费者
可以要求换车。

4.包修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包换
1.包换是指在“三包”期内,当因生产者原因造成商品性能故障或损坏,无
法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免费更换。

2.如果在购车后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以选择免费更换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

3.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
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

4.包换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退
1.包退是指在“三包”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
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轿总成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2.如果在购车后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
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3.包退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一、长安牌系列汽车三包规定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落实长安汽车“亲情、诚信、规范、快捷”的服务理念,确保长安汽车系列产品的社会信誉,维护广大长安汽车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

第一章总则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简称客户服务部),是长安汽车系列产品三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包政策的制订和解释,特约服务商保修费用的结算,保修旧件的回收、索赔,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技术培训,特约服务商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及对特约服务商的考核。

全国各地的长安汽车特约服务商是直接承办长安汽车保修服务的单位。

(一)三包的定义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须报请客户服务部同意以后再处理。

换件或修复时按零件、部件、总成执行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长安汽车保修期限最长为二年或行驶五万公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过保修期)。

2、包换:购车15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换车。

换车时,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

3、包退:购车7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退车。

退车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后,由经销单位办理退车、退款。

4、用户退、换车辆手续由分销中心或经销单位负责办理,并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日按购车车价的0.2%收取)。

退换车流程按照长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修程序及手续1、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用户享受服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购车后60天或行程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用户须持长安汽车VIP卡、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到特约服务站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建立用户档案,取得保修资格。

生产备件三包法律规定(3篇)

生产备件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生产备件,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备件。

第三条生产备件三包是指生产者对销售者所售出的生产备件承担的以下三项责任:(一)包修:生产者对销售者所售出的生产备件,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包换:生产者对销售者所售出的生产备件,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无法修理或者更换的,由生产者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生产备件。

(三)包退:生产者对销售者所售出的生产备件,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生产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备件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备件的质量,并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章保修期限第五条生产备件的保修期限自销售者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生产备件的保修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生产备件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二)易损易耗的生产备件的保修期限为三个月;(三)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备件,生产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保修期限。

第七条保修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因消费者使用不当、维修保养不当、自行改装等原因导致生产备件损坏的,保修期限自生产备件恢复原状之日起计算;(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备件损坏的,保修期限自生产备件恢复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八条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包修:生产者应当设立维修网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

(二)包换:生产者应当设立更换网点,为消费者提供更换服务。

更换的备件应当与原备件相同或者相当。

(三)包退:生产者应当设立退货网点,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车辆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车辆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车辆三包,即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维修和更换服务,是指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所售汽车产品在质量、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给予的保障。

车辆三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车辆三包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3.《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4.《汽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车辆三包的责任主体1.生产者:指汽车产品的制造企业。

2.销售者:指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3.维修者:指承担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的维修企业。

四、车辆三包的责任范围1.产品质量保证: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的质量特性。

2.维修服务:对汽车产品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使其恢复原状或达到规定的性能。

3.更换服务: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汽车产品无法维修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服务。

五、车辆三包的责任期限1.产品质量保证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

2.维修服务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2万公里。

3.更换服务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

六、车辆三包的责任承担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汽车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存在质量问题。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汽车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存在质量问题。

3.维修者责任:维修者应当对其维修的汽车产品承担维修服务责任,确保维修后的汽车产品达到规定的性能。

长安三包材料及时间限制

长安三包材料及时间限制
两年或五万公里内
缸罩、进排气歧管、皮带轮、正时齿轮、前后端盖、机油盘、变速器壳体及延伸箱壳体、后桥壳、半轴(不含轴承)、加强杆、换档操纵机构、手制动器、发动机支架、后稳定杆、后钢板弹簧、制动管路(不含软管)、脚踏板操纵机构、燃油箱及燃油硬管、全车线束、车架、车身(不含油漆)。
备注:未作说明的零部件,其保修期限按半年或一万公里执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保修期)。
一年
压缩机总成、冷凝器总成、蒸发器总成、冷凝器风扇电机总成、蒸发器风扇电机总成、空调线束、空调金属管路、空调储液干燥器、压缩机皮带、空调各类开关、空调怠速提升装置、空调继电器、空调软管、空调放大器总成、制冷剂泄漏(提供一次检漏机会,再次泄漏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一年或二万公里内
钢制轮盘轮辋、钢板弹簧、后拖臂、转向系统(橡胶件除外)、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总成、缸体、缸盖、活塞、活塞销、连杆、凸轮轴、曲轴、机油泵、配气机构、张紧轮、飞轮、活塞环、变速器(齿轮、轴、换档机构、同步器总成、蜗轮蜗杆)、中控锁控制器及遥控器、座椅总成、散热器、制动盘、制动鼓、制动总泵及分泵、制动底板、制动钳、比例阀、传动轴、前轴支臂总成、铝制轮盘轮辋、门锁机构、正时皮带、ECU、怠速控制器、进气温度传感器、进气压力传感器、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冷却液温度传感器、爆震传感器、氧传感器、节气门体总成、燃油导轨总成(含燃油压力调节器、喷油嘴)、电子燃油泵(含油量传感器)、曲轴位置传感器、霍尔传感器、碳罐控制阀、起动机、发电机、曲轴轴瓦、连杆轴瓦、发动机油封、变速器油封、变速器轴承、前减振器、后减振器、里程表软轴、各类操纵钢索、底盘轴承、气门油封、底盘油封、组合仪表、组合开关、电压调节器、闪光继电器、收放机及收放机电喇叭、雨刮电机、暖风机电机、洗涤器电机、电喇叭、点火锁、背门撑杆、玻璃升降器、水泵、高压线、点火线圈、警灯警报器、暖风控制拉线开关、消声器、分离轴承、分电器、电动窗电机、节温器、制动软管、中央杆臂衬套、离合器压盘、ABS控制模块、ABS液压装置、电子风扇、安全带总成、三元催化器总成、发电机托架支架总成、车身面漆、碳罐带附件总成、风扇皮带、机油压力传感器、水温传感器、轮速传感器、各类电器开关、水阀、中控锁闭锁器、分电器盖、各类继电器、倒车报警器、电磁阀、仪表台板、顶盖内衬及全车内饰板、制动液液位传感器、储液筒总成、蓄电池、全车玻璃、全车灯具、PCV阀总成、单向阀、小坐垫板、各类保险盒支架、电动外后视镜总成、发动机及分电器检修盖、工具箱扣锁件、滑轨装饰件、蓄水瓶总成、储水罐带电机总成、CD机总成、助力转向机构总成。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三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汽车三包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汽车三包的定义及范围1. 汽车三包的定义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商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的范围(1)汽车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汽车,包括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

(2)保修期:指汽车产品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的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3)故障: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能正常使用、性能下降或损坏。

(4)损坏: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三、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1. 汽车三包责任主体(1)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承担汽车三包责任。

(2)汽车销售商:对汽车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3)汽车维修商:对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期限(1)整车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3年或10万公里。

(2)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部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5年或15万公里。

(3)易损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1年。

3. 汽车三包责任内容(1)修理:对汽车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包括更换零部件、调整、校准等。

(2)更换: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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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长安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备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称部分备件,系指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在整车“三包”期后自行向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区域配送中心、经销商购买的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以下简称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供长安系列汽车(发动机)维修备件的供应商、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长安汽车经销商和长安系列汽车用户。

第二章备件“三包”管理机制
第四条职责
(一)长安汽车客户服务公司负责备件保修规定的编制,制定备件三包零部件明细及保修期限。

(二)长安汽车经销商负责对备件“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备件,根据《备件保修细则》(见附件一)进行技术判定、核实,承担用户故障备件的维修业务,维护经销商、生产者的信誉。

并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

(三)长安汽车备件销售商(包含长安区域备件配送中心、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产品的为长安汽车规定的采购渠
道;备件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
是否三包,三包期限,提供有效发票;妥善处理长安汽车用户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轿车销售事业部负责完成对经销商申请需进行三包索赔的备件审核及旧件签收入库。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部)/商用车事业部质量部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索赔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务。

(六)生产者(供应商)必须遵守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关于“产品三包索赔”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承担备件三包索赔中应的质量索赔责任,并向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公司赔付相关索赔费用。

第五条备件“三包”规定
(一)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对维修更换或购买的长安系列汽车备件在长安公司承诺的备件“三包”期(见附件一)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可持修理发票到提供备件的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判定,若属于索赔零件要求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用户可享受备件“三包”服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备件“三包”:(1)用户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正常维修、拆装造成损坏的;(3)不属于备件“三包”目录范畴的;(4)维修凭证、维修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提供的凭证不完善,有涂改的;(5)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备件损坏的;(6)车辆未在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整车“三包”例行保养和维修的;(7)因长安汽车经销商错判或误判的。

(三)备件“三包”期限是质量保修期限以零部件更换结算日期开始计算(即上一次维修时间)到规定时限为止。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经销商负责对长安汽车用户提供备件修理服务,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流程为用户提供“三包”服务。

生产者(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
(协议)向长安公司提供“三包”索赔,具体细则由产销双方参照《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零件采购基本合同》和《长安汽车配件采购基本合同》进行约定。

第六条备件“三包”流程
(一)长安汽车经销商受理长安系列汽车用户的维修请求,同时对故障备件是否属于备件“三包”范畴进行判定。

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见附件二)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DMS)系统中进行维修业务相关操作。

对属于备件“三包”范畴的维修作业备件,经销商应当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旧件回收、申请索赔等业务操作。

(二)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对长安汽车经销商寄回的需要“三包”的备件进行实物验收,并在维修服务结算系统内进行备件“三包”旧件审核、购买渠道核实等操作。

(三)长安汽车售后结算审核部门按照经销商寄回的索赔申请、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旧件管理部门的旧件审核进行备件索赔费用结算,生成维修复核申请。

(四)长安汽车售后财务结算部门根据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生成的维修复核申请对长安汽车经销商的备件“三包”索赔费用进行确认,并生成开票通知,由结算审核部门通知经销商进行开票,实施索赔费用结算。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责任供应商到长安汽车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库房进行实物技术鉴定并回收旧件,旧件回收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将旧件出库。

(六)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协议)实施索赔。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备件保修细则
2.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
下面附件不插入在本管理办法中,发文时作为附件发布
此外,附件二流程图的格式不正确,请参考公司统一规定的流程格式进行修改
附件二:备件三包
索赔业务主流程.pptx 附件一、备件保修细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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